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6.12-6.18) | 法宝盘点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将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
《行动指南》主要内容是:检察大数据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现状,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发展路线图,2017年至2020年“一中心四体系”的建设任务,具体保障措施,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其中,“一中心四体系”是指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应用体系、管理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包括检察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大数据软硬件基础资源、智能语音大数据平台资源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意见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
《意见》明确了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要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再过5年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五部委推进农业水价改革 高效节水项目全部纳入试点
6月13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旨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努力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水资源供需矛盾。
《通知》提到,将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按照《“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水农〔2017〕8号)有关要求,“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的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要全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步开展工程建设与机制建立,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四、四部委:年底前国企名下市政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3日在中国政府网公布。《意见》提出,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意见》要求,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五、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明确将个人地理信息纳入法律保护
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明确将个人地理信息纳入法律保护,引发社会各界对个人地理信息安全的广泛关注。个人地理信息泄露面临哪些风险?该如何保护个人地理信息安全?
在新修订的测绘法中,通过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方等地理信息生产、使用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仅明确和强化了对个人地理信息的立法保护,还将此种保护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有机衔接,构建起日益细密的个人地理信息保护“法网”。
在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该司法解释将“行踪轨迹”纳入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列,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条以上即可入罪,提升了刑法对侵犯个人地理信息犯罪的打击惩戒力度。
六、7月起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全面优化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对当前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了简并优化,推出能够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带来实际便利的5方面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对即办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进一步提升办理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公告还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推动各省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并深化办理时限承诺制。
七、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首次审议国歌法草案的议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国家情报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国歌法草案的议案等;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的议案;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八、80岁以上老人可随子女迁户口 为老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国务院办公厅16日发布《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除极少数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户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九、商务部对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发出通知,对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了科学完备的管制清单制度,规定了全面、严谨的许可管理制度;增加了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种类;对无证出口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了全面、严谨的许可管理制度。在主体方面,通过专营、备案等制度对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经营者进行主体资格管理;在客体方面,通过管制清单制度对管制物项实施许可管理;在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方面,通过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实地核查等规定,加强了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理,构建了更加严谨的许可管理制度。
十、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一律暂停校园贷业务 明确退出时间表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同时,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此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等金融产品。
《通知》中还提出,现阶段,学校应向每一名学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并签字确认,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同时,畅通不良校园贷举报渠道。对于发现学生参与不良校园贷事件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会同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做好应急工作,将危害消灭在初始状。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广州公共集体户管理新政:没房子也能落户
为发挥广州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日前,广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开启公共集体户管理新政的通知,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均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根据工作方案,7类人员可享受新政: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二、全国首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于今年3月6日经昌吉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规定,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每月确定一天为本县市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三、澳门出台公务员投诉法规草案:不得匿名投诉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公务人员投诉处理的管理制度》行政法规草案。草案提出,公务人员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经签署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不得匿名投诉。草案适用于澳门特区公共部门公务人员,以及适用公职法律制度一般规定的公务人员,但不适用于廉政公署部门、审计署、立法会辅助部门、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及检察长办公室。
四、北京高院出台意见保障“疏解整治促提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法院审判工作依法保障疏解整治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要求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意见》分三个部分,共30条。强调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专项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加大矛盾调处化解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各项权益,公正处理诉讼各方利益关系。要结合首都工作实际深化司法改革,研究探索与首都城市定位和管理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积累经验。
五、深圳出台国内首个反贿赂管理体系地方标准
16日下午,深圳市纪委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反贿赂管理体系的深圳标准。该标准共分10章,包括“术语和定义、反贿赂管理体系、管理责任、贿赂风险评估、支持、实施、绩效评估及改进”等章节。标准要求组织应明确反贿赂管理的相关职责,要求组织为反贿赂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求组织加强反贿赂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并提出8项具体管控措施,比如对底贿赂风险以上的项目、活动、商业伙伴及特定岗位的员工开展尽职调查,实施充分的财务控制措施等。
六、陕西将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押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就做好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建设工作发通知,将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全面落实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贫困户待遇。继续落实全省新农合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做好2017年各类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低保对象等)的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和就医报销工作,实现基本医保与扶贫政策的精准落实。全面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各地采取的其他扶贫基金、项目、保险等不得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资金捆绑,不得“搭车”推行。
七、宁夏银川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银川市日前出台《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实施办法》,今年底前,银川党政机关将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以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
1. 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
2.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3. 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
4. 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5. 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6.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7. 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案
8. 李国庆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9. 冯书军诉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10. 杨吉全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二、国办通报督16查典型案例 122人被问责
16个典型案例分别是:
1.北京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涉企乱收费问题;
2.河北省唐山市3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
3.山西省方山县1个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严重拖期问题;
4.辽宁省开原市财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问题;
5.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关单位对药店违规利用医保个人账户刷卡销售日用品监管不到位问题;
6.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违规收取医疗费用问题;
7.江西省南昌市发展改革委涉企乱收费问题;
8.湖南省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局涉企乱收费问题;
9.海南省海口市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有关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不到位问题;
10.重庆市美丽阳光家园公租房项目大量已建公租房空置问题;
11.四川省宣汉县部分乡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12.云南省元阳县扶贫资金被套取及大量闲置问题;
13.甘肃省甘肃经济日报社借宣传报道扶贫工作之机收费问题;
1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部分乡镇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15.国土资源部所属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资金闲置沉淀问题;
16.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QC小组活动诊断师”职业资格未实际取消问题。
三、北京盘古氏骗贷案宣判 3名被告当庭认罪不上诉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16日上午开庭,对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盘古氏公司高管和职员吕涛、解洪淋、杨英骗取贷款,被告人吕涛、解洪淋骗购外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涛、解洪淋、杨英在单位犯罪中,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涛、解洪淋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购外汇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中附加刑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洪淋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吕涛、杨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三人均认罪悔罪;涉案贷款已全部归还,据此,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45亿元;以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吕涛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骗取贷款罪、骗购外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解洪淋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杨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西安环境监测站数据造假案一审宣判 两名环保分局局长被判有期徒刑
16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张峰、唐世兴、张锋勃、张楠、张肖7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两案予以公开宣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张峰、张锋勃、张楠、张肖多次干扰国控监测子站空气采样,被告人何利民、唐世兴指使、授意他人干扰采样,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真实空气质量状况,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7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森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何利民有期徒刑1年7个月,张峰有期徒刑1年7个月,唐世兴有期徒刑1年5个月,张锋勃有期徒刑1年4个月,张楠有期徒刑1年3个月。张肖有期徒刑1年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