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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论坛实录 | 学术会议

2017-06-20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7年6月17日,首届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青年论坛在河海大学顺利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主办、河海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刘作翔教授、姚建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河海大学校长法律事务助理邢鸿飞教授和法学院院长杨春福教授等出席会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吉林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等全国各地青年法理学者6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论坛以“法理学知识体系的多元化发展”为主题,收录论文37篇,就“西方经典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发展”、“规范法学与法律适用”、“社会理论法学的发展与前沿”、“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问题与方法”、“法理学视野下的中国司法”、“法治中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等六个分议题,安排了38名学术新锐进行了精彩的学术演讲,与会人员展开了细致而深刻的讨论。马长山教授进行学术总结,认为与会青年学者的思考相当成熟,并体现出中国法学自主性的觉醒。


本次论坛为青年法理学人搭建了一个思想交流和学术批判的平台,对于进一步扶持青年法理学人的成长、充分发挥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对于国内法理学研究的学术引领机制,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对论坛发言人观点进行简要梳理,供大家交流讨论~

第一单元  西方经典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发展

(8:00-9:15)

△ 主持人  杨春福  河海大学法学院

△ 发言人  黄涛  华东政法大学  

《走向相互承认的法权》——论文讨论了德国古典法哲学发展史上的一位长期被忽视的思想家费希特有关权利的正当性证明的系统学说,揭示了相互承认的法权观念在费希特思想中的起源和对后世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展示了一种将共同体作为内在结构要素的权利学说,也就是法权演绎学说。

△ 发言人  孙国东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公共法哲学与法哲学的“公共转向”》——法哲学研究,包括四种互为支援、相互转化的知识形态:专业法哲学、政策法哲学、批判法哲学和公共法哲学。现代社会“后习俗道德意识结构”的确立、从“自然/天理到(理性)意志”政治合法化模式的古今之变及大众(文化)时代的到来,分别为公共参与和公共证成提供了基本的文化、政治和社会条件。以中国现代法律秩序的建构为根本理论关怀的“转型法哲学”,是与公共法哲学的思想立场相适应的法哲学理论模式。

△ 发言人  杨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为政治概念的法治文化:内在张力与规范诉求 》——学界对法治文化的研究总体上延续了结构主义的进路,这一进路不需要追问和回答法治文化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有无内在张力的问题。本文试图证明,回答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面对这个问题,解构法治的苏力进路以及解构文化的新法家进路都失败了,一个更能被证立的理解是将法治文化界定为政治概念。作为政治概念的法治文化,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党和政府向全体国民作出了一个将法治融入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承诺。基于此,法治文化概念必然预设了政治合法性的再认识命题、法治实现的可能性命题以及法治建设的文化生成路径命题。

△ 发言人  姚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施塔姆勒是自然法学家吗?》——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通常将施塔姆勒所弘扬的理论归入自然法学的范畴,奉之为20世纪著名法治文化现象即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主要策源地之一。然而关于施塔姆勒的理论归属及其认定标准并不是完全没有疑问的。本文借助于现代自然法讨论中的几个常见坐标或参照元素,即实定法、道德和正义,通过梳理施塔姆勒对待这些问题或事情的态度,尽可能中立地审视和重构施塔姆勒法哲学的性质、立场、问题意识和建构方法。经研究发现,施塔姆勒虽然秉持着在整个法律世界甄别和落实正义的雄心壮志,在诸多关节要害处的立场却跟法实证主义者别无二致。

△ 发言人  刘振宇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自然状态新语》——人的自然状态,既包括个体的自然状态,也包括作为类属性的自然状态。为了妥当区分,前者称之为“初始状态”,后者称之为“自然状态”。人的初始状态,是婴儿状态。这一状态拥有着绝对的平等和对生存的极度渴望,其与自然的限度结合中一起,使得自然状态呈现出战争与和平两种形式。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类,最初的人都是位于家族结构当中,但是,历史已经展现,仅凭家族并不足以保护自身,进而,一个超越家族血缘关系的功能替代物出现了,这便是政治国家。随着国家的出现,作为类属性的自然状态隐退幕后,但作为个体的自然状态——初始状态却依然客观存在着。

△ 发言人  刘星显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艺术的辅助线:法律与音乐视域下的原意论批判》——法律与音乐作为一项法学跨学科研究建立在法律和音乐的关联性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理论特点与独特的理论优势。法律和音乐领域共同关注文本的解释实践活动。法律与音乐确立了“作曲家——作品——演奏家——-听众”理论框架,对原初意图论、文本原意论等提出了反思与批判,合力推进了对原意论的理论认识深度。法律与音乐视角下的原意论研究为该理论的更新与超越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促使法律和音乐实践活动中权力关系的重新定位,消除单一要素的绝对控制,朝更具开放性、复杂性与解释力的方向发展。同时,法律与音乐为理解原意论的生成与发展的总体历史脉络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法律与音乐研究可使两个领域的学科相互参照,彼此联系,达成理论资源与成果的共享,对推进国内的法学跨学科研究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评议人  甘德怀  河海大学法学院

△ 评议人  章安邦  吉林大学法学院

第二单元  规范法学与法律适用

(9:25-10:40)

△主持人  姚建宗  吉林大学法学院  

△ 发言人  李学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规范法学主张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认知实验的结果已经证明,法律形式化对理性决策有正面的影响,故而进一步规范说理和判决书写作可以降低情感及其他非理性对法官判决的影响。

△ 发言人  孙海波   中国政法大学  

  《偏离法律正当的裁判》——从方法论的视角讨论了司法偏离的可能性及正当性问题。司法偏离不是一种对于既有法律的任意或恣意偏离,这种表面上或形式上对于法律的偏离实际上是为了向既有法律的更好回归。

△ 发言人  陈坤   山东大学法学院  

《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一门真正的科学,即在科学性上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没有区别的科学。

△ 发言人  张帆  山东大学法学院

《法律家长主义的两个谬误》——在近些年的法理学讨论中,我国学者在力推“法律家长主义”这一理论主张,并希望将其运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当中。然而,由于忽视了立法的存在及其内在价值,“法律家长主义”实际上遵循了一种简单的单线式二元论证路径,并由此导致其在理论建构中的缺陷,以及在道德论证上的失误。

△ 发言人  陈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后果主义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和定位》——后果主义与法条主义相冲突,但是它是不是与“依法裁判”相冲突?后果主义推理和论证是一种可普遍化的有效的推理和论证,还是仅仅局限于疑难案件中,作为一种补充论证?

△ 发言人  胡杰  河海大学法学院  

《论官员的容忍义务》——容忍义务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必要保证。基于公民的普适性与权力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官员的容忍义务则是一种类型化的公民义务,其成立的正当性可以从撩开官员面纱的必需、创造政治宽容的需要以及社会契约理论的延展层面加以论证。官员的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接受社会监督和关注、财产公示和申报、言论自由的限制。官员容忍义务的限度则要从尊严理论、公益性标准和学术自由层面予以判断。

△ 发言人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

《 奥斯丁法律观的理论局限及其启迪》——奥斯丁实证主义法律观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定义过于狭窄、单纯客观性视角偏离法律现实以及无法解决排除价值判断后的法律道德性问题。形成这些局限性的深层原因就是奥斯丁功利主义下的“权力本位”思想和对“科学主义”的盲目崇拜,同时他忽视了主权者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这导致奥斯丁的法律观表现出工具性和单向义务性的特点。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从奥斯丁理论及其局限性出发,可以对当今中国法治建设有所启示:我们的法治建设要避免法律“工具主义”倾向,树立规则意识下的实质法治观,同时在司法改革中关注现实国情,进而构建国家与社会双向互动的法治秩序,以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 评议人  郭春镇  厦门大学法学院

△ 评议人  李忠夏  山东大学法学院


第三单元  社会理论法学的发展与前景

(10:50-12:05)

△  主持人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

△ 发言人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  

《社会理论法学:定位、功能与前景》——中国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在新世纪正式展开。社会理论法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而是科学系统对法律系统的外部观察,倡导建构和运用宏观社会理论,从社会整体视角讨论法律问题;与经验法社会学不同,社会理论法学关注实证法,重视经由法教义学的中介,影响法律系统的实际运作,致力于现代法律的全面理性化;在当代的法理学、宪法学、部门法学以及新兴的互联网法学、全球法研究领域,社会理论法学都可能构成知识增长点。接续马克思以来的理论传统,推进社会理论法学研究,需要更多学者的共同努力。

△ 发言人  马剑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系统化与生活世界再生产——在后现代之后如何讨论法理学》——社会理论视域中,作为观察法律的法理学呈现出多元化的图景,每一种法理学基于其自身的社会历史情境,进行普适化的努力,无论是空间维度还是历史维度,不同的法理学叙事各自表达着某种社会秩序认知与建构的过程。外现代社会中,社会系统论认为社会存在的方式是功能分化的社会子系统的各自存在,每种系统都在全社会主张其有效性,那么系统之间还有没有环境间隙,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还可不可能存在,并继续再生产?我认为,作为人类意义生产土壤的生活世界,并不因为社会的系统化而消失,能够产生一种反系统化或减缓系统化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在于对法律,尤其是宪法的社会认知,这就是所谓“生活世界法理学”。

△ 发言人  泮伟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复杂性视野下当代中国的法治转型》——复杂性是无数个要素之间无数种连接的可能性。它是世界存在的基本状态与特征。秩序是在化约世界复杂性的结果,是特定要素之间通过演化形成稳定的关联性,由此形成系统(秩序)与环境(世界)之间复杂性落差。复杂性又可以区分为世界的复杂性与情境的复杂性。法律系统“合法/非法”的二值代码性特征,既是法律系统化约世界复杂性的结果,同时也为法律系统最大限度地应对与处理“情境复杂性”提供了条件,施加了限制。具有二值代码性特征的现代法律系统,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扮演了重要而关键的角色。

△ 发言人  杨帆  吉林大学法学院  

《社会学的法社会学理论范式的拓展:从“冲突/共识”模式到“议论的法社会学”》——法理论范式大体可以分为“冲突范式”与“共识范式”两种。前者认为法律在功能上是社会冲突与斗争的工具,而后者则把社会视作是功能性的有机体,强调法律的作用是维持社会整合性的架构。两种范式在观念上彼此对立,都有各自的哲学基础和实证传统。前者的代表性学者包括福柯、弗里德曼等;后者则被包括哈贝马斯、庞德等在内的学者所主张。我国学界近年来出现的“议论的法社会学”理论范式强调法律的本质是话语实践,主张法社会学研究应该立足于话语交往与权力博弈,如此才能深入规范的内部进行价值内涵分析。议论的法社会学一定程度上整合了福柯与哈贝马斯的话语理论,从权力冲突的现状出发,导向法律共识的生产,是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法社会学研究新范式,在中国语境下也有其特殊的意义。

△ 发言人  何跃军  宁波大学法学院  

《民主还是守法:介入两者之间的民主不服从》——当下中国已经出现公民基于公益目的与民主法治原则,针对明显不公的法律或政策发起的不服从或抵抗等异议现象。民主与守法之间的传统矛盾再度引发学界反思。西方学界所提出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和抵抗权理论因其“西方性”,不适宜解释发展中的中国所出现的这些不服从与抵抗现象。而以这两种理论为资源,结合实践现状,提出一种修正性的解释方案——民主不服从理论,用以解释发展中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不服从或抵抗现象,并借此协调权利与秩序、民主与守法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与推进。

△ 评议人  张文龙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 评议人  丰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四单元  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问题与方法

(14:00-15:15)

△主持人  胡玉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发言人  支振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法理学研究的典范转移——价值、问题与方法》——法理学研究需认识到学术研究与其他研究以及实践部门工作的不同。学术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具体的一个一个的problems,而是对许多类似problems进行类型化和概念化归纳之后的issue。而学术研究的产品就是提供一套系统化和体系化的解释框架,也即理论。有了这样的认识,法理学的学术研究才能避免空洞无物的法治理想宣传、一厢情愿的法治对策研究,而真正具有学术的品位和理论的品性。

△发言人  王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国家法理学论纲:问题意识与基本议题》——基于“国家”的基础性意义,国家法理学旨在国家治理改革的背景中讨论法律上的“国家观”。以“央地关系”、“国民关系”和“党国关系”为基本线索,在“国家”、“治理”与“法治”等要素间建起结构性关系,并分析相关要素之间的彼此规定机理,展示此前国家治理的行为特征及其理想化的法治图式。在医学诊断式的分析中,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面相——“具体法治”、“特色法治”和基层法治的存在样式及其合理性将得到有效阐释。作为一种基于“国家”观念的法律哲学,国家法理学尝试提供关于当代中国法治的原创解释和有效解释。

△发言人  屠凯  清华大学法学院  

《现代早期西方法哲学与中国相遇:规范性、权威和国际秩序》——本文通过分析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来华传教士的中文著译,围绕着规范性、权威、国际秩序等话题,展示了现代早期西方法哲学遭遇中国后的经历。虽然持有相对开放、自我限缩的观念,但传教士仍无法接受中国法具有终极的规范性。在对待权威的态度上,当时的西方法哲学常谈及保位、爱民,甚至抗命、弑君。来华传教士作品对前一部分有所介绍,中方也不以为忤;但传教士对后一部分却完全缄默不语,显然受到中国语境及其背后专制权威的有力钳制。这一时期的欧洲人已经把非西方世界概视为野蛮,但在来华传教士作品内中西彼此仍以等量“文明”相待。来华传教士并不讳言西方流行的自然法观念,但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冒犯中国礼俗,他们基本忽略了作为现代国际法起源的万民法。对自由贸易和正义战争等新鲜理论,来华传教士时有宣传,却未得到中方系统回应。

△发言人  金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法哲学理论的“一般”与“特殊”——兼谈一种中国法哲学的可能性》——很多学者呼吁建立一种中国法理学,在法哲学领域建立这种特殊性的理论似乎并不乐观,目前学界的主流仍然是英美主导的一般法哲学理论。但是无论是自然法理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都可以为特殊性的法哲学预留一定的空间,只不过不同的学派和不同的理论家给出的空间大小是有所区别的。现代自然法理论扩张了特殊性存在的空间,但对自然法本身一统思想的强调导致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产生具有影响力,又调和于一般自然法的特殊法哲学。而法律实证主义要么认为特殊法哲学与其一般性关注并无交集,要么采用特殊性理论支撑其一般法哲学。建立一种特殊的中国法哲学不但可欲而且可能,目前既有的主流法哲学可以成为一种参照系,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当预设这些理论的绝对正确性或有效性,而应该将其视为可错的理论起点,通过中国法哲学的特殊性理论,可以补充或是修正现有的法哲学研究。

△发言人  刘住洲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认知科学中的公平观念在教育法中的运用》——教育公平感是以描述行为人心理感知的方式来切近教育公平,弥补传统教育公平的纯粹理性研究的不足。当代对公平感的研究经历了从关注结果到注重形式再回溯至结果的转变,揭示了公平感形成的复杂过程与特有机制。教育公平感的运用有助于相关教育主体重新审视教育资源内涵与教育决策程序,进而提升受教育者的公平感,促进教育公平事业发展。教育政策的提出不仅要注重相关教育主体对教育决策过程的参与,同时还要考量教育利益关系者自身对教育资源的认知偏差与现实好恶。

△发言人  郭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中国社科法学何以可能及其界限》——通过对中国社科法学的哲学反思,得出如下结论:对于法学而言,社科法学研究在两种意义上成为可能:第一是,在疑难案件裁判中的应用和作为理解法律必需的背景知识的社科法学研究;第二是,对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运作的社科法学研究,构成了立法的必不可缺的事实性前提。第一种意义上的社科法学研究是在法教义学框架体系之内的;第二种意义上的社科法学研究则突破了既有法教义学框架体系,涉及立法理论。第一种意义上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科学知识应用;第二种意义上的研究则涉及社会科学方法的应用,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社会科学研究,揭露实施中的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通过某种方式提供法律制度完善的方案。

在第一种意义上,社科法学的理论边界是规范与事实的二分,在第二种意义上,社科法学的理论边界在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其对于规范之域和价值之域的不可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不容置喙。在法学学术上,必须进行社科法学立场与法教义学立场的二元区分:社科法学面向法律制定场域,法律制定场域中应坚持开放的研究立场,面对法律在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用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人文、历史等多学科的方法去解决;法教义学应面向法律实施场域,法律实施场域应恪守法律规范的文本界限,严格法律实施,以规范作为基本立场,在规范、事实和价值之间往复流转,以求得最接近正确的法律判断。唯有如此才可消解“根除法学幼稚病”与“固守法学的科学性以及法学学科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张力。

△评议人  陈林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评议人  陈秀萍  河海大学法学院


第五单元  法理学视野下的中国司法

(15:25-16:40)

△主持人  徐军  河海大学法学院

△发言人  田夫  中国社科院法学院

《从强制型司法到权威型司法》——1949年以来,中国司法经历了某种范式性的转变。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适用理论为这种转变奠定了最根本和最一般的理论基础,进而可以将这种转变概括为从强制型司法到权威型司法的转变。中国法理学的法律适用理论源于苏联法理学的法律适用理论,尤其强调强制性作为法律适用的特征。因此,可以将强制型司法界定为中国法律适用理论的初始形态,它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阶级性。从1980年代下半期到1990年代中期,中国法理学逐渐弱化了法律适用的强制性特征,权威性特征取而代之,强制型司法演变为权威型司法这一持续至今的理论形态。权威型司法具有权威性、目的性和专业性。作为理论维度的概念,强制型司法和权威型司法与制度和实践存在着复杂而非简单的对应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强制型司法和权威型司法的意义所在;同时,权威型司法也面临着仍需研究的理论问题,在当前尤其表现为对权威性与强制性的再思考和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这两个方面。

△发言人  方乐  南京师范大学  

《法官责任制的难题及其司法化改造》——当下中国的法官责任制,不仅在规范建制上呈现出各级各地法院差异化程度较高甚至略显混乱的局面,而且在制度运行上也呈现出的是一种“严而不厉”的状态。这从表面上反映出的,既是制度所涉利益主体在利益关切上的差异化,也是制度本身及其运行上的不确定性;但从实质上,却是一种“弱司法权力”运行基础上的“弱司法责任”承担与追究格局。这不仅会给法官带来无形的压力进而使其时刻处于担忧被追责的惶恐之中,也会使得法院原本期望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倒逼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化的设想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出现基于风险管控需要而剥夺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或者法官为逃避责任而主动让渡裁判权以及基层法院司法效率的降低、案件质量的下滑和整体纠纷化解能力的下降等负面现象。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责任主体认同上的整体性,同时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强司法责任”配置下的“强司法权力”运行状态。

△发言人  张健  江苏大学法学院

《基层法院的制度变迁与演进逻辑——百年来浙江省龙泉法院为中心的表达》——晚近中国百年,国家治理经历了“传统帝国的没落”、“ 民国时期的变革与承续”、“建国初期的革命与运动”、“新时期的社会转型”等不同阶段。在不同的国家治理方略下,基层法院建设的实质和形式也大相径庭。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样本,考察基层法院工作定位、司法人员构成、人财物管理等运作实践,以期探索近代以来基层法治的变迁逻辑。晚清至今的基层法院建设,自始至终都应该被纳入到中国社会整体的现代化进程当中来考虑。当下司法改革,不仅需要规范层面的考虑,而且必须有一种动态的、切合社会转型实践的追问,改革设计也应该立足于转型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变革的现实。

△发言人 自正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司法场域视野下刑事错案纠预机制之重构》——司法场域是消解内部形式主义和外部工具主义对立的范式,理想司法场域应基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下司法运行规律,正当程序、程序公开与程序理性,及侦控审均衡化的法治理念。本文以司法场域的运行逻辑为视角,以近20年典型错案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将司法场域作为错案纠预的核心要素,论证我国错案的成因在于司法场域受行政权力支配或影响,在于公检法机关未能实现由传统社会治理工具向现代社会司法控制方式的转化。针对实证考察局限,提出依法治国须纠正错误的司法理念,确立证据裁判主义,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推动“庭审实质化”,防止正当程序形式化,完善“权利制约权力”等内外监督的多元复合错案纠预机制,以期实现减少错案的发生。

△发言人 瞿郑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我国司法模式的历史变迁与当代重构》——建国以来,我国的司法运作深受政治逻辑的型塑,政法传统根深蒂固。我国政治经历了从革命政治到治理政治的转换,与之相应,我国司法模式经历了从革命化司法模式到治理化司法模式的变迁。革命化司法模式以司法践行革命、以革命消除司法,具有强烈的司法虚无主义倾向;治理化司法模式强调通过司法进行国家治理,具有浓重的工具主义色彩,其共同根本问题在于不足以约束国家公权、保障公民权利。未来我国当以权利整治为基础变革旧有司法模式,建立权利化司法模式,重塑新型政法传统。

△发言人 吴旭阳  厦门大学法学院  

《陪审团模式之行为实验比较研究》——通过进行六十个陪审团、五百人以上的实验,实验团队发现了“4+3陪审团”模式也是不与“十二人陪审团”、“六人陪审团”的模式的决策模型差。同时,被试者中的法学和非法学的决策差异较大;法官指示对陪审员的影响不小。当然,结论也是受到实验方法、对象和选题的支持且限制的。

△评议人  侯学宾  吉林大学法学院

△评议人  郑智航  山东大学法学院


第六单元  法治中国的理论逻辑与实践

(16:50-18:05)

△主持人  刘作翔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发言人  王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治中国”命题的理论逻辑及其展开》——“法治中国”命题是对新中国法治实践集大成的概括。它的理论逻辑以中国法治的实践(问题)为前提和中心,首先是一种历史与实践统一的逻辑,隐藏着“实现主权结构与治权结构双重法治化”的线索;其次是一种道义与实践统一的逻辑,“法治中国”要实现的治理格局必然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包含着特定的价值意象,是一种经过法律治理而呈现的现代“价值中国”,寄托着国人对正派国家与良序社会的道义期望。同时,法治中国命题在理论上也面临局限与挑战:包括双重代表制下的半契约主权结构内部如何有效实现问责、如何避免例外政治;多元价值带来的法治实用主义诱惑;实践的多元引发法治整合能力的下降。建立一个以宪法解释为核心的合宪性控制机制是妥善应对挑战的重要思路。

△发言人  周尚君  西南政法大学  

《地方法治竞争范式及其制度约束》——高成本制度体系不利于地方政府在新一轮竞争格局中胜出,传统压力型发展模式和激励机制已出现明显“负效应”。财政压力导致体制外财政盛行;唯GDP主义增长模式造成社会问题集中突显;维护社会稳定的方法与稳定目标相矛盾。要让地方在推行法治、提供善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尊重和有益于地方可持续发展、促进制度正向激励,并大力创新具备实践解释力的地方竞争范式和分析框架。只有逐步将压力型治理结构转变为规则型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司法权治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条条块块”权力制约规范有力,地方发展模式尤其是竞争模式才能逐步实现良性运转。作为地方,被动或者主动的制度调适将成为本轮改革的“竞优”选择,法治需求将在“诱致型”和“倒逼型”社会变迁进程中更加突显。由于各地制度体系改革成本收益比差异明显,“非正式规则”盛行,地方法治竞争的制约因素叠加,这可能导致法治进程中的“先富带后富”现象,因而无法期待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整齐划一、同步推进。

△发言人  郑玉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化治理的法理逻辑和规范建构》——国家对社会文化特别是网络文化的法律监管容易陷入法治困境。在宪法学意义上,国家在文化事务上的角色并非简单涉及公民表达自由的界限问题,而是国家的文化法律治理使命在现代化治理中的价值处境、证成结构和规范建构的问题。文化治理是对个体实践共同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映射性共享理解进行促进和重塑的权力实践,而文化的法律治理是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路径对文化治理进行约束的公共机制。文化的法律治理的证成不能基于法律家长主义,而是要基于冒犯原则。从冒犯原则的视角理解宪法第22条、第47条等文化条款和相关法律规范,可以形成国家在文化事务上的至善论立场,即国家应以文化上保守、规制上宽容的法律治理机制促进公民个体通过实践文化权利而实现共同善。网络文化的法律治理也应符合该教义学框架。

△发言人  鞠成伟  中央编译局

《中国共产党治理的法治化》——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党传统的管理思维和模式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挑战,党的治理需要法治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对中国国家现代化和长治久安意义重大。从实质上讲,党的治理法治化意味着党彻底接受规则之治。从形式上讲,规则至上、权力约束、程序刚性、有责必究和权利保护应成为其主要逻辑。从路径上讲,党管党治的法治化和管党治党的法治化是其两个主要面向。

△发言人  马得华  山东大学法学院

《“反多数难题”在中国:法院有权审查地方性法规吗?》——我国法院有无权力审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版本的“反多数难题”。法院的确审查过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但是这一审查常常激起地方人大的强烈反对。反对法院审查的三种观点包括:法院需向人大负责受其监督,地方性法规是审判的依据不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应由人大常委会审查。我认为,法院有权进行审查,但方式是“不予适用”抵触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但不撤销也不改变地方性法规,只具有个案效力。这一审查不违反法院对人大负责、受其监督的宪法定位,也不冒犯地方性法规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亦没有侵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新近修改的我国《立法法》“下放”地方立法权导致地方性法规抵触上位法的风险陡增,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为法院的审查提供了新理由。

△发言人 化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儒家传统与现代人权建设》——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都对儒家传统对人权建设的制约作用有着深深的忧虑。然而,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曾运用儒家学说,为其第一条中注入了“良心”的表述,这被公认为是儒家“仁”的思想的体现。张彭春主张的“良心”,传达了一种“克己”、“忠恕”、“尊重他者权利”和“权利义务平衡”的独特人权观念。从儒家文化的继承性,人权理论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角度分析,在人权建设中忽视儒家传统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在现代性面临危机、西方人权神话被打破的时代,儒家思想对中国乃至世界人权建设的贡献的可能性将更加凸显。

△发言人 李亮  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

《法治评估的专业化:派出所执法质量考评的反思与重塑》——修订完善后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1版的《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相比,考评的内涵、范围、指标、标准和方法有较大的进步。然而,围绕该制度的诟病也一直没有停止,“以案卷为中心”、“执法指标化”、“内部考评”等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围绕法治评估的功能与方法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派出所执法质量考评的法治评估实践需要从案卷考评到行为考评、从实体考评到程序考评、从内部考评到第三方考评,进一步完善考评方法,提升评估质量,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到法治公安建设的提质升级。

△评议人  杨静哲  华侨大学法学院

△评议人  王若磊  中央党校政法部



论坛学术总结

△论坛学术总结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

一、本次论坛的三个特征

1、没有开闭幕式的学术会议,直奔主题展开思想交锋;

2、不年轻的青年论坛,方法很老练,思考很成熟;

3、参会法理学青年学者是“拆迁队”里的“建筑队”。在没有法治传统的中国,青年学者将批判和建设的任务完成得同样精彩。

二、主题、话题讨论呈现的趋势

论文和发言,体现了中国社会变迁面临的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中国法学的现代性与自主性的纠结。可喜的是,青年学者们意识到西方学术话语体系无法有效地阐释和应对中国问题,逐步体现出法学理论的自主性。

三、希望和建议

1、展示出与西方法学学术话语进行对话的态势,并就中国改革开放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创新展开研究和交流。

2、方法论等方面的创新应予鼓励但要适当,学术表达需要考虑到如何让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加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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