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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改判是法律的胜利?还是舆论的成功? | 法宝时评

2017-06-23 北大法律信息网

【原标题】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曝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法律的胜利?还是舆论的成功?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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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多时的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终于有了一个终审结果。6月23日上午9时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与一年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无期徒刑相差太大了。人们不禁要问,同样是法院,为何会有如此的差距?面对如此的判决结果,到底是法律的胜利?还是舆论的成功?

 

于欢案发生后,社会各界表现出对此案的极度关心,各种评论如潮,形成强烈的两派。有同情于欢及其母苏银霞的,认为于欢因为羞于母亲被催债者一次次的暴力侮辱,而举起的正义刺刀伤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对暴力侵害的奋力反抗,不应该被判刑,最多是防卫过当,应该轻判;而有同情死者及受伤者家属的,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苏银霞不及时还钱,债主上门索要属于正常,只不过死者及其他施暴者的催款方法欠妥,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处于欢相应刑罚;但比较下下,更多的社会舆论是倾向于同情苏银霞及于欢母子的。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舆论普遍不接受这个观点,舆论再一次发酵。一些法律工作者、学者、律师、法官都出面引经据点进行分析,认为怎么怎么样?甚至还惊动了最高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国更高层级的官员关注此案。当然,被判无期徒刑的于欢及被其刺死、刺伤的家属都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不满意,双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是让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在中国法院审判史上也极少见!

 

现在看来,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的判决确实是些过于急迫、简单和草率了。在那么短的时间里,就作出了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判决,也许是想用快判快结的速度和效果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岂知却适得其反,最终出现了伤人者和被伤者都上诉的局面,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法院的审理不公。

 

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接受上诉到最后判决,耗时近一年时间,他们应该更多层次地了解了案情,更全分析了案件的发生原因,更细剖析了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以及更多考虑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实内涵。从现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来看,绝大多数人接受并赞赏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这还差不多”“还算正常吧!这样的判决符合点民心可以接受等等。虽然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草率判决,差点造成对法律公正和法律威严的伤害,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既是对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的及时纠正,也是体现法律威严不容泻渎的正义之举!于欢案的最终判决,是法律的胜利!

 

同样,于欢案也是舆论的成功!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不会有那么多人关心于欢案件的进展,也不会有那么多领导关心于欢案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没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欢案的再审作出指导性意见。特别是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舆论一浪高过一浪的发酵,体现了新时期社会大众普遍追求惩恶扬善,追求弘扬正气,追求公平正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待的迫切愿望。

 

从于欢案发生后各类媒体对当时现场情况的描述来看,很多人提出了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对于欢判处刑罚。也许发表这些言论的人只是从表象上看到了弱者值得同情的地方,但却没有从深层次去剖析案件发生的实际后果,有些属于一时冲动的描述。如果于欢真的是正当防卫,那应该捅伤一人后即行停止伤害行为,因为后果已经发生,可为何要一而再,再二三地捅下去,因为五个伤者在对其母苏银霞的伤害行为和程度也不一样,也许死者对苏银霞的伤害不是最残忍,为何会要同样遭到报复性伤害?以恶治恶的行为,中国社会不会容忍,中国的法律同样不会允许!故而,是舆论推进了再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慎重慎重再慎重,确保了案件的最终审判能够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和时代的考验。


于欢案如此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胜利,又体现了舆论的成功,这是一起法律和舆论结合得相对完美的案例,可以说舆论不可以绑架司法,但司法不可以不考虑民情。但衷心希望让司法审判更加独立,保护大众权益更加广泛,不要再让舆论渗进法律的威严里去,那样,容易会让法律变味!中国司法定能不负江山不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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