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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透视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始末梳理 | 刑事法宝

2017-07-12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案件进展回顾


  2016年8月19日,已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的临沂18岁女孩徐玉玉,接到一通陌生电话,结果被骗走9900元学费。家境贫寒的她,在与父亲报案回来的路上,呼吸心跳骤停,后经医院两天抢救无效,遗憾离世。


  2016年8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先后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2016年8月28日,随着最后一名嫌疑人郑贤聪投案自首,全部涉案嫌疑人悉数到案。


  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考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7年4月17日,经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6月27日,备受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迎来关键节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案件将择期宣判。


  二、相关新闻报道


  1、对徐玉玉的死,你真的明白她为何心理崩溃吗?徐玉玉刚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却中了诈骗电话的招,学费被骗光,焦虑痛苦之下,心理崩溃,突然昏厥,继而身亡。这样的悲惨,也激起人们痛骂诈骗分子心狠恶毒,痛斥通信运营商无良失职,批评公共部门援助救济缺失,指摘相关部门轻忽公众权益。这种舆论情势,似乎已经成为轮回现象。


  2、“徐玉玉案”开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第一被告人是陈文辉,其余的被告人分别是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和陈福地6人。谭长志说,这7人涉嫌的罪名不同,第一被告人涉嫌两种罪名,一个是涉嫌诈骗罪,一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余6个被告涉嫌诈骗罪。他们交叉结伙在海南海口市、江西新余市、广西钦州市还有江西九江市这四个犯罪场所,通过从网上购买非法获取的高考信息、购房信息,主要以高考学生为诈骗对象,冒充教育局、财政局,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还以购房补贴为名实施诈骗活动。该案涉及的诈骗金额特别大,高达56万余元。拨打的诈骗电话2.3万余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且造成一名高考大学生徐玉玉死亡,后果很严重。


  3、 徐玉玉死因成庭审焦点:庭审中陈文辉的辩护人邀请临沂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则邀请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两位教授作为专业人士出庭作证。鉴定人和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结合徐玉玉被骗前身体状况,被骗后的异常情绪及医院抢救记录等分析徐玉玉死亡原因,认为徐玉玉死于心源性猝死,她的死亡与被诈骗之间有因果关系。


  4、惟愿“徐玉玉式悲剧”不再发生:治乱需用重典。毫无疑问,法律是个人隐私的“守护神”,用法治的方式严肃惩治个人信息犯罪,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是必然也必须之事。只不过,法律的出场毕竟具有滞后性,更重要的,恐怕还是源头治理。


  三、刑事法宝·罪名精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北大法宝整理版)》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徐玉玉案件中,检察机关之所以适用“诈骗、、、、、、造成徐玉玉死亡”而不是媒体报道出来的“诈骗致人死亡”,是因为“诈骗致人死亡”不是一个刑法范围内的法律用语,并非刑法规定中的法定情节,刑法中还是以数额作为划分诈骗罪情节的标准,只有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是诈骗的一个酌情从严处罚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情节在适用过程中关键是要如何认定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徐玉玉案中,鉴定人和专业人士在法庭上结合徐玉玉被骗前身体状况,被骗后的异常情绪及医院抢救记录等分析徐玉玉死亡原因,认为徐玉玉死于心源性猝死,她的死亡与被诈骗之间有因果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北大法宝整理版)》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新法颁布


  徐玉玉事件发生之后,之所以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唏嘘,其实是因为徐玉玉的悲剧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值得欣慰的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能够正视这一事件,以问题为导向,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新法新规不断公布,为构筑严密的打击电信诈骗法网不断努力。


  1、《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徐玉玉案发生后,各有关部门严密法网,联合出重拳,迅速掀起打击电信诈骗的热潮。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发布相关规定,对电话实名、手机卡申办数量、银行汇款到账时间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监管范围,否定了电信运营商“工具有罪论”,加强宣传力度,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严格落实电话实名登记,以后的电信诈骗案件将会更快被侦破,此类案件会更受社会关注,打击力度也会加强,一定程度上将遏制电信诈骗犯罪蔓延的势头。


  2、《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罪,其中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作为,视为酌重处罚情形之一;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出台,对于徐玉玉案的犯罪数额、情节、主从犯的认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表面上徐玉玉因钱财被骗身亡,但背后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因其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使得犯罪得逞,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其立法本意就能看出,起的就是厘清模糊地带的作用。这肯定有利于更好地定刑,更精准地打击犯罪,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对死去的徐玉玉最好的告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将从重处理。《网络安全法》是刑事法律适用的前置法,其规定的网络平台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责任,在刑事法律适用中是罪行认定的规范事实基础,凸显了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大意义。在徐玉玉案中,不法分子作案是攻击山东高考网上报名信心系统,植入木马病毒,盗取大量考生报名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心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首次明确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使当前个人信息泄露无法彻底杜绝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增强用户对相关诈骗行为的警惕性。这也将倒逼相关机构提高网络安全防护功能,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5、《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无线电技术的推广应用虽然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该《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打击范围、量刑情节以及证据鉴定等相关问题,为加强无线电管理、依法惩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武器。


  编后语:


  审判,是一次告慰,也是一次再思考,徐玉玉的悲剧注定要成为打击电信诈骗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里程碑事件,事件发生后我们见证立法与司法上的一系列应对举措,但还远远不够。未来,我们不希望用一个个悲剧事件来作为提升治理水平的契机,在新的技术和新的业态出现时,相关的规则和规范就需要及时跟进,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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