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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 |《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2017-10-10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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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专题】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


作者: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是人类社会的伟大发明,同时也存有巨大的社会风险。它或是“技术—经济”决策导致的风险,也可能是法律保护的科技文明本身带来的风险,这一社会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全球性的特点。同时,智能革命对当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带来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主体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交通法、劳动法等诸多方面与现有法律制度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产品供给的缺陷。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现代性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风险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面向未来时代的调整规范构成,应以人工智能的发展与规制为主题,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包括以安全为核心的法律价值目标、以伦理为先导的社会规范调控体系和以技术、法律为主导的风险控制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土需要,当前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社会风险;法律挑战;制度安排


2.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


作者:易继明(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断,应该以“额头出汗”原则建立起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虽然人工智能不是“人”,但也不是“物”。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人工智能之“智能”,将设计者之设计版权与智能作品上的版权区分开来。而对于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以鼓励投资人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作品;自然人;版权;邻接权


3.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作者:王 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在不披露相关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


关键词:独创性;人工智能;机器学习


4.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


作者:梁志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创造的工具逐渐发展到具有自主创造的能力。计算机辅助完成的创新成果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符合专利或版权保护的条件;但人工智能创造物却遭遇了知识产权法只保护人类创造的理念和制度障碍。然而,它并非是不可跨越的制度鸿沟。三十余年前,英国立法保护“计算机生成的作品”,这表明知识产权法可以兼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保护。在理论上,构建以人类读者(受众)为基础,而不是以人类作者、发明人为中心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理论,即可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权利归属问题也同样可以在不与传统规则相冲突的方式下得到解决。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物;人类受众;作者;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5.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


作者:司 晓;曹建峰(腾讯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等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性、学习和适应能力不断增强,一方面很难将其看作是人类手中的简单工具;另一方面伴随而来的可预测性、可解释性、因果关系等问题将使得证明产品缺陷责任等既有侵权责任变得越来越困难,可能带来责任鸿沟,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害难以得到弥补。面对可预期的责任挑战,侵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则的不充足性和局限性将逐渐显现出来,对新的法律规则的需求也将变得越来越迫切。为此,欧盟、英国、美国等已经开始探索新的责任框架。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对智能机器人造成的损害分配法律责任,严格责任、差别化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等都是潜在的法律方案;但立法者或者法院最终选择何种方案,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论证,以便实现法律的利益平衡目的。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严格责任;差别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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