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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影响群众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 | 刑事法宝•喜迎十九大

2017-10-18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声明】本文由北大法宝编写,转载请注明来源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的十九大)于今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为了保证会议的胜利召开,各部门坚持做好维稳安保工作,安保手段不断升级,特别是司法部门,针对各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刑事案件,坚持打防结合,严肃惩处,为十九大的召开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今天小编带大家梳理以下几类常见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结】


  应当以“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间的关系,第一百一十四条属于实质的未遂犯,是侵害犯的未遂形式。立法者之所以创设这样的条款,是基于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认为处罚侵害犯的未遂,在刑法保护上仍嫌不足,故有必要采取实质未遂犯的形式。


  2.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结】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失自信的过失。但这一过失仅针对所发生的重大后果而言,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往往可能具有事实上的“故意”,但这并非作为罪过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对于肇事的后果具有放任乃至希望的心态,就绝非本罪所能涵括的,在实务上就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公司财务罪等。


  3. 危险驾驶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结】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的不法侵害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属于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过失,就按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没有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攻击,就具有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可见,要具有杀人故意,就要求认识到自己没有面临不法侵害,也即认识到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


  2.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结】


  在认定故意伤害致死时,需要注意考察两个方面:一是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倘若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缺乏预见可能性,则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对他人着手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因躲避而跑到马路上被车撞死或掉落阴沟而摔死的,由于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仍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此有所预见,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本欲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却由于打击错误或对象认识错误,而将同伙或无关的第三人打死,依据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理,对行为人也应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 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小结】


  本罪在实行行为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本罪的“猥亵”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猥亵”有所不同,后者是指狭义“性交”(即强奸罪所要求的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行为,前者则包括性交行为在内。其次,行为人实施本罪采用的方法可以是包括暴力、胁迫在内的一切方法。既可以是强制方法,也可以是非强制的方法,如行为人可以用诱骗的方法欺骗儿童,使儿童同意接受行为人实施的猥亵。在儿童主动对行为人(16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猥亵行为的场合,行为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有阻止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阻止,也构成猥亵儿童罪。让儿童和自己或者其他人一起观看淫秽图片、视频、影片的,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4. 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小结】


  绑架行为的实质是以实力控制他人(并据此向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赎金或者其他不法要求),其手段行为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对于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用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实力支配之下的,也成立本罪。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三、侵犯财产罪


  1. 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2. 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结】


  窃取是指从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手中秘密取走财物,使得所有者或者占有者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而至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窃”强调的是秘密性,“取”是在这种秘密的前提下,将他人对财物合法控制的状态转变为行为人自己非法控制,这样一种财产控制状态转变的过程就是窃取。


  3. 诈骗罪 43 29778 43 13062 0 0 6426 0 0:00:04 0:00:02 0:00:02 6428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酌情从重处罚。


  4.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结】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两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对象是财物,保护法益是财产的效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来实现,一种是通过不毁坏财物的手段来实现。当手段表现为毁坏财物时,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便产生竞合。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小结】


  寻衅滋事罪并不是结果犯,因此不能依赖某种结果而实现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寻衅滋事是行为犯,只有通过行为本身才能完成其构成要件行为的定型化。正是考虑到寻衅滋事行为是以评价性要素为根据设立的行为类型,具有框架性的特征。因此,立法者对寻衅滋事行为采取了列举的立法方式。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小结】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越来越便捷,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易隐瞒真实身份等特点,在网络交流平台上散布涉毒信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毒品交易,形成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


  刑事犯罪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及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有针对性的把握各类多发性刑事犯罪的特点,坚持预防和严惩并举,为全社会共同建立预防犯罪长效机制提供法律支持,努力提高群众安全感,构建和谐、平安、幸福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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