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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要目 | 法宝期刊

2017-10-19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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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由北京市法学会主办,创刊于198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1980年由司法部确定为国家一级法学期刊。1994年,《法学杂志》被评为首届“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中心连续评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为“中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载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2009年,杂志成功实现由双月刊改版为月刊,以崭新的面貌展现在读者面前,受到广泛好评。




《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要目


(注:为顺利通过微信平台审核,此篇文章用图片形式展示)


2. 物权编如何设计抵押权顺位规则


作者:崔建远(暨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抵押权的顺位及其权利系相对独立的民事权益,可以转让、放弃、变更,且在损害赔偿场合有助于计算不法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数额,但不可脱离抵押权而孤立地存在,也不会在抵押权消失时仍然存续。抵押登记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首要标准,但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场合,各个抵押权的顺位相同,除非其中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我国现行法上,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根据,开始编纂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承继这种理念。我国现行法采取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实务运作也熟悉于此,编纂民法典时应予承继,顺理成章。抵押权及其顺位权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承认抵押权顺位的转让,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我国现行法认可了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这与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相一致,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可以承继。我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但不完善,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克服这个缺点。


关键词:抵押权;顺位;顺位转让;固定主义;升进主义


3. 临界点视阈下民法典继承编基本原则之建构


作者:张  力;陈   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囿于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基本原则表述的文本性缺失,学界对继承法基本原则的存在形式、内容取舍与条文表述等产生了巨大争议。在法典化态势下,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事关法典形式理性、继承本体存在之证成与政治国家之预防。继承编基本原则的建构应以继承权本体为实质取舍标准,以“线性”逻辑进路为技术支撑,并辅之以继承法律制度的临界点为制度基准,以此在继承线性法律关系的动态化模型下形成“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和“养老育幼”的二原则体系并贯穿于整个继承法律制度,从而在桥接民法基本原则之时形成私法体系内部的板块区分效应。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继承法(编)基本原则;“线性”进路;临界点


4.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作者:赖早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该罪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时应当强调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法定的监管权限、完整的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合理的通知方式,也要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责令改正所持的异议。


关键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实体与程序


5. 德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理论及其借鉴意义


作者:苏永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德国刑法理论上,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理论主要经历了费尔巴哈、李斯特和罗克辛三个发展时期,但始终未能突破李斯特所设定的“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的著名论断。在处理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时,德国刑法理论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刑事政策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运行,相应地,严格区分了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功能及思考方式,且前者优先于后者。德国理论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德国理论建立在作为法治原则或宪法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之上,同时以阶层式犯罪成立体系为生态环境,具有地域性。因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只能通过塑造文义解释的权威地位和否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来建立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法;罪刑法定;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文义解释


6. 论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


作者:付玉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日常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特殊行为:表面上具有无害的外观,看似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在实质上对正犯的违法犯罪活动起着助益作用。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理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客观上实行了帮助行为,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便能被认定为帮助犯,其行为也能被认定为帮助行为。但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理论并没有考虑到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实际上这类行为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行为且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具有日常生活性、可取代性、反复继续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因此带来了中立帮助是否具有可罚性的讨论。中立帮助行为因自身所具有的中立性而必然有别于一般的帮助行为,本文从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理论、学说诠释、处罚依据与类型化研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立行为;帮助行为;共同犯罪;入罪考量


7.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张  杰(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追偿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制度构成,其以推动公务人员正确履职和公民正当权益保障为价值取向,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回应。行政追偿制度的内部性是导致该制度难以真正落实的根本原因。故重新解读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就在于突破其内部性的桎梏、构建行政追偿启动督促机制。针对未经诉讼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将是否启动行政追偿的决定抄送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对此提出监察建议;行政赔偿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就是否启动行政追偿提出司法建议;权力监督机制常态化,在权力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接受行政赔偿受害人的诉求,是解除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困境的关键之举。


关键词:行政追偿;行政追偿理论重新解读;行政追偿启动督促机制;权力监督


8. 规范分析视角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探讨


作者:董  彪(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与房屋所有权的永久性之间存在矛盾是续期问题产生的根源。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物权法》分别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揭示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演变及冲突规则的法律适用有助于加深对当下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理解。自动续期规则续造方案是在不同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下思考的结果,有必要融合政治逻辑与法理逻辑,从续期费用、次数与期限、方式与手续、申请人等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进行完善。


关键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范分析;政治逻辑;法理逻辑


9.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研究


作者:刘万啸(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很多国家开始重新重视和寻找国际投资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投资者和东道国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调解等ADR方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利用现行国际投资法规则体系下的ADR方法来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另外,由于调解等ADR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宽泛性,当事方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在实施方面可能会有一些不确定性,应该考虑在将来的国际投资协定中订入更加详细明确的调解等ADR解决方法,有效利用现行调解规则来解决投资争端。各个相关主体在国际投资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应用方面都可以有所作为。我国应该认真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替代性方法以应对新形势。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国际投资仲裁;ADR;ISDS


10. 论国有企业在ICSID的仲裁申请资格


作者:梁一新(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


内容提要:国有企业想在ICSID中心提起投资仲裁,一方面必须是投资协定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必须是ICSID公约中的“国民”。“投资者”定义一般不明确排除国有企业,但从条约解释角度看,有些国有企业可能不具备“投资者”资格。ICSID公约并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的“国民”资格。CSOB V. Slovak Republic一案采用Broches标准来判定,但该案对Broches标准的解读存在问题,应借鉴《责任草案》第5条和第8条,利用“授权政府权力”“具体行使该政府权力”“国家实际控制”三要件来判定Broches标准的两个要件。我国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具体行使政府权力”和“国家实际控制”要件的证据证明责任,防止欧美国家借此阻碍我国有企业利用ICSID仲裁解决投资争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际投资协定;投资者;国民;Broches标准


11. 司法改革语境下合议庭独立审判问题研究


作者:刘少军(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办案责任制已成共识。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审与判相分离,合议庭独立审判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独立审判而非合议庭独立审判的理论误区、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等级化以及外部因素的不当干扰。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落实合议庭独立承担责任。应当从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监督权,排除地方权力对法院系统的干扰,严格规范现有审级监督形式,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畅通监督制约渠道以及完善合议庭责任承担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保障。


关键词:合议庭;独立审判;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


12.欧洲资产担保债券与中国资产证券化:改革、比较与借鉴


作者:王乐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资产担保债券是一种兼顾融资效率、金融安全的优秀融资机制,有效地克服了结构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等现象,其特别法立法框架适应我国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证券化行业发展的实践,其担保池登记与法定的破产隔离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提高融资效率和法律的确定性。我国应当构建统一的证券化立法框架,对基础资产的类型、估值、登记、破产隔离、担保资产池受托人的义务等做出统一规定,实现证券化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立法型资产证券化;结构型资产证券化;法定破产隔离;基础资产类型法定;法定估值机制


13. 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的合理性探析


作者:薛  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内容提要:公证属于事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事活动主体,公证介入我国公司法具备合理性,并且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现有的公司登记制度不能取代公证的作用,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并不会破坏民商领域里传统的私法自治理念,不会造成市场主体过重的交易负担。


关键词:公证书;公司事项公证;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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