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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法学要目 | 法宝期刊

2017-11-11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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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学报有两种,即《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以下简称《武汉大学学报》)。这两种学报都是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由1930年创刊的《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发展而来,是我国出版最早的学报之一,发表过胡适、闻一多、张奚若、钱端升、周鲠生、刘秉麟、燕树棠、杨端六、高翰、游国恩、郭绍虞、陈西滢、朱东润、李笠、叶德辉等名人的文章。今天的《武汉大学学报》为双月刊,逢单月6日出版,128页,大16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学报两刊始终坚持关注前沿,约请名家,不断创新,培育人才,倡导百家争鸣。《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为CSSCI来源期刊,2016年获得湖北省出版政府奖,2015年全国“百强社科期刊”,是国家社科基金第一批100家资助期刊之一,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34家“优秀”期刊之一,是获得“湖北十大名刊成就奖”的9家期刊之一,是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为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是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获得首届湖北出版政府奖期刊奖,荣获中国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是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两刊学术论文转载量一直位居全国高校前十。2015年、2016年两刊被各大文摘期刊转载论文的数量排名全国综合性学报第2。2001年学报就被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旗下的《社会学文摘》《社会服务文摘》《语言学与语言行为文摘》收录,是最早被收录的29种中文期刊之一。近年来学报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机构用户达5000多个,分布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专题】

1.论香港基本法审查权及其界限


作者: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同时依据两个基本法的明确规定,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了保证这一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审查两个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两个基本法虽然未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及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审查权,但依据两个基本法关于基本法解释权的规定,可以推定也应当具有审查权。同时,香港地区属于英美法系,其所有的法院均具有审查权是毫无疑义的;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其所有的法院均具有审查权,易造成不同法院之间对相同法律的合基本法性上的差异,需要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点,将违反基本法的判断权集中于终审法院。审查机关在对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查时,其审查的依据应当是基本法的正文及附件,而不能单独依据基本法的序言及宪法进行审查。法院在对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审查时,必然要受到其所获得的基本法解释权授权限度的限制,且还要受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的限制。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国两制; 基本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 基本法第158条


论文创新点:


基本法审查权是引发激烈争议的重大问题,论文选题契合时政,极具现实性。本文结构清晰简洁,主要研究了基本法审查权的主体、基本法审查的依据以及司法审查的界限等三大问题。从总体上看,整篇论文的论证结构清晰,文献资料引证翔实,深入细腻,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从基本法审查存在的界限不清等问题寻找探讨和分析的空间具有较强的时代意义,回应了当下关于基本法审查的理论困局与现实需求。特别是在讨论特区法院司法审查的限度时,娓娓道来,提出了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六大限制标准。


2.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

——基于基本法实施20周年的反思


作者:程雪阳(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所建立的香港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话式释法机制”并非是普通法世界的异类,相反,其与英国、加拿大以及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的宪法体制一样,共同分享着“法官有权解释宪法/高级法,但建制化的人民代表才是宪法/高级法终极守护者”的法律哲学,因此都可视为是以“司法审查次终性”理念来发展普通法的重要方式。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当人们对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机制进行总结和评估时,应珍视这种业已构成“一国两制”和香港法治重要基石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宜将美国司法至上式的宪法体制照搬到我国香港地区。


关键词: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 基本法解释; 议会至上; 普通法; 司法审查次终性


论文创新点:


本文主要研讨的是在在香港回归20年之际,应当如何认识和评估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机制。从研究主题上看,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所建立的释法机制,一直是一个较有争议的条款。但这种争议主要是因为香港一些学者和社会人士以美国的“司法至上式违宪审查”模式为标准来审视《基本法》造成的。然而,美国模式即便是在普通法世界也是一个极为特殊的例外,不能称为评价《基本法》释法机制的标准。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在评价《基本法》释法机制的时候,注重与香港特区有历史联系且与我国宪制结构具有一定相似性的英联邦国家宪法实施新机制进行比较,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和说服力。从研究态度上看,本文具有国际比较的视角,但同时又认为法治的建设和宪法的实施应当尊重各自的历史传承与宪法传统,不宜将美国标准视为是“惟一正确”的标准。总体上看,本文的研究对于客观评价和总结《基本法》第158条释法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讲好中国故事”,建立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法学研究】


3.解读中国刑事审前羁押实践

    ——一个比较法实证的分析


作者:林喜芬(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羁押率高和羁押/诉讼期间合一是中国刑事审前羁押的两大特征。通过对全国和个别检察机关审前羁押率的分析,并将之与域外司法数据进行比对,可以发现:中国审前羁押率(捕诉率)自1997年至2016年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以羁押为例外”的法治原则相比,我国刑事审前羁押实践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结合法律规范和一些二手文献,可以发现,我国羁押/诉讼期间合一的制度安排确实可能导致嫌疑人被“一押到底”,但零星的数据显示,我国刑事审前羁押的平均期间较之其他国家更短。仅作事实层面分析,这可能是因为“高羁押率”和“一押到底”客观上可迫使嫌疑人供述,进而促使刑事程序增速。


关键词:审前羁押; 高羁押率; 一押到底; 司法数据


论文创新点:


第一,本文采用了目前为止最新的全国和某地方的数据,并采用了较之以往不同的、更细致的测算方法来估算中国审前羁押率的实证现状。


第二,本文首次采用较全面的域外实证数据,来比较中国和主要法治国家在实践中审前羁押率的差别。并根据实证数据,指出域外国家审前羁押率较低,但审前羁押期限较长的制度悖论。


第三,本文指出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但可能导致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率高,程序运转快,羁押期限相对较短的悖论现象。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一押到底现象和审前羁押率较高现象并存的悖论,并尝试性地给出了原因分析,同时指出这种悖论现象是以牺牲程序价值和导致冤错案件为代价的。


4.林权的法律结构 

   ——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


作者:裴丽萍  张启彬(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内容提要:2016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森林法》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及内容,并进一步放松了林权流转的限制,成为修法亮点。然而,修改意见稿回避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的关系,导致林权性质和内容均存制度扞格:如森林财产权体系“一物二权”、林权束结构叠床架屋,此无助于达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改初衷。事实上,森林资源公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林权产生的制度逻辑;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拆分的碎片,林权系以森林和林地为客体,包含森林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束。


关键词: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 林权; 林权束; 《森林法》修改


论文创新点:


林业产权制度的完善,对于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基础性意义和价值。对于林权改革中的基础和核心——林权,学界都缺乏共识,滞后于林业改革的实践。本文选题重大,论证充分,结合森林法的修订重述林权的内涵,在体系上重新定位,进而就林权流转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当前非常具有创见的文献。


第一,论文 结合最新农地改革政策和森林立法材料,评介林权制度改革最近发展方向:借鉴前期学者就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探讨,试图阐释集体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第二,论文尝试探讨林权与森林在内的资源所有权的关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财产权拆分逻辑的异同比较入手,做了限缩林权为用益物权的法理阐释努力。


第三,充实森林使用权的内容,将其区分为“对物采掘类”和“非对物采掘类”两种,以此承载确定林产品归属的功能,并尝试构建其流转规则及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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