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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法学要目 | 法宝期刊

2017-12-25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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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由苏州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其前身为东吴大学1906年创刊的《东吴月报》(又名《学桴》),是我国高等学校第一本学报。 近年来,通过特色化办刊理念、特约主持人制度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等一系列举措,学报质量有了显著提升。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中心最新检索统计,《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刊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等权威二次文献转载、摘编91篇次,在全国综合性大学学报中列第3 位,在全国2379种学术期刊中列第27位。同时,学报先后入选最新版北图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武汉大学的“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社科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南京大学的“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四大权威数据库。2014年1月,《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明清近代诗文研究”专栏入选教育部第三批“名栏”建设工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法学要目



【地方立法专题研究】


1.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与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


作者: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更多设区的市以立法权之后,带来许多法律规范实践及其理论问题,特别是新老问题叠加带来地方立法权的知行复杂性;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一般地方立法权的立法规范是完整配套和留有空间的,在具体做出赋权时颇有特点;我国宪法确立的地方主动性原则对依法有效行使地方立法权具有指导功用,地方立法应认真践行地方主动性的宪法原则,在行使一般地方立法权的过程中,特别须要践行主动性、民主性、高效性、协调性和合法性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赋权特点;立法事项范围;地方主动性;五项要求


2.设区的市立法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

——基于“五道防线”的思考


作者:李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淮海工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所有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为应对地方立法主体大幅扩容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立法法》建立了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五道防线”。结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系统地考察“五道防线”的运行状况并对其中存在的相关理论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意义重大。分析表明,仅靠“五道防线”难以为数量众多的设区的市立法构建全方位的法律控制机制,还需要与设区的市立法程序制度、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裁决制度、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法规规章清理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和完善更为严密、更加协调运行的法律控制机制。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法律控制机制


【新兴(新型)权利法律问题研究】


3.发现还是创造:新型权利的表达逻辑


作者:陈彦晶(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型权利表面繁荣的背后有一些方法论上的隐忧值得关注:权利标准缺失,一些权利束、权能也被当作新型权利加以研究。在纷繁复杂的权利理论丛林中,学者应说明采用哪种权利理论在论证新型权利。新型权利研究在技术上也存在瑕疵,权利所对应的义务常被研究者忽略,其应予明确。新型权利证成中权利的冲突、权利义务之间的匹配关系应进一步精细化,利益衡量应当被引入到新型权利研究中。新型权利应该具有某种道德上的正当性,即从道德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所以新型权利的研究应当是一个发现的过程,而非一个创造的过程,发现的源泉应当是道德基础,尤其是公德。新型权利研究的目标应当是说服立法者或司法者接受该项权利的存在,那就要求研究的精细和对话性,而不能将所有有关利益的主张都赋予“权利”的身份。


关键词:新型权利;义务;利益衡量;发现


4.从普遍到个别: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新兴权利范式论


作者:任江(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权利本位范式,是建立在以权利形式平等掩盖商品实质平等基础之上的权利本位范式,其以社会对商品存在普遍的共性需求为前提,故属于普遍权利本位范式。而随着经济基础的急剧变革,个体对环境、民生、教育等多领域的个性化需求与相关领域社会资源的有限,逐渐成为社会的主要供需矛盾,由此决定了其利益诉求也呈现出个性化特征。而新兴权利的客观存在,就在于解决这种个性化利益需求的法律保障问题。对该法律现象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个别权利本位范式。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发展不均衡所导致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主体,其在不同需求层次的个性化权利实现问题,是从传统民事权利的形式平等,走向社会主义民事权利所追求的实质平等。


关键词:新兴权利;权利范式;民法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法治与社会发展】


5.我国地下空间开发法制体系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史浩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目前地下空间开发法制体系存在法律位阶过低、偏重行政管理、内容模糊缺少可操作性等缺陷。和地表开发相比,地下空间开发具有不可逆性、整体性、投资效益差、公益设施优先、结建式开发较多、主要集中于大城市及其中心城区等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独立制定一部完整的“地下空间开发法”,同时配套制定单行法规、规章,以此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开发法制体系。我国地下空间开发法制体系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资源调查和评估制度、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制度、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促进制度等等。我国还应当着力强化地下空间开发规划法制体系的建设,加强规划强度、细化规划内容、创新规划实施方式。


关键词:地下空间法制;地下空间开发特点;城市规划


6.我国军事征用补偿制度的检审与完善

——一个宪法学的视角


作者:刘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维护国防安全或应对公益危机之军事任务需要而进行的军事征用是军民融合战略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征用补偿也成为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的理性选择。军事征用补偿涉属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个宪法关系问题,从宪法学角度审视我国军事征用补偿制度,明确征用补偿的宪法本质,分析补偿制度的现实不足,能够从根本上对军事征用补偿问题加以深入研究,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对维护征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军事征用的高效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军事征用;征用补偿;宪法


7.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格局的影响


作者:梁玥(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常情况下国际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的范畴,然而不争的事实是国际条约对一国行政法及其格局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国际条约中存在着行政法渊源,如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法原则的规则、行政组织的规则、行政行为的规则、行政救济的规则等;国际条约使行政法治的精神有了新的价值,如国际条约对行政法渊源理论的价值、对行政法治理念的价值、对行政法功能的价值等;国际条约对行政法的影响最主要地体现在对行政法规制技术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同时规制行政权、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追求双重价值、行政法规制方式的弱强制性等。


关键词:国际条约;行政法格局;行政法规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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