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6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 法宝原创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责任编辑)
【来源】《中国案例法评论》2017年第1辑-总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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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越来越受到关注。截至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16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针对最高院发布的87例指导性案例,总结其发布规律与特征,同时将“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作为数据样本,利用关键词单独或并列进行全文检索,对2011-2016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归纳和总结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规律及特点。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
指导性案例自2011年发布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在逐步发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1]201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发布第16批共计10例指导性案例,由此指导性案例上升至87例。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2300多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深入研究2011-2016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发布概况
第一,除2015年外,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整体有所上升。
图1 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数量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批不等。其中发布批次最多的是2014年和2016年,均各发布4批,分别为22例和21例。其中民事类从2011年1例上升至2016年10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刑事类除2015年未发布外,其他年份基本保持在2-5例。知识产权类案例近三年来发布呈明显增多的趋势,2017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问题集中发布第16批共计10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9例知识产权案例和1例刑事案例。行政类指导案例在4个年份有分布,从2012年和2013年每年2例,到2014年和2016年上升到每年5例,略有增长。执行类案例除2014年集中有4例发布外,仅在2011年和2015年各1例,发布数量相对较少。国家赔偿类案例仅在2014年有3例。
第二,案由以合同纠纷居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约67种案由。其中合同纠纷类14例,位居第一。通过年度对比,合同纠纷是唯一连续6年有指导案例发布的案由,每年2-4例不等。执行类主要集中在2014年共4例,另外2011年和2015年各1例。另外侵权责任纠纷和商标权纠纷类连续4年有指导性案例发布,每年各1例。适用特殊程序案例案由的集中在2013-2015年。国家赔偿类主要集中在2014年,其他类型的案由在各年度有少量零星分布。
表1 指导性案例的案由历年分布情况[2]
第三,地域分布以最高院和苏沪浙为主。
图2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院及江苏省等17个省份,这17个省份中尤其以苏沪浙最多。截止目前,指导性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多,共计23例。除了2011年外,2012-2017年连续6年有最高院案例发布,其中2014年最多,共计7例;2016年和2017年各5例。位居第二的是江苏省,也是唯一一个连续7年有指导性案例的省份,每年1-4例不等。上海市排名第三,从2011-2016年连续6年有案例分布,每年1-3例不等。浙江省排名第四位,除2011年和2015年无指导性案例外,其他五个年份中均有1-2例。剩余其他14个省份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5例以下(含5例),各年份有零星分布。
第四,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最多。
图3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中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7年均有分布,而专门人民法院仅2014年出现1例。审理法院中以高级人民法院最多,共25例,从2012年至2015年逐年上升,2016年有所下降。其中,2014-2015年的案例较集中。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2011-2015年每年有1-3例,2016年有8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除2011年外,2012-2017年连续6年均有分布,2014-2016年较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例在2012-2016年连续5年有分布,在2014年数量最多。
第五,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
图4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自2011年以来连续7年均有二审案件,2011-2016年呈逐年递增趋势,以2016年最多,共12例;一审案件除2011年外,2012-2017年连续6年有分布,其中2014年最多,共8例;再审案件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各有4例,2017年3例,2012年、2013年各有1例;执行程序和国家赔偿仅在2014年分别有4例、3例。督促案件仅在2011年有1例。
第六,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图5 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2011-2017年连续7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最多,2011-2014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2015年有所下降,2016年达到历年最高16例;裁定书2014年最多,共6例,2016年4例,其他年份均在2例以下。决定书在2014年、2016年分别有3例、1例。执督复函仅2011年有1例。
第七,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
图6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2011-2017年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大多涉及实体指引问题,2011-2014年逐年递增,2015年略有下降,2016年回升达到历年最高。而涉及程序指引的较少,其中民事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1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为1例、4例和1例。行政程序指引的仅在2014年有2例分布。
二、司法应用情况
为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本文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将2011-2016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批共77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作为分析对象,利用指导性案例相关的关键词进行多个关键字单独或并列的全文检索,从而揭示出2011-2016年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出其应用规律和特点。
(一)整体应用情况
第一,各年度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近一半。
图7 指导性案例累计发布情况与应用情况年度对比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7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数量已达到37例。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被应用的较少,比如2011年指导性案例仅有4例,当年度被应用的仅1例,截至目前第1-3批以及第6批指导性案例均已全部被司法实践应用。具体来说发布当年就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号、5号、7号、8号、13号、15号、22-25号、29号、45号、47号、57号、60号、61号。可见随着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的逐年增长,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也在逐步增多,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
第二,个案应用上仅有4例应用相对较多
图8 指导性案例个案应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7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549例。从应用年度来看,2014-2016年度分别有143例、209例及171例,累计占应用案例的95%以上。从个案年度应用情况来看,2014-2016年度应用最多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依次为63例、83例、47例,分别占到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44%、40%及33%。另外,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15号、23号和9号应用也相对较多。其中指导案例15号在2015年度应用案例30例,占到2015年度应用案例的14%;指导案例23号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别有19例和16例应用案例;指导案例9号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有16例和12例应用案例。另外指导案例60号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虽然发布时间较晚,但截至2016年12月31日已经有6例应用。剩余其他指导性案例历年应用相对较少。
第三,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2014-2016年明显增长。
图9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从年度对比来看,2011年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时,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是通过评析援引[3]的方式。从2012年度开始出现少量法官明示援引或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之后2013年法官明示援引的依旧较少,但是隐性援引的数量开始出现增长;2014-2016年这三年间,法官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
(二)应用案由分析
图10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前五名
从历年应用案例的案由统计来看,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110种案由。其中位居前五位的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依次为189例、63例、27例、20例和15例。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分布在2014-2016年,分别为59例、84例和45例,2012年仅1例。买卖合同纠纷在2013-2016年连续4年有应用案例,分别为3例、13例、27例及20例。居间合同纠纷是唯一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的案由,每年1-8例不等。公司解散纠纷是2012-2016年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的案由,每年有2-7例不等。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分布在2014-2016年,其中2015年应用案例最多,共11例。
(三)应用主体分析
图11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其中上诉人应用最多,从2011-2016年应用总计为158次,从2011-2015年增长明显,2015年达到62次,2016年有所下降,应用次数为42次。法官是唯一每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2011-2016年应用总计为156次,2014-2016年应用相对集中,分别为35次、57次、57次。原告在2012-2016年连续5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2015年应用最多,共42次。被上诉人和被告在2013-2016年连续4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被上诉人主要集中2014-2016年,分别应用22次、20次、22次。其他应用主体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四)应用地域分析
图12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
从地域的角度来看,共涉及最高院及广东省等30个应用省份,应用地域分布广泛且以粤浙鲁苏为主,但数量普遍不高且各地域差异明显。2011-2016年累计应用次数在25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和上海市。其中广东省应用最多且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2011-2016年累计应用74次,其中2015年和2016年分别应用31次、22次;2014年应用15次。另外,连续6年有应用的还有江苏省,共计51次,其中2014-2016年分别引用11次、20次和15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
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的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浙江省在2014-2016年分别应用21次、14次和28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山东省在2014-2016年分别应用12次、23次和21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河南省在2014-2016年分别应用11次、15次和11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剩余其他省份的应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2014年至2016年,每年应用次数基本都在10次以下。
(五)审理法院分析
图13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来看,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分别有313例及184例,合计占应用案例总数的9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2011-2016年连续6年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中级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分别为81例、118例及98例。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2015年分布最多,共70例;2014年和2016年次之,分别55例和52例。其他年份均在5例以下。高级人民法院2013-2016年连续4年有分布,但是数量均在20例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用数量非常少。
(六)审理程序分析
图14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以二审和一审居多,分为297例及190例,且连续6年都有分布。其中二审案件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分别为80例、114例及88例。一审案件中2015年有80例,2014年和2016年分别有58例和45例,其他年份较少。再审案件从2012-2016年连续5年均有少量分布,其中2015年12例,其他年份均在10例以下。执行程序在2014年有1例,2015年2例,在2016年则上升为30例,有明显增长。
(七)应用内容分析
图15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应用内容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来看,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为主,同时还有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其中裁判要点应用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分别为97例、141例及126例;2011-2013年也有少量案例。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从2012年到2016年连续5年都有应用,其中2014年、2015和2016年基本案情应用分别有42例、59例、40例。裁判理由的应用相对较少,主要在2014-2016年,分别有1例、7例及5例。另外极少数应用案例仅提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或裁判结果具有参照性。
(八)应用表述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字号、指导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七个要素。
图16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要素
从应用案例达到10例以上的表述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最多,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分别为23例、37例及27例。仅提到发布主体及指导性案例字样的位居第二,主要集中在2013-2016年,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发布主体+发布日期+指导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位居第三,也主要分布在2013-2016年。而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仅有40例,主要分布在2014-2016年,分别为11例、15例及14例。其他表述方式的在各年度中有少量分布。
(九)应用结果分析
图1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
根据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将其分为明示援引[4]和隐性援引[5]。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来看,以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居多。2011-2013年法官明示援引的数量较少,从2014年开始,法官明示援引的数量明显增加。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分别为32例、48例及49例;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的相对较少,2014-2016年分别为1例、3例及6例。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或未回应的相对较多,其中2015年最多,有20例;2014年和2016年分别为5例和4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相对不多,在2014年5例,2015年5例,2016年8例。
三、总结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已确立六年有余,目前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规定以及配套制度仍处于摸索阶段。理论界对指导性案例的高度关注与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遇冷形成鲜明的对比,通过本次调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民事类指导案例发布最多且知识产权类上升明显,应用数量占发布数量近一半。
目前指导性案例编选标准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6],发布数量整体比较有限。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发布16批共87例指导性案例,2011-2014年发布数量逐年上升,2015年略有下降,2016年有所回升。其中民事类占34%,所占比例最高,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刑事类案例除2015年外,基本每年2-5例,数量相对较少。知识产权类案件近五年来明显增多,2017年3月集中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类案例。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并非每年发布,年度发布数量基本保持在2-5例,数量较少。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仅有极少数案件发布。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分析结果,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5批共77例指导性案例中已有37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549例。2011-2016各年度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近一半,95%以上的应用案例集中分布在2014-2016年。应用相对较多主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以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15号、23号及9号。这4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数量占到总数的60%。其他应用案例在各年度的应用数量相对较少。因此,无论是从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还是从个案的具体应用来看,其应用数量和频率都十分有限。
发布案由以合同纠纷为主,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用最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67种案由,其中合同纠纷所占比例最高,占16%;同时合同纠纷也是唯一连续6年有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案由。根据调研情况,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110种案由,其中位居前五位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公司解散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最多,约占34%,集中分布在2014-2016年,主要是对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另外买卖合同纠纷是2013-2016年连续4年有应用案例的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是唯一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的案由。
另外,民事类的着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嘱纠纷类以及刑事类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国家赔偿类等指导性案例目前尚未有应用案例。
应用主体以上诉人和法官居多,法官是唯一每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主体。其中上诉人应用最多,从2011-2015年增长明显,2016年有所下降。法官是唯一每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从2011-2016年应用总计为156次。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时,法官主要是通过案例评析的方式援引指导性案例。2014-2016年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但援引方式上以隐性援引居多。原告在2012-2016年连续5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被上诉人和被告连续4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他应用主体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应用地域以粤浙鲁苏为主,数量普遍不高且各地域差异明显。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院及江苏省等17个省份,但是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更广泛些,包括最高院及粤浙鲁苏等30个省份。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的包括广东省和江苏省,其中广东省应用最多。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剩余其他省份的应用案例每年应用次数基本都在10次以下,数量较少。
在应用案例超过10例的17个省市中,有13个省市曾遴选出过指导性案例。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集中在粤浙鲁苏等省市,尤其是曾遴选出过指导性案例的地区;而陕黔渝等十余个省份则很少应用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对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更具指导意义,应用最多的是二审案件。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以高级人民法院最多,约占29%。司法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主,占应用案例总数的5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连续6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2013-2016年连续4年有分布,但是数量均在20例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用数量非常少。
从审理程序上看,一审和二审的应用案例连续6年均有分布。其中以二审案件居多,约占54%,主要集中在2014-2016年。再审案件从2012-2016年连续5年有少量分布。
应用内容主要集中在裁判要点,法官主动援引的绝大部分予以参照。
类似案件是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7]在应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其中,裁判要点的应用最多,约占70%,2011-2016年数量增长明显。
在54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190例,其中包括141例法官主动援引和49例法官被动援引;隐性援引共涉及351例;对比可知,法官明示援引的数量非常有限,往往倾向于通过隐性援引的方式援引指导性案例,不利于其司法裁判接受监督。从应用结果来看,法官主动援引的绝大部分参照了指导性案例,2011-2016年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另外也出现了少量法官主动援引但是未予以参照的情况,主要是由于案情不同,指导性案例不适用于其司法裁判,法官对此进行了说明。
【注释】
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雷蕾、张文硕、訾永娟、彭重霞对本文提供了支持。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143870,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 CLI.3.24944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0日。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274653,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20日。
[2]本表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等67种具体案由进行了归类整理,将其归纳为合同纠纷等33类。
[3]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
[4]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做出了回应。
[5]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6]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5期。
[7]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以当代中国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经验为契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