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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分析样本 | 法宝推荐

2018-01-07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侯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1期、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因篇幅较长,已将原文注释去掉,建议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阅读原文。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内容提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表明,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是全方面的。互联网技术不仅降低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同时也在改变审判管理和审判方式。互联网技术将深刻改变法院的运作模式,甚至挑战传统的审判原理。互联网技术也让法院更能准确测度到当事人公平正义的感受。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整个司法改革来说,不仅具有象征意义,也具有普遍意义。

关键词:淘宝平台;诉讼平台;网上审判;简易程序


目    录

一、设置和职权

二、技术降低成本

三、技术改变规则

四、技术俘虏司法?

五、未来的变化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运作。互联网法院究竟是如何运作的,目前还存在怎样的问题。虽然各方媒体进行了一定报道,但法律界和法学界还没有同步跟进深入了解。


10月13日,本文作者与法学界几位同仁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除了参观法院硬件环境和观摩现场庭审以外,院方还组织介绍和演示了网上审判流程,召开了座谈会。调研结束以后,作者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上进行用户注册,亲身体验了网上诉讼的流程。作为初步的研究,本文主要是对杭州互联网法院实践做总体观察,以此切入讨论互联网技术对司法的影响。 


一、设置和职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是新设置的专门法院,属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但却是加挂在原有的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上。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2009年7月8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和2010年12月7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6月,上海铁路局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2013年1月,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下文《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改制移交改制领导小组协调会纪要(第2期)》,将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移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


实行属地管理以后,直接便利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因为加挂互联网法院,没有增加新的机构编制。同时,法院的组成人员也可以直接从其他地方法院调任。例如,现任院长杜前,副院长章浩、王江桥,此前就分别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实行属地管理以后,也便利了法院新院区的置换。法院能够从原来的“上城区凯旋路花圃铁路新村41号”搬到现在的“江干区钱潮路22号”,就是在杭州市政府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完成的。现址的建筑楼群曾作为酒店使用。这样的基础设施,便于将其改造为对硬件要求较高的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能够在网上审理什么类型的案件?在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上可以查到的是,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部分涉网案件的通知》文件,自2017年5月1日起,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下列涉网一审民事案件: 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 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5、网络著作权纠纷。


之所以要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受理上述涉网案件,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总部所在地就在杭州。阿里旗下淘宝、天猫、飞猪、支付宝、余额宝公司的所在地也在杭州。全中国甚至世界各地的人们,越来越多在淘宝和天猫购物、使用支付宝消费、在余额宝上存储。作为公司所在地的杭州市的法院,受理了来自杭州市以外当事人的越来越多的相关诉讼。也因此,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杭州市西湖、滨江、余杭区三个基层法院,试点建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电子商务网上法院系统已经处理上万件网上交易、支付和著作权等纠纷案件。也正是在这样的试点基础上,作为一审法院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才设立起来。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网上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例如,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对设立互联网法院或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需求会更大。而对于较少互联网企业的其他城市来说,可能连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也没有必要。但是不是据此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对全国其他法院就没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它已经全方位影响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而在法律领域,律师业已经比法院更早、更深入的对接了互联网技术。法院的节奏虽然慢了半拍,但互联网技术将会在全方位改变法院的运作方式。它不仅改变了法院信息的存储方式, 还影响法院的审判管理和审判活动。因此,即使是普通法院,只要它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已有互联网技术高度支撑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其运行中的经验与教训,就会具有普遍意义。


二、技术降低成本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整个诉讼流程来看,互联网技术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这不仅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首先是当事人直接的诉讼成本大为减少。虽然当事人的诉讼费没变,但时间成本和其他金钱费用将会大为减少。例如,在立案环节,现在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的诉讼平台上注册账号,提交材料。当事人选择在网上立案,意味着立案已经不受空间的限制;在网上随时可以登录提交,意味着立案也不再受时间限制。而且,主体身份在线审查,一旦立案后即触发在线送达,通过关联码可查看被告信息。传统立案方式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仅需要亲自到法院立案,并且还得在法院的工作时间进行。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通过建立“手机APP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在手机进行网上立案、文书送达等。 但却没有像杭州互联网法院那样,实现了立案与网上提交证据、庭审的对接。


除了立案成本降低以外,一旦进入诉讼过程,当事人可以在证据平台上,一键推送证据,举证、质证在线提交,争议焦点在线推送。当事人可以随时在网上查阅案件进展的状态:是立案审核、已立案、待分案、举证、质证、等待庭审,还是已判决、原告已撤诉、调解、转线下、未缴费撤诉、待判决。而且,进入庭审环节,当事人也不需要亲自出庭,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参加庭审活动,这大大降低了线下参加庭审成本。相应的,法官的审判成本也大为降低。


其次,法院的运行成本也会大为减少。法院的运行成本除了法官的审判成本以外,还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当事人在线下进入法院时需要刷身份证。法院引入了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通过刷脸与身份证信息完成认证一致。同时根据当事人事先在网上登记的诉讼信息,能够迅速识别当事人的立案情况,这样就能够及时加以引导分流。


第二,当事人在进入法院以后,可以选择设置在服务大厅的诉讼服务自助终端的电脑上立案,并能够自动生成起诉状并打印出来。这就使得当事人对法院人工服务的需求减少。目前的技术运用还只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自动生成起诉状,就未来发展来看,根据审判情况,还会自动生成判决书。这将会大大减少法官的工作量,特别是对书记员的需求,从而节省法院的人力成本。


第三,在法院立案之前,当事人首先进行为期15天的诉前调解。与常规的诉前调解不同,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在互联网诉讼平台系统中可以看到相关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和推送的类似案件,从而降低当事人的信息搜索成本。特别是类案推送对于当事人的指引作用相当大。因为这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类似案件以前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其案件继续进行下去,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胜诉或败诉的机会到底大不大。


这与现有的做法相比,是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目前有些法院的做法是,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才会通过互联网数据库进行类案检索。而现在互联网技术能够做到类案检索前置,并且直接推送到当事人。这能够直接帮助当事人进行判断,决定是选择调解、撤诉还是继续请求立案。大致来说,实行类案推送的诉前调解要比没有实行的效果要好,能够实现案件分流,而法院也不需要分摊更多成本。


第四,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事先在立案时阅读相关材料,减去申请回避和宣读法庭纪律环节;减去当庭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环节;通过举证、质证在线提交,法官提前归纳正义焦点、固定证据,庭审中减去了举证、质证环节;针对事实清楚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合并;通过庭审录音录像,植入的语音识别系统会自动生成笔录,减去了庭审笔录环节。 这大大降低了法院的人力成本。


上述诉讼流程所能带来的司法成本的降低,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本身所审理的涉网案件的类型并没有直接关系。也因此,对于中国所有的法院来说,只要引入更为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一定会带来至少是上述成本的降低。


三、技术改变规则


技术带来司法成本降低的同时,对于原有法律特别是法院组织和诉讼规则也构成挑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送达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电子送达方式,但主要还是针对线下审判而不是线上审判。其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同时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而这一条就使得网上审判的电子送达成为问题,因为网上审判本来就无需当事人在线下首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目前法院的做法是由当事人在互联网诉讼平台上加以确认同意。而此前《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第四条也已经与买卖双方约定:“淘宝通过淘宝系统、阿里旺旺、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买卖双方发送的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争议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在淘宝平台(包括淘宝、天猫、飞猪)上的交易争议,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电子送达基本上不会存在问题。但相较其他纠纷来说,例如,网络著作权纠纷,由于缺少双方当事人事先的合意,电子送达在实际运行中就会出现问题。


电子送达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电子送达的日期确认。目前电子送达的方式除了电子邮件以外,还有短信、阿里旺旺等。《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虽然做了如此规定,但目前垃圾邮件或垃圾短信太多。这常常让当事人无暇注意甚至不能判断信息的真假,从而影响电子送达的实际效果。


第二,庭审规则的问题。现有的庭审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也是按照线下庭审的要求制定的。但互联网法院的网上庭审有很多特殊之处,因此也较难适用。以法庭内部布局为例,《法庭规则》第三条规定:“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目前常规的审判法庭,就是将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分设,审判活动区以审判席为中心,两侧分设原告和被告席。而如果进行网上庭审,那么法庭内部布局则难以向常规法庭那样划分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目前用于网上审判的审判法庭内部的布局是:审判席的正对面是大屏幕而不是过去的旁听席。庭审时,大屏幕上同时会有审判席、原告、被告三方视频窗口。审判席的两侧是旁听席,主要是便于旁听人员与审判人员一样可以观看大屏幕的庭审。


基于网上庭审的特殊性,对于法庭秩序的要求,也有很大改变。由于法官、原告、被告并不在物理意义上的同一空间,因此,《法庭规则》中很多关于法庭秩序维持的条款已经难以适用。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而在网上庭审中,对于原被告的不当行为的处理,法官已不太可能责令其退出法庭,更不可能再用到司法警察。这就需要新的方式,例如,对训诫无效的,法官可以操作系统直接静音不让其发言。


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制定了《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其第三十一条就规定:“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应当特别告知如下事项:1、网上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若庭审中原告擅自退出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擅自退出的,按缺席继续审理。2、当事人需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3、网上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由于网上审判的庭审内部布局和法庭秩序要求有很大改变,这多少也影响到法庭的严肃性。例如,作者在现场观摩庭审时,法官最后敲了一下法槌说:休庭!如果是在线下现场听到,还是能够体会到法庭的肃穆庄重。但在网上听到基本上是没有感觉的。不论怎样,互联网技术对现有规则已经构成了挑战,这需要不断摸索经验,适时进行制度变革。


四、技术俘虏司法? 


 由于互联网法院在进行网上审判时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是由阿里巴巴公司所提供的,由此带来的疑问,就是法院是否会受到商业公司的牵制甚至俘获, 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甚至还有夸张的说法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是阿里的法院。持平而论,这种担心和质疑也不是没有道理。从长期来看,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应该可以逐步得到解决。


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网上审判的创意,最早就来自于阿里巴巴公司。在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建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之前,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淘宝、天猫等在内部已经建立起一套非常完备的规则体系,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网上争议解决机制。 淘宝平台的争议解决机制,已经解决了淘宝大部分纠纷,但仍有少数案件难以通过内部解决,有的就会诉至线下的法院。这就会给阿里巴巴带来较大的诉讼成本,这是一种外部性的表现。为了减少其负外部性,包括降低诉讼成本,阿里巴巴也就有动力推动法院进行网上审判。 



实际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网上诉讼平台,就是阿里巴巴公司的技术帮助下建立起来的。而且,当事人在诉讼平台上注册用户时,就可以直接通过其旗下的支付宝关联加以身份认证。在技术便利,降低成本的同时,至少也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院的审判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证据信息,是否会被阿里巴巴监控或不当操作,从而影响司法判断。这种可能性理论上是存在的。因为在注册用户时,同时需要绑定电商账号,目前主要是在淘宝和天猫上试点,从而可以在线获取电商平台上的纠纷证据等信息。也就是说,这些证据是通过诉讼平台从淘宝和天猫平台上导过来的。由于淘宝和天猫都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公司,而诉讼平台也是阿里巴巴的技术。因此,这会影响到证据的可靠性。但阿里巴巴不当操作实际上发生的概率几乎不可能,否则这是阿里巴巴替代国家权力来进行管理,是极为严重的僭越行为。


第二,由于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依托阿里巴巴建立诉讼平台,虽然相关信息数据目前由法院自己保存,但仍存在数据安全风险,也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的竞争者会拒绝在该法院进行网上审判。这是因为像腾讯、百度、京东等巨型互联网公司,极为重视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这些公司之间的商业竞争极为激烈,一旦相关大数据落入竞争对手中,后果不堪设想。而这些竞争公司如果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网上起诉或应诉,相关信息就有可能会被阿里巴巴公司所知晓。同样的,如果深圳的法院依托腾讯的技术进行类似审判,也会面临类似问题。


这样看来,技术俘虏法院,让法院难以做到公正审判,并非危言耸听。因为这并非是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而是大公司商业利益驱动的必然结果。当然,这并不是说没有解决之道。或许可以尝试让诉讼平台由第三方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相对中立的企事业单位接管,或者在技术上,进一步切合法院与阿里之间的联系。


五、未来的变化


伴随着这一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已经进行了很多的尝试。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线上与线下审判的关系。与大多数法院不同,杭州互联网法院同时存在线上审判和线下审判两种形式。之所以实行双轨制审判,有的是因为有些类型的案件,例如针对行政机关的涉网诉讼案件目前还不适合在网上审判。更为常见的原因是,网上审判没有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实践中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网上审判,就只能转到线下审判,到常规的审判法庭开庭。这也包括如果出现被告有一方缺席的情形,也仍是在常规审判法庭开庭。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仍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大致来看,一方当事人之所以不同意网上审判,主要还是对网上审判持有不了解、不信任的态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继续普及,民众对网上审判的接受程度将会越来越高。


(二)网上进行合议庭审理的可行性。目前网上审判主要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这成为目前互联网法院网上审判的主要依据。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审判,虽然技术上可以做到网上审判,但却有法律障碍。《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这一规定只能适用于线下审判,因为需要传票和通知书。但网上审判将来可不可以推广到合议庭审理?或许可以做部分试点。实际上,为节省审判成本,有些本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可能会被转为适用简易程序。


(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目前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刑事案件,但将来有没有可能?这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能否在网上进行刑事审判。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刑事审判比民事审判的要求更高。为了帮助法官形成更好的判断,更需要法官面对面了解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而如果法官不能在法庭直接看到当事人和证人,会被认为影响公正审判。 也因此在实践中,刑事法官对网上进行刑事审判的态度更为谨慎,甚至部分刑事诉讼法学者还认为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全国相当多地方的用来羁押犯人的看守所和监狱,已经建立起与各级法院联网的远程视频系统。不少法院至少已经在刑事简易程序中进行远程视频审判。网上刑事审判已经不是一个可不可以的问题,而是如何规范限制适用的问题。


二是互联网法院能否审理互联网刑事案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犯罪例如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专业, 这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刑事案件与互联网民商事案件一样,甚至要求更高,需要有专门知识的法官来审理。而具有专门法院性质的互联网法院,更有条件和可能审理互联网刑事案件。这有可能成为互联网法院受案的发展趋势。


(四)法院设置和人员的变化。杭州互联网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实际上是一套人马。虽然内部分为两个审判团队,但审判事务之间还是会相互影响。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起正式受理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划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高架道路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城区范围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16年1月获批增设行政审判庭。相应的,互联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仍然要主管铁路运输、轨道交通等案件,包括相关涉诉信访案件。就未来发展来说,可能需要将互联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事务,进一步相互隔离甚至剥离。


在审级制度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初审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主要是适用于一审案件的审理。但对于作为二审法院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说,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诉讼平台。有关案件信息、证据的调取查阅,仍然是依托一审法院的这一平台。未来或也可以考虑,将现有的互联网诉讼平台整合成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同时可以使用,基于不同的程序进入使用。也就是说,互联网诉讼平台就不再是一审法院的,而是几家法院所共有的。


从法院的组成人员来看,法院现有的员额法官只有6名。从5月1日至今,收案已经有近3000件。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比较突出的。更重要的是,涉网案件复杂程度的增加,越来越需要懂得互联网知识的法官。在懂得互联网技术的前提下,法官就可以基于司法经验和实用主义思维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法院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法院还越来越需要计算机专业的人员进入法院担任司法事务官。


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在的互联网技术,已经能够让法院可以测度人民群众所能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是最先进的。即使是美国,他们所建立的电子案件系统,也只是具有存档和查阅功能。 而中国的互联网技术,已经让当事人诉讼成本越来越少,让法院的裁判结果更可预期。同时,还在不断改变原有法院的运作模式、挑战传统的审判原理。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改革的前沿,也是第一家全面体验互联网技术改变司法的法院,也因此就具有标本和象征意义,更具有推广至所有法院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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