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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兴谈法学论文规范和好文章的标准 | 法宝推荐

2018-02-04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张广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法学研究》杂志社社长、副主编)

【来源】金开名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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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26日晚7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广兴作客西南政法大学“金开名家讲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模拟法庭作了一场题为“法学研究与学术规范”的讲座。讲座中,张广兴研究员首先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历史,并针对当前法学研究中面对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法学研究面临的转型问题;继而,他还论例结合,从道德规范、创作规范、形式规范、引注规范、文字规范五个方面对法学研究中的学术规范进行了全面诠释,提出了个人对学术规范的独到见解;最后,从选题、研究方法、论证方法等方面详细地阐明怎样写好文章并提出“好文章”的五条标准。



  回顾一下三十年的法学研究,我们会发现,最初是介绍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后来开始对外国的制度和理论做一些分析,采用比较的方法跟我们的制度和现实做对比,为我国立法提供理论和制度的参考。通过30年的介绍、借鉴,除了一些不发达的国家外,我们对外国的法制和理论已经有了相当的了解。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据说已经建成,如果还是沿袭原来法学研究的路子——跟外国进行比较,然后提出立法建议——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已经当了三十年学生了。在与外国人交流时,人家把我们当学生,没有办法平等交流,中国法学在世界法学中的地位也很成问题。现在我们提倡中国的法学研究转型,就是要从原来的比较方法为主、立法论为主转到实证研究方法和解释论上来。我们中国到底有哪些问题、有哪些外国没有的重大法治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研究。我们的法律相对来说较为粗疏,它的准确含义、实际运行效果怎样,也需要我们作深入的研究。如果我们在这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理论,就是我们对世界法学的贡献。


  以前《法学研究》基本上是等米下锅,不约稿,登的文章都是从投稿里面选。后来觉得作为法学刊物,应该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起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如果能够引起大家的兴趣,通过研讨形成一定的共识,也许可能促进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因此,关于法学研究转型的研讨会我们以后还会继续组织。


  下面说说写文章。写文章或许是不得不写、或许是出于兴趣。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每一个老师、每一个博士在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这是一个很坏的政策。但是在政策没改变之前,我们还是得写。写文章要注意规范。所谓规范也就是规矩。我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可以是发散性思维,东一榔头西一棒子。但要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写成文章发表或拿给别人看,就要遵循一定的规矩。而所谓学术规范就是我们作研究、写文章要遵守的规矩。大致包括学术研究的规范、学术批评的规范和学术评价的规范。其中大家可能更关注的是学术研究的规范。


  学术研究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创作规范、形式规范、引注规范和文字规范。


01

第一个规范是道德规范


  现在说学术规范出问题了,我们凭直觉感觉最严重的就是道德规范上出了问题。道德规范里面包括法律规范。违反法律规范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有一些很知名的教授,因为作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闹到法庭上,社会影响很坏。我们作老师、作大学生的都属于斯文人,做学问也是一个很斯文的事情,如果把斯文拿来当扫帚去扫地,确实是有点儿有辱斯文。当然更多的是没有违反法律而只是违反了学术道德。


  一是不尊重或者无视他人的学术成果,好像一切都是自己琢磨出来的,都是在填补空白。


  二是重复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比如“一稿多发”,还有同一个作者写的两本书内容相差无几,观点重复使用。顺便说一下,现在许多杂志反对“一稿多投”,说“一稿多投”违反学术规范。《法学研究》不赞同这种提法。《法学研究》提倡“一稿多投”,反对“一稿多用”。因为按照一般的稿件处理周期,两个月才能定下来用不用。如果不用了再投到其他的杂志,时间可能过了很久,文章里边的一些新鲜想法可能就不再新鲜了,这对作者十分不利。所以我们提倡“一稿多投”。但投搞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底,不要一投出去连自己都不知道去向了。如果一个杂志通知你准备用这个稿子,对投到其他杂志的稿件一定要妥善处理。如果出现一稿多用,《法学研究》的处理十分严厉,原则上是终生封杀。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也准备建立黑名单制度。同一篇文章在两个杂志上一发,作者这一辈子的学术生涯基本上就被断送了。


  三是拼凑,就是把别人发表的文章东拼西凑作为自己的成果。现在实行重复率检测,这个现象可以减少很多。但又出现了向外国法逃避的现象,把外国的资料拼凑起来,用软件检测,重复率为零。这是一个投机取巧的做法,需要反对。


  四是在自己没有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上署名。这中间情况比较复杂。多数情况下,或者是老师为了提携学生,觉得挂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容易一些,或者是学生为了报恩。但这样作从学术道德上看是有问题的。


  五是对为自己的研究作出实质性帮助的人不作感谢。人要常怀感恩之心。对你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或者实质性贡献的人,尽管不能署名,但你要感谢。当然感谢也要有个度。我看到一篇博士论文,在后记上感谢的人,有名有姓的就有248个。有个法学院的院长提议,能不能做一个规定,博士论文后面取消后记。因为通常感谢的人太多,而且对导师的有些赞誉不太合适。这话说得有一定道理。


02

第二个规范是创作规范


  在学术创作中,首先要坚持学术性和理论性。什么是学术性,我在网上没有查到。我认为,学术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当然,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有的时候不大容易分得清。但明显属于政治问题的,我们就不要去动。我们国家有一大批官员是吃政治这碗饭的,把政治问题交由他们考虑可能更好一些。


  所谓理论性是相对于对策性研究而言的。我们国家的很多行政机关行政部门都在做对策性研究。他们在这个方面有优势,我们没有必要去跟他们争饭碗。坚持理论性,一是用现有的理论研究现实中的问题,二是针对现实抽象出某种理论,或者对既有的理论进行修正,从而促进理论的发展。


  这是我对学术性和理论性的理解。梁慧星教授写的《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书中对学术性和理论性作了界定,认为其表现在:第一,补白性。就是研究填补了空白。第二,开拓性。你的研究比别人更深入更全面。第三,提出问题。现在能发现和提出问题也需要很高的学问。你把问题找准了提出来,也是学术性理论性的贡献。第四,超越性。就是研究超越了前人超越了他人。第五,总结性。就是对既有的理论成果进行比较全面的梳理或者综述。


  他这是针对学位论文来说的。而发表的文章和学位论文要求有所不同。学位论文有字数要求,有的博士论文能写三四十万字。那个好写。从古希腊古罗马到现代社会,从西周汉唐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别人说的观点都可以放进去,至少在材料综述方面有贡献。但要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同,你得围绕你的观点来讲,不能有可有可无的、多余的话。我们在书店里看那些六七十万字的书,你让作者把书中属于自己的观点整理成一篇像样的学术文章,可能许多作者做不到。我主张博士论文按照能够发表的标准就写五六万字。当然,我的这个主张许多博士不赞成。


  其次是选题要有价值。就是选题要有问题意识,有创新意识、精品意识。这是研究者对自己应有的要求,但能不能做到是另外一回事。无论选什么样的题,都要考虑其意义,或者是理论意义,或者是实践意义。要通过自己的研究对什么作出点贡献。不能玩学术,把学术当作一种自娱自乐的东西。在选题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是不太了解国外的情况也不太了解中国的情况。对外国的制度、理论产生的背景,它们在那个国家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还有外国人特别是学者对他们的制度理论评价如何,我们很多人不太了解。而对于中国的情况,总觉得我们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我们天天看报纸看电视上网,对中国的情况很了解,其实不尽然。举一个例子,对土地权利的研究,迄今为止,这方面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不计其数。这些作者都试图设计一个使农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但是实际上他们对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需求并不一定真的了解。有可能是只是了解一个地区一个小范围的情况,以此为根据,要设计出一个在全国范围通用的制度,就会有问题。


  那么如何选题呢?在确定选题时有几个原则要把握:第一是兴趣。很多学生问我选什么题目好,我从不给他们命题作文,而是让他们写自己感兴趣的题目。因为做学问是一很辛苦的事情。一件很苦的事情,如果自己再没有兴趣,那就是痛苦了。对有兴趣的问题,我们平常会更多关注有关的信息,写起来素材也会多一些。第二,要考虑对问题的了解程度。如果对某些问题只是知道些皮毛,最好不要碰它;但如果对有些问题了解得比较多,也有一些思考,你就可以选择这样的题目。第三,要考虑自己的抽象思维能力。我们所做的研究无非两个方面,一是理论建设,一是制度建设。作理论建设需要比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有些学科可能就需要你说些谁都看不明白、听不明白的话才行。如果你没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最好选择制度建设方面的题目。第四是外语水平。特别是做比较研究的时候,要对自己的外语水平有一个把握。外语水平不是说通过了四、六级考试,而是你对外国的资料能不能真的看明白、外文资料的掌握程度如何。


  以上的几点考虑清楚以后,还有个具体的选择问题。


  (1)一是选大题目还是小题目。大题目就是宏观性的题目,比如“论法治”、“论人权”“论和谐社会的法律调整”等等。这些题目写一本书,甚至好几本书都可以,但想把它归纳成一篇几万字的文章比较困难。但也不排除有人有这样的能力。小题目是指针对微观问题进行研究的题目。小题目如果就事论事,写出来会让人觉得深度不够。太大的题目和太小的题目我们一般都不要写,选一个中等的理论建设或者制度建设的题目好写一些。中等题目可发挥的余地比较大,你可以偏向理论,也可以偏向实务。而且这样的题目可能涉及的问题和方面比较多,你可以面面俱到,也可以选择某一方面重点论述。还有,就这样的问题,别人已经做过了一些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作为你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也可以作为你批判的靶子。


  (2)二是选实的题目还是虚的题目。所谓实的题目,是研究实际问题的题目,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某个实际问题。所谓虚的题目,就是研究抽象理论的题目。研究实际问题的文章好写,因为它的素材比较丰富,针对性也比较强,有的题目也不需要高深的理论做支撑。不利的方面在于,有一些实际问题,可能只是存在于某一个阶段,这样你的理论成果的生命力不可能太长久,而且问题大家都很熟悉,你的观点可能会受到很多人的质疑或者批判。研究抽象理论的文章写起来不大容易,需要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尺度也不太容易把握,写得太深了,看着太玄,写得浅了,看着别扭。但是这类题目可以唬人:我的文章你看不懂只能说明你水平不高。这类选题适合抽象思维能力比较强,或者读过哲学的人来写。当然比较好写的是实虚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其实我们大多数的文章都是在理论联系实际,不过想做得好也不是很容易。


  (3)第三个就是冷与热。冷就是冷门,别人不太关注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别人为什么不去研究,一定有其原因,或者是别人认为没有理论价值,或者是觉得研究起来太难。研究冷门问题,如果能够坚持下去,也许将来能够成为大家。所谓热,就是热点问题,社会上有个什么热闹的问题我们马上跟上去发表议论,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提出我们的看法。但是热点问题热得快也冷得快,所以不赞成大家去追这些热点问题。因为大家都在讨论,你的观点可能会被别人的声音所淹没。但是用热点问题练练笔是可以的。练笔对学生很重要。有的教授课讲得很好,知识面很宽,对问题了解很深入,讲课很受学生欢迎,但文章写得不好,不好看,这就是因为平时老不写,自己的想法不能精准地用文字反映出来。所以可以用热点问题练手——当然最高境界是我们自己制造热点,让别人跟着炒(笑声)。


  (4)第四就是新与旧。所谓新问题,是指随着社会的进步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新的法律问题;所谓旧,就是老掉牙的,别人已经做了大量研究的,甚至已经研究了几百年上千年的问题。二者比较,新问题的研究容易一些,因为别人研究得不多,怎么着都可能形成一家之言,将来中国法学研究史上就可能出现张说、李说、胡说等等。研究那些老掉牙的问题是很难的,在这个上面提出新观点很不容易。你的想法别人不可能没想到,一个人没想到可能,但说都没想到不可能,中国人没想到可能,外国人也没想到不可能。要在老问题上做出成就,可能要坐更久的冷板凳。不过,对旧的理论,如果我们一方面承认它是正确的,但我们用新资料,采用新方法,从新的角度对它进行研究,尽管结论不新,但也是有价值的事情。


  第三,说说研究方法。现在许多论文使用多种研究方法,既有社会科学的,也有自然科学的。运用这些研究方法对更透彻地分析问题,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是有好处的。发表的文章,一般在文章中是不讲自己采用了什么方法的,我们在看稿子的时候会发现别人确实是用了一些新的方法。写学位论文的时候有一个要求,要交待你写这个论文用了什么研究方法。有些人在谈到方法的时候有些随意,有的博士论文里面说采用了十二种研究方法。在参加答辩的时候,我就要他说说其中的一个研究方法是怎么回事。每一个方法本身其实都是很深奥的东西,例如不是说两个东西放到一块来比就是比较的方法,其实并非那么简单。


  下面就两个方法谈谈我的看法。


  (1)一个就是比较的方法。这是大家都在用但存在问题也最多的方法。存在的问题,一个是比较的素材,就是拿什么来比。现在对文本进行比较的情况比较常见。对理论进行比较存在的问题更多。外国有不同的法学流派,同一个流派中间又分多少派,如果我们不仔细琢磨,觉得他们的观点都差不多。当人们做比较的时候,往往并没有真正搞明白这些差别,或者把这些差别给忽略掉了,所以不准确。


  现在的比较都是拿外国的制度、理论来和中国比。比较完了以后你得有一个判断,判断谁好谁坏,谁优谁劣。在判断的标准上,有不少人有一个预设,就是外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理论比我们搞的时间长,所以它们应该是先进的。以外国的状况为先进标准来跟中国比,肯定是中国不如人家,这个结论似乎用不着论证。如果发达国家之间的做法、理论不一致,就以我们自以为了解的那个国家的制度和理论作为标准。这在民法上表现得比较明显。比如说物权变动制度,德国的和法国的不一样,我们很多的文章就说德国的好,法国的不好,因为德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能够保证交易安全,比如你买个房子要去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一登记,大家都知道所有权是谁的了。而在法国,一签合同,所有权就转移了,别人不知道。按照这种推论,法国通过买卖导致的所有权变动一定是一塌糊涂、乱七八糟,因为它的交易安全没有办法保证。但事实上人家法国人并没有发生这样的问题。因此,不能因为我们对德国的法律了解得多一些,对法国的了解少一些,就认为德国的好。


  许多人比较的目的很单纯,就是批判我们的理论和制度。审视前些年中国法学的研究成果,比较的结论都是中国落后。研究各种问题的文章都是这个结论,中国就是全面的一塌糊涂。实际上不尽然。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它自己的特点,解决同样的问题,不一定需要同样的理论、同样的制度,何况我们的许多问题是外国根本不存在的问题。


  (2)第二个方法是实证的方法。我们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到底存在什么问题,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有的问题表面上和外国相似,但造成问题的根源不同。有的问题是中国独有的。对此不去踏踏实实地调查研究是无法搞清楚的。


  我们的实证研究少,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原来奉行“司法神秘主义”,实证研究需要钱,需要很多的精力,还有很多技术性很强的东西,这些可能都是我们所缺乏的。所以,在中国实证研究不是很发达。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如果没有实证的素材做支持,它的理论可能会飘浮在半空中。


  当然不是要求每一个人都去做实证研究,也不需要这么多人去做,只不过是呼吁大家要重视实证研究。写文章的时候不要从理论到理论,要更多地关注和分析现实,搞清楚现实到底是什么样的。最近几年,《法学研究》发表了一些实证研究的文章。这些文章从技术角度、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只是要表明态度,希望大家去关注中国的现实。只有把这个搞清楚了,才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的见解,提出我们的解决法案,提出我们的理论。


  第四个方面谈一下论证。一般情况下,文章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就是确立一个基本观点,然后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自己观点的正确性。有的时候也要用驳论,对别人的观点进行批驳,展现其谬误,推翻他的观点,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也有的文章纯粹就是批判性的,例如,《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发表的刘维贤的《后代人权利理论批判》,就是从各个方面批判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对于环境、地球都有一种天然的权利,我们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观点。这篇文章的结论是:后代人权利纯属瞎扯。去年第6期发表的巩固的《环境法律观检讨》,从五个方面对现在我们国家的环境法学研究进行批评。他没有正面论述自己的观点,但是他否定了一些东西,实际上他的观点也大致能被人看得出来。


  在论证的时候,首先要注意体系性。以民法为例,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尽管这个体系有时看来不一定很完满,不一定十分自洽。德国这个民族长于思辨,按道理来讲,它的理论、它的法律应该是体系性最强的,逻辑性最强的,但他们的法学家也仍然有事干。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新情况对既有的理论和制度不断提出挑战,使原来的制度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体现新情况的要求。对体系不断加以修正,恰恰是体系性的表现和要求。


  一个法律制度或者一个法律理论,自身有它的体系性,它追求的是相对的效率和相对的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追求是以牺牲某个方面的效率和合理性为代价的。如果我们追求一个一个局部构造的合理性,整个系统的效率就可能下降,整个体系的相对合理性就可能会被打破。就像汽车的发动机,有很多零部件,在设计发动机的时候,一定不是追求发挥每一个零部件的最大功用,而是让它发挥整体的最大效能。所以,我们在论证一个制度、一个理论的时候,要注意其体系性。在具体问题上,我们的主张可能很严密很完美,但把它放到体系里面,就可能对体系造成冲击,甚至会破坏整个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一个问题的时候,注意它和左邻右舍的关系。


  我们的文章本身也要注意体系性,要自成一个小体系。文章中间写什么,不写什么,怎么写,要有一个通篇考虑,前后左右都照应到,不能遗漏必需的内容,也不要把和主题关系不大的加进去。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个方法,我称之为“梁氏作文法”(这个叫法没经过主人同意)。梁慧星教授以做学问为乐趣,前些年他大年初一还在屋子里关着门写东西。他写东西的时候先把问题的中心和主干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涉及到的大问题标出来,作为第二个层次的问题。这些第二层次的问题又涉及到哪些第三层次的问题,第三层次的问题又涉及到哪些第四层次的问题,都一一写上,看上去就像一棵树,现在叫做树状结构。然后他在那儿琢磨,哪些问题离得远了,哪些问题可以另外写一篇文章,哪些问题还应该加进去,先对着墙琢磨,琢磨明白了再写。现在有电脑了,他现在不画图了,但思维方法可能还是这样。


  如果不采用这种方法,自己坐在那儿琢磨行不行?也行,但容易琢磨乱。我把他这个“梁氏作文法”推荐给有机会改变工作的人,让他们把改变前后有利的方面和不利的方面都列出来、写出来看。他们说这些东西都考虑过了,我说:把它们写出来挂在墙上(压在桌子上也行)和你在脑子里面考虑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在脑子里面,昨天想过的今天要重新想,想着想着就乱了。特别是涉及到比较难取舍的事情,越想越糊涂。而写在纸上,想过的就不用再想了,想到新的可以随时加上。后来有两三个人对我说,这种效果还真的不错。当然他的最后选择是有利还是不利,我不大清楚。作为思考问题的技术方法,我觉得还是管用的。写文章其实也是这样,也要有体系性的考虑,我们的主线是什么?由主线发出去的枝杈有多少?再下面的枝杈还要不要?要哪一些?要有一个体系性的考虑。


  其次,写文章要注意逻辑性。也就是说,你的结论是一步步推导出来的,有论点有论据,论据和论点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论据能够支持你的论点。还要前后一致。对同一个问题,前后的价值标准必须坚持统一,不能前面说要公平优先,后面又说要效率优先;前面说要保护弱者,后面又说双方的利益要兼顾。


  最后,论证要简洁。我们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两三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却说很多,绕来绕去,最后把别人搞糊涂。当然,对需要详细论证的,特别是有新意的地方,是论证的重点,要不惜笔墨。


  我现在最怕见到的就是所谓“理论基础”。什么问题都要找出它的理论基础,令人奇怪的是没有一个基础是咱中国的,一弄全找到外国哲学家那里去了。我们的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也要到外国人那儿去找。外国人可能也说过同样的话,但那是我们中国的制度的理论基础吗?现在存在“泛哲学化”倾向,不管什么东西,最终要找到外国的哲学家那去,堆砌一大堆哲学的东西。有不少文章,不拿外国的法学家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参考,而拿外国哲学家的。人不吃饭会饿的,这个老百姓都知道,没必要去亚里士多德那里找什么理论根据。这样的做法只会把简单问题搞得很复杂。写文章要少一点不必要的哲学色彩,要用法言法语,写出的文章要让我们法学圈子里的人都能看明白。堆一些外国哲学家的话其实是没有作用的,如果说有用,也就是只能让人对作者为什么引那么多东西感到莫名其妙。


03

第三个规范是形式规范


  形式规范,就是一定的内容要用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同的研究成果需要不同的表现形式。现在有很多老师写的文章被杂志退稿,一个常见的理由就是教科书写法,把问题讲得很全面很周到,从概念说起,然后是特征、和什么什么的区别。教科书不能遗漏重点和要点,要力求全面。而写论文要突出观点,要省略许多东西的。


  现在法学期刊对投稿的要求大致是这样:文章由三部分内容构成,首先是提出问题,接下来是分析问题,最后是解决问题。


  提出问题,就要交待问题的由来,这中间包括对此问题研究的大致状况,即经过大家的研究还仍然存在的不清楚的地方或者研究的不足。只有把这个问题交待清楚了,人家才知道你为什么要说后面的话。这是一个逻辑的起点。当然,提出问题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


  接下来要对问题进行分析,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论。在这一部分要对别人的观点进行全面的归纳和梳理,并且加以评判,表明自己的看法,赞成哪一种观点,反对哪一种观点,赞成的理由是什么,反对的理由是什么。不能光是赞成别人的观点,否则就成了别人的观点的综述。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提出论据加以论证。


  第三部分就是得出结论,把自己的观点加以归纳。如果是制度研究,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立法的条文或者修正的条文。在结论部分还要交代一下,这个问题经过自己的研究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当然,说文章要包括这三个部分,不是说所有的文章都要从格式上写成三大块,而是说一篇文章必须要有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整篇文章要用一根线把它串起来,而且要呈现递进关系,让别人看上去脉络很清楚。从提出问题到中间的论证,到最后你得出的结论,是有一根线把它们串起来的,有一个逻辑的层次结构和条理。


04

第四个规范是引注规范


  引注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在我看来引注的作用至少有三个:一是表示尊重别人的研究成果。二是为了保护自己。文章提出了一个观点,引证一个或者几个名家相同或者差不多的观点,拿名家权威做后盾。当然,有的时候引用一段领袖的话,可以在政治上起到保护作用。第三个作用,就是表示自己书读得很多,有的文章有一百多个注,引的什么都有,似乎在表明自己读了好多书好多文章。


  资料的使用,就是引注方面的常见问题,一是资料比较贫乏,应该收集的资料没有收集到;二是资料陈旧,有时用的甚至是几十年前的著述。


  对于引用资料有一些要求。一个是要尊重作者的原意,不可以断章取义。有的文章引注很多,光外文书可能都要引几部十几部,还都是大部头的外文书。这会让我们产生一个合理怀疑,就是那些外文书真的都读过了么?真的都读明白了么?如果没有完全读明白,就可能引错,就可能断章取义,或者翻译得不对,理解得不对。现在《法学研究》有一个要求,引用外文资料的,作者要提供外文资料的首页(封面),版权页,资料所在页的复印件。现在在个别文章中出现了伪注,即根本没有那么一个人、那么一本书,瞎编一个,编辑找不着,还以为是资料找的不全。


  第二个是引注以必要为限。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大段引用别人(基本上是外国人)的观点,引完了古希腊的引古罗马的,引完了德国的引美国的,几千字过去了,仔细看看全是人家说的,自己的观点找不着,成了别人学术观点的推介。再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没有引注就没法写文章。在这个问题上,杂志是有一定责任的。一篇文章如果引注很少的话,有的责任编辑就会怀疑作者收集资料的工作做得不够,从而影响编辑对文章价值的判断。因此现在发表的文章都有很多的引注。这反过来又影响到作者,有用的、没用的,有没有必要的,都给你引用上再说。这就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其实,如果你真的没有读过那些个大家的书,也并不妨碍你得出和那些个大家同样的结论,因此,犯不着非要把这个知识产权拱手让给别人。


  现在《法学研究》在编辑加工文章的时候,会砍掉很多没有必要或者可有可无的引注。众所周知的东西,对法学学术论文读者而言属于常识性的东西,通说等等,没有必要加引注。一个单词、一个概念,通常也不需要加外文注。对德国法、法国法的概念,更不能加注英文单词。


  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网上资料怎么利用。网上资料有存在周期,过了两个月可能就查不到了。所以原则上能够在其他地方找得着的就不要引用网上的资料。比如,国家权威机关发布的数据,最后都会形成书面的文本,要引就引那个纸质文本。对网上关于有些事情的报道,引用要慎重,因为有的并不真实,或者不完全真实。网上的学术观点,也不可以作为资料使用。对必须要使用的网上资料,要注明最后的登录时间。


05

第五个规范是文字规范


  不少人写的文章,文字上存在许多问题。


  一个是不精炼,大白话、口语化、一个意思不厌其烦地反复说。或者很欧化,写出来的文章像翻译作品,而且属于硬译的、死译的那种。


  二是文章的标题问题。现在发表出来的文章,还有浅论、略论、试论、初论之类的大标题。看上去作者似乎很谦虚,但你自己把这个问题想透彻了再说呀。更常见的问题是把大标题写得很长,有的要用两三行才能把一篇文章的标题排得下。为什么就不能用几个字就把中心意思交代出来呢?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的责任编辑就会把标题改得精炼一些。《法学研究》每发一篇文章,责任编辑都要对文章进行修改,在保持文章的内容不变、观点不变、论据、逻辑等不变的前提下,对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修改。当然修改标题要跟作者商量,通常作者会认为责任编辑改得不错。再有就是正标题不说明文章的内容,非要加一个副标题。《法学研究》一般不使用副标题。如果副标题作为正标题更合适,我们就使用副标题,把正标题删掉。如果标题的文学色彩很浓,我们也会修改。小标题存在的常见问题是同一级标题不在同一个逻辑层次上。


  第三是句子问题。有的文章一大段一逗到底,中间全是逗号,最后才来一个句号,有如行云流水、一泻千里。有的一句话七、八十个字,中间连个逗号都没有,读起来让人喘不过气。有的本来不长的一句话,非要把它掐成几截,让人读起来感觉就像我们以前的一个国家领导人讲话一样。


  第四是用词问题。写文章要用中国词,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当然词语会不断发生变化,一些新词也会出现在我们国家的媒体上,有些外国的词也逐渐成为中国的词,这很正常。有的文章使用了一些新造的词,读起来感觉怪怪的。当然那些个词慢慢琢磨几分钟也能琢磨明白,问题是读文章的时候不能过一会儿就得停下来琢磨这个概念的意思,这会把人搞的很烦。其实很多想法用汉语中的词完全可以说明白。除非特殊情况,完全可以用我们学到的、掌握的、通行的法律概念来写文章、展示观点、展示你的思想。有的词好像大家都在使用,其实它到底什么意思也不容易说清楚。例如,有一个词叫“理路”,我始终搞不明白“理路”到底是个啥。有一次我在办公室问“理路”是什么意思,当时我们的编辑中有三个博士,他们对我提这个问题觉得很奇怪。于是跟我解释,结果三个人说出三个意思。对同一个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显然是不适合使用的。


06

最后的归纳:什么是好文章


  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出于偷懒的考虑,在许多评价标准中以文章发表在什么刊物作为判断。当然,一般情况下,比较有名的杂志发的不能说每一篇都是好文章,但好文章的比例会高一些。不过对同一篇文章,人们的评价其实并不一致,会有人说好,有人说不好。


  在我看来,一篇好文章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或者说有五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有问题意识。现在要特别强调中国问题意识。研究的问题属于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大到联合国改革,中到中国经济的走向,小到隔壁邻居两口子吵架,这些都是问题。但是这些不是都能拿来做学术研究、法律研究的。我们要研究的是已经存在的,或者是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出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建设有重要影响的问题。


  不宜成为法学论文选题的,第一是非法律的,或者是没有法律意义的问题,比如以德治国。又如研究婚姻法的人,前段时间提出要根治“小三”,也跟法律没有太大的关系。再如我们现在研究医患关系,强调患者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什么权利,我没有太多的研究。对病人,大夫和医院应该告诉他某些重要情况,因为病人有知情权。但这个知情权在法律上的意义到底如何?产生医患纠纷了,病人说医生没告诉我,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吗?第二是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说三权分立,至少在我国现在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有军队的国家化,在我国党指挥枪的体制下,军队国家化能实行得了吗?这是一个政治问题。第三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并且该规定并没有显示出不合理的问题。比如前几年国家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很多动作,法学界就没有必要跟着去研究,因为我国法律上对此早有规定。第四是凭想象想出来的问题。比如对前段时间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很多人包括一些教授从保护妇女的角度批判,说《解释三》特别是有关房子的规定对女方不利。其实这是个伪问题,具体理由我不说了。


  第二个标准是有新意。新意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观点新,别人没有说过的;第二是资料新,别人没有用过的;三是方法新,这个方法别人没有用过;第四个是角度新。当然观点新最好,但是资料新、方法新、角度新也是新意。 


第三个标准是概念清楚,主线突出,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符合逻辑符合体系,能够自圆其说,不自相矛盾。这些刚才都讲过了。


  第四个标准是结论或建议符合我国的实际,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符合社会的生活经验,能解决现在或者不远的将来的问题。法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我们研究的是社会,而我们又身处其中,因此会受自己的经历、知识背景、感情、价值取向等等的影响,所以对研究的结论要特别强调客观性、有效性。


  第五是文章的结构合理,文字要好。


  有一句话,叫做文章人人会写,各有巧妙不同。刚才讲的都是在平常看文章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实每个人都能写出好文章。能够写出好文章的人,无非是在写文章的过程中避免了别人经常犯的错误的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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