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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是为母复仇的英雄还是莽夫?我们要的难道不是公平正义? | 法宝关注

2018-02-22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王克伟(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律师/专利代理人);孙建民(笔名:青锋暮寒,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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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伟:张扣扣,是为母复仇的英雄还是莽夫?


  近日,一条关于“大年三十为母报仇杀害仇家三人”的消息引发热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公安局的微博显示,2月15日12时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月17日7时45分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张扣扣。 图片/华商网


  官方发布的一份通告显示,死者王自新,男,71岁,务农;王校军,男,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职工;王正军,男,39岁,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1996年夏天,张扣扣的母亲汪氏与王自新发生矛盾纠纷,王自新的儿子王正军(当年17岁)用木棒打伤汪氏的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正军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案件报道信息一出,就赢来了民众一片叫好声,有不少公号称其为义士,颇有二十一世纪豫让和聂政再生之雄伟。甚至有评论认为犯罪嫌疑人报名参军是为忠,为母报仇是为孝,不杀无辜是为仁,投案自首是为义,张扣扣瞬间从犯罪嫌疑人化身成为为母复仇的英雄。


  在这一片喝彩声中,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希望从法律的角度对该事件做一点分析。要想判断张扣扣是英雄还是莽夫,至少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1)有没有仇?


  (2)如果有仇,仇人是谁?


  (3)如果要报仇,该如何报仇?


  有没有仇?


  作为为母复仇的英雄,首先要弄清楚有没有仇。


  有没有仇的关键就在于:当年对王家人的判罚,是否公平?如果王家人当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量刑,那么公权力已经代替张家报了仇,这个案子就结了。


  仇既然已经报了,张扣扣没有复仇的理由,他今天的行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杀人犯行径,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96)南刑初字第142号,法院审理查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法院查明的事实准确,虽然是致人死亡,但考虑到死者本身有过错(先吐唾沫后拿扁铁打人),犯罪嫌疑人年幼且具有坦白情节,从刑事判决来说,判处7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其父母也只是普通农民,考虑到当年的收入水平,在1996年赔偿1万元也符合常理。


  因此,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说,并不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况,也就是说公权力已经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足够的惩罚。因此,仇已经由公权力报了,张扣扣如何能成为为母复仇的英雄?


  如果有仇,仇人是谁?


  复仇是在原始时代,人们根据内心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对侵犯了自己亲属的人的审判和报复。而现代刑法就是国家对这种复仇欲望和冲动的合理化与公开化,也就是说,国家作为公权力代替私权利行使复仇的权利,从而中断复仇,避免出现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局面。


  因此,私力复仇是被现代法治文明和我国刑法所禁止的。


  对于当年的致张母死亡案,网络上还流传着其它的版本,推测当年的审判存在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那么,即使当年的司法审判中确实存在腐败问题,那么张扣扣的仇人是不是王家父子呢。


  正如上所述,公权力代替私权力行使复仇的权利,如果判决不公,说明是公权力失位。冤有头债有主,张扣扣真正的仇人应当是那些贪赃枉法的法官和/或检察官,而不是王家父子。


  更何况,王家父子除了王正军本人,其父王自新,其兄王校军并未直接参与致张母死亡案,张扣扣将其一并杀害也属于滥杀无辜,何来不杀无辜是为仁?


  该如何报仇?


  如果确实有仇,仇人也找到了,采用私力报仇是否就应该够得到喝彩呢?很显然,私力复仇同样与现代法治文明是相悖的。


  作为张扣扣,如果有法官和/或检察官贪污受贿的证据,既可以举报法官和/或检察官贪污受贿,从而寻求公权力对贪赃枉法之人给予惩罚,也可以以存在贪污受贿证据为名寻求对致张母死亡案的再审,从而从合法的途径给予王家父子更加严厉的惩罚,而不是鲁莽行事,反而将自己置于违法的境地。


  当然,作为司法机关,在面临如此大的舆论压力的情况下,是否也应当考虑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还死者,无论是张母还是王家父子一个公道呢?


  很遗憾的是,并没有报道显示张扣扣曾经寻求过公权力救济。如果张扣扣从未寻求公权力救济,更谈不上用尽公权力救济,在未用尽公权力救济的情况下就采用现代法治所不允许的私力救济,显然不值得叫好。


  一个有没有仇,仇人是谁,该如何报仇都没有弄清楚的案件,舆论却在为犯罪嫌疑人喝彩,这才是法律人应该反思的问题。今天我们为张扣扣叫好,要司法机关厚待为母复仇的英雄,而且由于张扣扣存在自首情节,也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由此,王家三命为张家一命抵债,会不会使得王家父子的后人也觉得司法不公而采取报复措施,到那时候,我们是不是又要为另一个为父复仇的英雄再次喝彩呢?

孙建民:张扣扣案,我们要的难道不是公平正义?


  几乎每个特殊时期都有热点话题出现,比如在春节假期,张扣扣故意杀人案瞬间刷爆了微博,为母“复仇”正与过节探亲、回归亲情的节日情绪相契合,在某些媒体的推动下,迅速成为大家的讨论热点。


  本不想写这篇文章,按之前的经验来看,写了之后耐心去读的虽然不少,但连我写了些什么都不看,攻击我的人更会很多。但还是决定动笔写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觉得还是有责任向大家分析案情,维护有人一直在有意破坏的法律权威。


  一


  这个案件和于欢案在舆情发酵阶段有相似之处:都是先爆出可以引发群体愤怒的不实细节,张案先爆出来的是三人杀人最后把罪责推到不满十八岁的孩子身上,得以轻判的情节。事实并不如此。


  咱们看案件的情绪煽动点,22年前母亲被杀、杀人者脱罪、儿子无奈手刃仇敌,在最初报道媒体有意无意的暗示之下,张扣扣这位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瞬间成了为母复仇的“英雄”。


  很多人把张扣扣杀人与之前案件判决不公联系起来,认为司法不公导致张扣扣不得不亲自动手讨回公道。


  真相到底是怎么样呢?咱们来看发生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很明显,最初爆料者说的打死汪秀萍的王正军只是被认定为过失杀人的说法并不准确,至于王正军没有受到惩罚的说法更不符合实情。


  回到案件本身,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系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如实供述,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军七年有期徒刑,未见明显异常。


  二


  在有些媒体报道中,张扣扣姐姐却是如此描述案件事实的:“王自新(死者之一)喊着说,‘打死她,打死她我给她抵命’ ,说完后王富军(王自新第二子)拿着棍子就把我妈打倒在地上,没到两分钟我妈就昏迷不醒了。他大哥(指王校军,死者之一)当时是我们两合乡的乡长,如果母亲当年没去世,不会有今天的结果。”


  这篇报道先后被转载在不同的媒体上,众所周知当事人一方在描述案件时难免会有失公正,媒体报道只采访一方当事人无法还原事实真相,不过有些事情可以经过证实之后再报道,特别是刑事案件这样严肃的事情。比如案发时王校军的职务是否为三合乡的乡长。实际上那时的他只是个刚入职不久的乡镇普通公务人员。真正打人的是谁?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根据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认定的,这一点弄错的可能性多大?如果真是那样,为什么张扣扣一方这些年不上诉?


  事后采访到的其他在现场的人也证实了打人的确实是已经判刑的王正军。


  在当事人一方对案件事实做出不负责任的解读之后,媒体是不是要加以证实之后再作报道?要知道,我们需要媒体做的是舆论监督,而不是引导舆论。


  三


  对于其他人来说,我们要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是借机发泄个人情绪。


  同态复仇为什么被现代文明所抛弃?


  那是因为个人难免会受私人情绪影响,复仇程度难以真正做到程度合适,最终与公平正义的诉求相悖。比如都是杀人,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看似结果一样,对被害人一方来说都是永远失去了自己的亲人,但性质却截然不同。


  回到张扣扣杀人案,对于张扣扣一家来说,他们永远失去了汪秀萍,年幼的孩子失去了母亲,丈夫失去了妻子。但主观恶性还是和蓄意谋杀有区别,还是未成年人的王正军在遭受王秀萍攻击后,拿起了木棒,他打在王秀萍头上,致使王秀萍死亡。王正军想不想让王秀萍死?现有证据表明并没有,所以罪名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支持同态复仇与私刑,那么就是谁的拳头硬谁说了算。是不是现在支持张扣扣杀人的人,在王家后人出来复仇时也继续支持?否则对王家人是不是太过不公平?


  另外,有些“律师”在前案判决明明已经发在网上的情况下仍在微博上传播“杀人者无罪”的谣言,很难不让人怀疑他们的动机。


  普通旁观者要的是公平正义,是否公平得基于案件事实真相来做出判断,而不是基于主观臆断。王家人是否真的“有权有势”,这个不能靠想象,现有证据还不足以支持这个论断。不过一个案发时最高级别只是科级的家庭还不足以干扰到法院刑事判决,这个是依据常理就能判断出来的。


  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说到底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毫无根据地人为解构法律的意义,受伤害的最终还是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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