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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18年第2期要目 | 法宝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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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财经法学》杂志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创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作为国内第一本财经法学领域学术期刊,我们特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编委会,集思广益,把脉杂志的发展;我们更竭诚欢迎和期盼国内外专家学者惠赐稿件,参与匿名审稿,共同致力于将刊物打造成国内财经法学界的前沿性、权威性学术期刊。


《财经法学》2018年第2期要目

【财经法治热点:法律变革与创新】


1.机制设计理论与中国行政法学的转型


作者:苏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内容提要:行政法学面临重大变革,机制设计理论是这场变革需要吸纳的重要理论资源。较之传统行政法教义学,机制设计理论在思考行政法制度问题上有技术架构完备、运算能力较强、创造功能突出等优势,更可以整合进行政法教义学的分析框架内,对行政实践及行政法学的理论革新产生助益。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当前面临较多机制设计与分析的现实任务,因此,中国行政法学吸纳机制设计理论也是时代和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学;机制设计理论;法教义学


2.从“非公即私”到公私一体:《慈善法》的变革与局限


作者:陈建霖;刘俊宇(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英国伦敦政经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慈善法》与慈善领域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考察《慈善法》如何通过处理“私”与“公”及平衡两者间的关系,加深领域的市场化。我们认为,《慈善法》跳出了“非公即私”的旧思路,一方面对慈善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加以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准许慈善市场主体以公益为手段实现私益目的,更彻底地释放慈善市场的发展潜力,从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慈善法》还提供了三方面的保证: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公共监督制度。虽然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得较为拘谨,但由于《慈善法》明确认可了慈善市场主体因私利考量作出公益行为的正当合法性,本次慈善立法改革仍实现了重要的进步。


关键词:《慈善法》;市场化改革;社会监督;主体自治


3.扬弃与超越:集体协商到集体谈判的制度进阶


作者:胡翔(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劳动法上的集体协商制度自发源之初就隶属于集体合同制度。从制度安排看来,集体协商以签订集体合同为主要目的,定位偏误使之在实践层面遇到多重困境,集体劳动争议的数量减少、劳动者申诉的数量激增,便是由此带来的结果。劳动关系、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演进和变化,均要求劳动法制实现由集体“协商”向集体“谈判”的跨越式发展。集体协商及相关制度代表劳动关系领域的一种“形式民主”,存在形式民主的“形式化”、作用有限和效力存疑等问题;集体谈判在目的、交涉强度等方面与之显着不同,实用性、保障性和有益性的特质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我国应从核心制度、配套协同和制度衔接三个层面入手,构建“实质”意义上的集体谈判制度。


关键词:集体劳动关系;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劳动争议


【专论】


4.财政宪法学的学科定位与体系建构


作者: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财政对宪治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财政是宪治产生的渊薮。而且,财政融贯宪治的全部价值和展现宪法基本制度体系。因此,将财政宪法仅作为一般的部门宪法似乎不妥。财政宪法学实体内容是法经济学无法涵盖的。财政宪法中税收正义的“生存权保障”无法被法经济学证成,因为不符合“帕雷托最优”,因此,不能将财政宪法学看作是法经济学的分支。同样,财政宪法学也不同于经济宪法学。此外,财政法注重财政领域的法秩序、法的安定性以及国家财政权力的作用;而财政宪法则注重财政领域的财政民主、税收正义的根本价值,因此,也不应将财政宪法学看作财税法学的组成部分。财政宪法学是基于宪法的视角审视财政问题的全新研究范式而形成的知识体系。财政宪法教义学在中国缺乏规范基础,在宪政理念尚未普遍确立,财政宪法规范缺失的中国,建构超越于规范框架的理论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因此,中国财政宪法学体系应当兼顾逻辑的周延性及理论的实用性,既要满足学科体系自足自治的要求,又要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关键词:财政宪法;学科定位;体系建构


5.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立法职能中的双重制约结构


作者:赵一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提出之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被赋予重要的意义,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也被视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体现。分析表明,经由一系列制度设计,专门委员会开始主导本领域的综合性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与提出工作,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通过统一审议制度保证了审议过程中的法制统一。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中事实上形成了针对国务院系统的双重制约结构。该结构内含的矛盾性根源于制度设计者对于“人大主导立法”适格主体的不当界定,应当在厘清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基础上,合理地围绕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进行制度设计。


关键词:专门委员会;人大主导立法;统一审议制度;双重制约结构


6.论作为基本权利的家庭教育权


作者: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家庭教育权是父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经历了一个从无权利状态到私法权利再到基本权利的过程。在德国法上,基于《基本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和联邦宪法法院之判例,家庭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认识已然深入人心,但是在中国,受制于传统观念和宪法的模糊规定,这一结论还有待论证。借助于《宪法》第33条第3款之规定,从第49条第3款中大体上可以得出父母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观点,间接佐证了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属性。在内容上,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内容自主权、在家教育权、学校选择权和参与学校事务权。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确立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观念有着重要现实性,同时也为今后的家庭教育立法提供观念和理论指引。


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权;父母权利;国家义务


7.网约车劳动关系的认定:基于不同用工模式的调研


作者:肖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网约车行业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以了解和尊重行业实际用工现状为基础,并考虑网约车新政对市场发展走向的影响。我国目前网约车的用工模式并非典型的分享经济业态,可区分为司机以自有车辆加盟的C2C模式和平台公司提供车辆的B2C模式,两种模式下又存在司机兼职与全职加盟之分,以及“四方协议”与“公司自营”模式之分。不同的用工形态会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未来规制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网约车行业;劳动关系;网约车新政;用工模式


【争鸣】


8.论合同的必要条款


作者:邓辉(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必要条款涉及合同内容确定性与当事人合意,属于法律对合同成立的最低限度要求。《合同法》第14条“具体确定”的学理解释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三要素的规定,形成了合同必要条款认定规则的双轨模式,而具体的司法实践则存在着分歧。合同必要条款的基本内容与决定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和诚信原则。在判断当事人合意与否时,应当坚持意思表示的解释优先,同时采取相对弹性化的认定方式,兼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促进交易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必要条款;当事人合意;合同成立;主给付义务


9.反垄断法学的本土建构:“中国问题”抑或主要难题


作者:郝俊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原本来看,“中国问题”是文化问题。反垄断法植根于市场经济,其所关注问题的内在属性是经济性。我国反垄断法所涉问题在偏离或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构成要素上的特殊性不具有与该等要素相反的异质性,因此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反垄断法的“中国问题”。基于反垄断法的“中国问题”建构反垄断法的“中国理论”和“中国制度”之主张,颠倒了理论、制度与问题之间的因果逻辑。问题并非定在之物,而导源于理论和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主要难题,即对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制度、理论在借鉴、杂糅过程中自我理解和自我推进的难题;其根本上是由于不同来源的制度经验和理论观念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作用和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而导致的我国反垄断法的范失危机。化解危机,需要我国反垄断法学人回返到欧美反垄断法的制度、经验、理论、观念等层面,爬梳清楚其脉络及差异,在反思和批判中开发出建构本土反垄断法学的可欲方向,并找到能够解释、评价、扞卫抑或改进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判断标准。在此进程中,我们应赋予经验方法以重要地位。


关键词:反垄断法;中国问题;范失危机;判断标准;法教义学;经验方法


【域外法治】


10.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与更优规则

——以《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为考察对象


作者:王战涛(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婚姻法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囿于传统家事代理,其对家事代理的理解并不全面,亦忽视了传统家事代理已全然“沦为”债权人保护规则故而与家庭保护相悖之事实。欧洲26国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为我们理解传统家事代理提供了一般公式,据此可知《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1项并非典型的家事代理。《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中设计全新的家事代理规则,既包含家事代理的共同核心,又极具更优规则之品质。鉴于该欧洲家庭法原则与我国婚姻法存在诸多一致与暗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借鉴其对家事代理化整为零的体系设计,彻底摒弃传统家事代理的法定代理模式和夫妻连带责任后果,优化共同债务后果在婚姻债务规则和婚姻财产管理规则上的配置,从而实现家庭保护、夫妻保护和第三人保护在家事代理上的最佳平衡。


关键词:家事代理;同时管理权;共同债务;欧洲家庭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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