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29家法学核心期刊已分三期推送:要目汇编(一)、要目汇编(二)、要目汇编(三),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25家期刊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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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福利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基于社会权利视角的分析
作者:岳经纶;程璆(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70年来,社会福利制度体系经历了深刻的变迁。尝试从社会权利视角出发,通过构建福利资格准入、福利制度安排和福利结果的解释框架,对四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福利制度演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新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经历了“国家主义”统揽、“发展主义”主导、新世纪初期政策扩张和新时代政策深化的变迁过程,并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为了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应该克服福利发展上的认知悖论,重视福利制度安排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福利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形成多元的社会福利供给模式,并通过改变社会福利制度碎片化格局,构建统一公民身份的“社会中国”。
关键词: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权利;“社会中国”;新中国成立70周年
2.财税治腐的路径证成
——兼论财税治腐的功能变革务
作者:王文婷(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财税治腐”能够克服长期以来以“治人”为主要反腐手段的弊端,这种模式通过明确财权边界、规范公共财产管理等手段,进一步压缩了权力的寻租空间。财税治腐以财政党规和财税法律为制度土壤,以“理财”和“治腐”为两大主题和形式目标,聚合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终极目标之下。以领域法学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石,财税法跨越不同法域的法学研究路径,以其务实、低调、灵活的特质在面对日益复杂的腐败治理难题时展现出十分独特的价值。财税治腐承载着实现权力规制、优化理财方式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重任务,同其他权力监督方式相结合,形成对公权的监督合力,共同构建出“法治财政、廉洁政治、现代国家”的理想图景。
关键词:财税制度;腐败治理;公共财产;国家治理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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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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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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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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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法治化】主持人:刘剑文
1.税收优惠分权的法治化:标准、困境与出路
作者:蒋悟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暨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针对各地大肆泛滥的税收优惠态势,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要求落实税收优惠的法定性。税收优惠的法定性与分权性绝非天然矛盾,合理的税收优惠分权是实现税收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坚持法定原则和量能原则是税收优惠分权的基础。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统一立法和授权地方立法同等重要,对于地方税种,在税法赋权空间内应充分尊重地方税收优惠自主权;对于税收优惠的总量控制、政策审查、评估与退出等,可由中央制定统一标准或专门法律,以此形成对地方税收优惠权的制衡。
关键词:税收优惠;财政分权;财政法定;量能原则;地方自主;法治
2.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预算规制
作者:叶姗(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收优惠是基准税制要素以外的特别课税要素,既有税收法律法规设定的制度性税收优惠,又有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政策性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既有激励性优惠政策和照顾性优惠政策之分,又有区域性优惠政策和产业性优惠政策之别。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地方政府不得超出法定权限而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为此,国务院经常部署清理规范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规制效果甚微。税收优惠政策应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且通过建立税式支出制度、使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编制税式支出预算依据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及其计算方法所作的测算,可集中反映税式支出的规模和结构。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制定权;税收法定;税式支出;预算草案;规制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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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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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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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婚姻法》禁止一些疾病患者结婚 的规定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婚姻法》第 7条第 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得结婚。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被取消,代之以患有重大疾病者可以结婚,但 在婚前要把此等疾病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在 1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根本改变缺 乏充分的理论论证。本文证明,《婚姻法》第 7条第 2款具有的阻断遗传病传播的意图已 经过时,但其保障公共卫生的意图、坚持结婚当事人的结婚意思表示能力的意图仍然有 效,因此,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保留禁止一些有疾病的患者结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样的规定,应在全国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关键词:禁婚性疾病;公共卫生;国家安全;强制婚检;艾滋病
2.《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收养主体制度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作者:徐铁英(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收养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得适格的收养人,因此,各 国收养法律均以收养人的资格作为规范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 编第五章收养以现行《收养法》为对象进行编纂,稳重有余、创新不足,且存在与该编其 他制度以及《民法总则》欠缺协调的问题。本文拟以草案中的收养法主体制度为对象提出 若干修订意见。立法者应当以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态、他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差、他与被收养人是否具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等因素为支点,建构起一个“厚 此薄彼”的收养人筛选体系,以实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的目标。
关键词:收养人;被收养人;监护;拟制血亲
3.《人格权编》应增设性自主权
作者:齐云(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分则,其人格权编应明确增设“性自主权”,以克服我国 现行立法对于性利益保护模糊、矛盾和不足的缺陷,而且不宜通过一般人格权概括地或 通过其他人格权迂回地来进行保护。“性自主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受法律 保护的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在性利益的保护上,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从“贞操权”到 “性自主权”的转变,实现了从歧视女性到坚持男女平等的转变,我国学者现也多在“性 自主权”的意义上使用“贞操权”的术语。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强奸行为、欺诈型性侵 行为、性骚扰行为、猥亵侮辱型性侵行为、强迫卖淫等类型的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在 我国人格权立法中增设“性自主权”,有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也有利于我国司 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
关键词:人格权;性利益;性自主权;贞操权
4.民法典编纂中的法条表达技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条文的梳理
作者:黄文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条是承担规范功能并能够被裁判所援引的恒定的结构单元,将拟调整的事项 通过法条形式进行表达,须遵循科学的技术规则。在立法机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草案)》的文本中,仍有不少条文表达上的问题,表现为不同规范类型的表征性 词语运用不当,存在赘述型法条和无害规定,法条之间的内容重复且条文群的体系化程 度不足,条文的标示也缺乏科学性。为提高立法的质量,应正视这些问题,并运用法条 表达技术予以克服。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法条表达技术;规范类型;法条标示
《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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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理论探索》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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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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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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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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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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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问题·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专题】
1.基于功能性视角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再审视
作者:袁曾(中山大学法学院/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 珠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已触发侵权责任承担、权利能力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性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具有什么样的法律人格以回应上述现实矛盾。现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有限说等多种学说,其法律地位完成证否或证成均不符合现实需要,应采取折中的法律人格有限说。考察法律人格扩张的历史进路与拟制法人的形成过程,可以明确:法律人格的确认是法律为了解决现实需要而做出的功能性安排。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承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有限性并明确"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通过法律系统性调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智能合约; 法律工程;
【法学研究】
2.论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
作者:包毅楠(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是对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洋中群岛制度的创新。然而,作为"一揽子妥协"产物的《公约》并没有对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有数个大陆国家在《公约》体系之外为它们的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从而使得这些国家的实践同《公约》第四部分的群岛国制度产生矛盾。这些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一旦形成习惯国际法,还可能对《公约》的体系造成破坏。相比之下,如果大陆国家以《公约》的群岛国制度为基础比照适用群岛国制度的各项规则,不仅可以实现大陆国家与其他国家的海洋权利之间的平衡,解决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实践同《公约》的矛盾,还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因此,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比照适用《公约》的群岛国制度相比目前某些大陆国家为洋中群岛划定直线基线的实践更具优势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洋中群岛; 群岛国制度; 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 比照适用;
3.被害人视野中的强迫卖淫罪
作者:骆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卖淫的含义应理解为:以获得物质性或其他其认可的利益为目的,男女向他人提供性交或其他能够唤起性意识、满足性心理直接接触的性服务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其中,妻子、女儿等家庭成员可以成为该罪的被害人。对于被强迫卖淫的人以外的人,若受到暴力等强迫行为的人与被强迫卖淫的人在强迫者眼里属于相互关联的整体时,是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另外,无意识或减弱意识能力的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儿童并非都一定成为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被害人对强迫者不同意的内容与对于嫖娼者同意的内容有时并非一致。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应当是被害人的意志因受到强迫者的强迫行为而被强迫者控制之时。
关键词:强迫卖淫罪; 被害人; 不同意内容; 犯罪形态;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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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基于引领法律与科技新型关系的视角
作者: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育部)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科技立法;“技术—经济”范式;“技术—社会+经济”范式;自主化技术;人的价值性;人工智能伦理
2.作为典型合同之服务合同的未来
——再论服务合同典型化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育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内容提要:典型合同的取舍标准,不仅在于该类合同的社会经济重要程度,还在于其区别于其他典型合同的异质性。现有合同法规则及典型合同类型不能有效适用于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有必要将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定。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裁判实践的丰富性、比较法上的先例以及合同立法技术的发展,使得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的设计也具有可行性。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以服务合同一般规则统领各类具体服务类合同的立法模式。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可以以服务提供人和服务受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中心来构建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服务合同;必要性;可行性;典型合同
3.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育部)
内容提要:基于侵权责任引发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散见于多个不同法律部门,且适用范围日趋扩大,但各部门法规范彼此交叉混同、不成体系,有损法制统一。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仅在第47条对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规定,适用范围狭窄,难以肩负整合体系之重任。应在《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承担”中对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作出一般性规定,指引其他部门法对此类惩罚性赔偿做更为具体的规定。适当扩大解释“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55条第二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规定;在食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法释[2017]20号第23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在旅游服务侵权责任之惩罚性赔偿上构建“《旅游法》第70条+《消法》第55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公式。构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互补位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律体系稳定性和开放性的统一,以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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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特稿】
1.论我国法律援助辩护之完善
作者:陈光中 魏伊慧(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拘禁期间;死刑复核
【法学】
2.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权观
作者:唐勇 陈思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权发展的基本规律表现为人权主体由个人到集体,再到人类整体;人权内容由单一到多元,再到全面系统;人权保障由唯我的国家视野到容他的国际视野,再到整体的全球视野,最终都指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当今世界人权事业面临中心与边缘的文明对立、发展与人权的因果倒置、援助手段偏离人权目的等困境。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主体上由个人、国家、人类命运共同体三个层次逐步推进,在内容上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人权,系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具有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的意义。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中国方案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检讨与重构
作者: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4.个人特殊体质介入侵权责任影响的类型化分析
——基于最高法院24号指导案例适用情况的考察
作者:徐洁 李遵礼(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如何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各种观点不一。最高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确立受害人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情形的“蛋壳脑袋”规则,但尚未得到普遍参照适用。究其原因,既有对因果关系、原因力等理论存在误解的原因,也有道德倾向、现实需求、“类似案件”识别标准模糊等现实原因。实际上,对于判断特殊体质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论采用因果关系二分论还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都融入了法律政策的考量和主观价值判断。因此,个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影响应从法律技术判断回归价值判断,根据是否因年龄自然增长形成的特殊体质、特殊程度、知悉情况、故意还是过失等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
关键词:特殊体质;侵权责任;介入影响;类型化
5.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分析与我国破产法的改革
作者:丁燕(青岛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价值论视角诠释世行“办理破产”指标的功能,其具有促进各经济体实施破产法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价值。从方法论视角解析“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价体系,其作为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以2008年Djankov和Hart等人撰写的论文Debt Enforcement around the World所确立的评估方法为基础,主要由债权回收率和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两部分组成。从比较视角出发,与可比经济体“办理破产”指标相比,我国排名位次靠后,债权回收率低、时间长、成本高,债权追收结果未实现持续经营,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分值不高。鉴此,从实践论层面展开与评述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改革措施之利弊,提出一系列继续完善破产法实施之建议,如在立法层面,应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法律规则的出台;在司法层面,应贯彻实施“利益平衡”原则,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行政层面,应大力推进行政权与司法权协作的法治化。
关键词:“办理破产”;中小企业重整法;利益平衡;破产管理机构
【青年论坛】
6.口供印证的类型化研究
——基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思考
作者:王宇坤(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口供印证属于印证证明模式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讨论。其中,认罪案件普通审理基于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口供的印证保留了完整的司法证明过程,需要遵循“实质印证”法则。认罪案件简化审理基于存在诉讼程序的简化,印证过程呈现出简化印证特点,但是审判人员必须坚持最低限度的印证要求。翻供案件中的口供印证呈现出双重印证特点,既要审查认罪供述的印证问题,又要审查翻供理由、无罪辩解的不能印证问题。共同犯罪案件的口供印证则是呈现为一种对比印证特点,审判人员需要对比共犯认罪供述的一致性,并在结合其他证据印证的基础上,得出共犯认罪供述的证据事实是否得到充分印证。
关键词:口供;印证;认罪;翻供;共犯
《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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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结构与规则】学术主持人:章剑生
1.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私益诉讼的一种补充,后者的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不可当然平移到前者。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构造呈现“双阶构造”诉讼程序和“混合主义”诉讼模式之形态,且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具有督促程序前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特点,它们构成了本文讨论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基础。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涉及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除外。若照此原则仍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由法院在个案中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基于“双阶构造”的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客体是公益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和被告不作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相应地,具体证明责任分配是,前者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承担,后者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作为”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检察机关
2.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及其制度构建
作者:刘飞 徐泳和(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反映了宪法层面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体现了人民主权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与国家积极作为理论。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界定为公诉人。在此基础上,应围绕以下制度内容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制度构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检察建议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制度;不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检察机关举证责任制度。
关键词:诉讼地位;公诉人;程序构建
3.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
作者:张旭勇(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职责范围界定、履职期限计算、判断标准选择等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严重不足。基于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明确分工,保障生效行政决定内容实现的相关法定职责不应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但是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的职责具有独立性,属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范围。履职期限以收到检察建议为计算起点,并应当将鉴定、公告等时间扣除。较之行政私益诉讼中的依申请履职,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具有调查取证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调查对象的天然阻抗性以及“行刑衔接”的复杂性等特殊性,履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职权法定、程序法定以及自然条件限制等原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应选择行为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
4.论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作者: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无论是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期间还是正式入法后,起诉期限问题均未能引起制度设计者的关注。判例和学说上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的观点,既缺乏规范依据与理论支撑,也不利于公益的及时救济与恢复,是值得商榷的。与此同时,既有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则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之间存在着种种不匹配问题,难以直接加以适用。为此,应在考量前置程序影响、规则简明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建议以检察建议回复日或回复期满日为起算点,允许检察机关在6个月内起诉,这一规则能较好平衡公益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之间的关系。起诉期限规则具有承接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应在未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作出明文规定。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起算点;起诉期限扣除;前置程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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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论司法对法律漏洞的习惯救济
——以“可以适用习惯”为基础
作者:谢晖(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古以来,人们就追求法律的逻辑自足,但作为人类智慧的产品,它却无法做到逻辑自足、规范无缝。对此,古今中外的不少法学家都予以揭示,并提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理论。法律漏洞可分为概念漏洞、规则漏洞和原则漏洞。救济法律漏洞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之一,是在司法中适用习惯予以救济。运用习惯救济法律漏洞具有必然性,它取决于习惯的积淀、确信、权威以及可诉性等特征。司法中适用习惯救济法律漏洞的类型有当然补充、连带补充和造法补充,其基本手法是经由司法使习惯理性化、可诉化。
关键词:司法; 习惯; 法律漏洞; 救济
2.论人权论证的三种范式
作者: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权论证的范式即"人权正当性之理论证成的基础、路径与模式"。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人"本身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强调"权利"理论本身的历史性与民族性。根据各国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人权观,我们可以将"人权论证理论"概括为"超验人权观""经验人权观"与"先验人权观"等三种范式。中国传统文化中,"至诚尽性,与天地参"的"人性论"内含"人权主体资格之原理";"和而不同,化成天下"的"天下观",可以构成"国际人权理念及规范"之理论渊源。当今时代,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人权话语体系正在形成之中。
关键词:人权论证; 超验人权观; 经验人权观; 先验人权观
3.争点整理实效化的模式探索与完善
作者:孟醒(辽宁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已建立审前争点整理制度,但该制度过于粗略,导致争点收集功能有限、争点讨论程序不明、争点确定效果缺失,无法发挥切实的争点梳理提炼效果。对比两大法系,可发现存在铺展-精减和挖掘-凝缩两种争点整理实效化的路径。我国现有庭前会议以及证据交换的程序外型,更近似铺展-精减模式,但也仅限于框架上的接近,缺乏实际内核。结合我国司法建设尚待完善、律师代理匮乏以及司法环境不良等因素,我国应选择挖掘-凝缩模式,且德、日相较,应模仿日本的辩论准备程序。如应加强主办法官早期的实质性介入,以法官释明为引导,保障当事人的意见充分阐述,确保在争点整理中的争点收集、争点讨论和争点确认三项功能都能得到发挥。
关键词:争点整理实效化; 审前动议; 释明; 心证开示; 庭前会议
4.混合性党规的正当性证成与适用范围
——党政联合制定党规的一种理论回应
作者:欧爱民 李丹(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混合性党规是拥有党规制定权的党组织联合国家机关在相同或相近领域共同立法而呈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形态,是涉及国家管理事项的特殊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二元法治格局下,混合性党规被长期忽视甚至误解,其正当性饱受质疑。事实上,混合性党规适应了党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与党领导权优化理论、法治成本/效益理论和党政关系协调理论相契合,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正当性。混合性党规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广泛越好,其创制应接受上述理论的反向约束,需将之限定在"党的直接管理领域""党政协同共治领域"等特定范围。
关键词:混合性党规; 直接管理领域; 协同共治领域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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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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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与法律发展】
1.人工智能:国家治理的契机、挑战与应对
作者:张爱军(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是双刃剑,既有效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也给国家治理带来新的问题。一方面,人工智能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尤其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舆论治理方面具有显著效能,加强了国家对意识形态的有效引导和控制,有效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实现了对社会政治情绪的有效规制,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智慧化、理性化和高效化。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给国家治理带来新的难题甚至困境,这在技术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国家治理“一刀切”、助长官员的懒政滥政、影响官员的人性化关怀、侵犯个人隐私等方面尤为突出。加强对人工智能的价值注入、使国家人性化治理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保障个人隐私方面的法治建设,对于提升人工智能在国家治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国家治理;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建设
2.新时代农村法治的实践障碍与制度逻辑
作者:王建国 郝洁(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法治现代化建设是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农村治理的法治化关系到法治中国梦的实现。目前,经济发展滞缓、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农村法治建设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农村法治文化落后等诸多因素严重阻碍中国农村法治建设现代化的步伐。化解农村法治现实困境的有效方案必须以法治化的实践方式着力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稳步实施,包括完善立法保障农村基层法治推进,增强农民参与治理的权利意识,推广公益律师参与乡村维权制度,践行农村法治、德治与基层自治共进的治理模式,强化党和政府对于法治农村建设的领导力和向心力。
关键词:法治中国;农村法治建设;农村治理法治化;法治发展
3.“国家所有”的私权基础及实现路径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宪法上“国家所有”乃全民所有制反映,具有制度保障意义;其私法权利形态多样,不只国家所有权,亦有其他权利,应以“国家财产权”为基。“国家所有”可由权利主体与客体遁入私法。于权利主体,国家法人化,建立以机关法人为核心的公法人体系,完善国家举办设立之法人制度;就权利客体,须厘清国家财产范围,区分财政财产、公用财产、共用财产。由此,在《民法总则》法人规范指引下,新立机关法人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分别立法,不论国家举办设立与否,在同一法律中规定。制定国家财产法,构建国家财产基本法律框架;民法典物权编仅保留国家所有权一般条款,现行国家所有权物权法规范纳入特别法。
关键词:国家所有;私权基础;国家财产权;私法实现;权利路径
4.网络犯罪司法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王玉薇(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化犯罪。通过智能互联网的技术架构,网络犯罪具有了主体匿名性、客体信息性、后果风险性等新特征,使传统扩张主义的司法治理路径面临着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困境。因此,需要重新定位现代司法的功能,力求法官在裁判网络犯罪案件时发挥主导作用,努力促进网络个案公正的实现;全面提升司法系统的自治能力,通过智慧审判公开制度的建构矫正司法的封闭性;通过自我规制的规制方式矫正政治对司法的直接干预,进而实现智慧时代司法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网络犯罪;司法治理;扩张主义路径
5.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背景下排污许可设定制度研究
作者:潘佳 王彬(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生态文明社会建构中的基础性污染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在制定的现实语境下,亟待对排污许可设定进行全面的制度反思,以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推进确定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排污许可设定应当在整体的法秩序框架下发挥合力,丰富及细化排污许可专门行政法规中有关排污许可设定的内容,允许地方性法规设定排污许可,严格限制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临时许可。排污许可只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授予排污单位,不以排污单位的行为合法性为许可前提,许可机关应秉持“能力主义”许可模式。排污许可与环评的紧密关系并不意味着环评需作为排污许可的前置程序。依法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宜作为排污许可的条件,达标排放与否亦非授予排污许可的法定前提。
关键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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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
1.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研究
—— 以制定程序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秦前红;庞慧洁(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地方党内法规的质量是对地方党内法规所进行的客观评价,主要衡量标准是考察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满足党和国家所需、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具备可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是否达到制定时设定的预期目标等。由于目前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存在程序不规范、缺乏立规技术等问题,使其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因此,在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中应提高立规技术,规范立规语言,完善制定程序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从而提升地方党内法规的质量,确保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合理、合法,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地方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制定程序;立规语言;党员参与
2.国家治理进程中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者:宋才发(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党内法规体系的功能作用要由实际成效来体现。必须整体筹划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党章是执政党制定党内法规体系的总章程,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法治路径是:加强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衔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清理,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监督和评估机制体系。
关键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法律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监督体系;评估机制
【法学研究】
3.专利权权利客体例外制度研究
作者:宁立志 郭玉新(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法所不予保护的客体可称之为专利权例外客体。专利权权利客体例外制度由例外客体范围及其排除规则与适用机制共同构成。我国专利权例外客体在形式上呈现“1+N”形式,内容上可分为发明创造的例外客体和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两种类型。面对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新,我国专利客体例外制度存在着制度逻辑性欠缺、例外客体排除规则不明确、适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从规范建构、法律解释与适用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专利权客体;客体例外制度;专利适格性;利益平衡;法律解释
4.我国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研究——日本经验的启示
作者:李蕊 程新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保障粮食安全是保障免于饥饿的基本人权的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当下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在起草,亟待明确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路径。日本当前已形成以《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为基本7法,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灾害防治等专项立法为补充,相关领域立法内部规范协调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并通过立法有效平衡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构建了粮食安全双重保障机制。日本在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中,确定各社会团体的主体地位,给予税收、财政、竞争等各方面法定优待,对全国各地各领域涉及粮食安全保障的社会团体予以宏观安排以协调各自作用,配以相应限制措施,形成政府、社会、市场的三元协同的粮食安全综合保障体系,而通过法治轨道内的保障计划和具体保障政策积累下的经验,又能够反哺日本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借鉴日本经验,中国应当尽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协调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团体优势,以法治化的计划和政策助推粮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在粮食安全法治保障化层面,在法律移植整合层面,日本的法律经验也值得借鉴。在中国的粮食安全法治保障体系构建中需要对包括日本在内的更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法治经验进行深入研究并借鉴,深入研究把握粮食安全与生存、健康、贫困等问题的关系,走出一条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的中国道路。
关键词: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法治保障;粮食权
5.美国司法再投资改革实践检视
作者:韦佳(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内容提要:21世纪以来,在大规模监禁背景下,美国各州相继达到监狱拥挤、不堪矫正支出重负的临界点。在此背景下,各州开始探索监禁改革之路,联邦政府遂正式发起“司法再投资倡议”。这个以经济性著称的司法再投资,通过设立问题解决法庭、改革量刑法与缓刑、保释制度等措施,打破监禁与累犯循环的局面,运用司法测绘定位司法资源缺口,将由此节约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加强社区监督与改善社区基础设施中,从而显著提升了美国刑事司法系统运行的公平与效率。从2007年至今,司法再投资已积累了十余年的改革实践经验。35个州的多项数据表明,司法再投资有效缓解了美国大规模监禁带来的资金和人员短缺,能在让更多犯人回归社区的同时,降低累犯率并提升公共安全。司法再投资的实践经验及其所蕴含的经济学思维,或为中国监狱与社区矫正改革提供镜鉴。
关键词:司法再投资;循证改革;大规模监禁;公共安全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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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
作者: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关键词:投资仲裁;东道国反请求;双方同意范围;关联性要求;合同请求;条约请求
2.“扫黑打伞”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王秀梅 司伟攀(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现行《刑法》是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选择性”要件,改变了之前“必备性”要件的地位。依据刑法理论的解释以及“扫黑”的现实需要,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作为“保护伞”成立的主体。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保护伞的结合主要有四种模式,具体分类对实现“打准打实”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在审理“扫黑打伞”刑事案件中,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徇私枉法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具体的犯罪。而四种模式中的罪数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不同模式的行为分别进行认定。此外,通过解释刑法总则、分则之间关系,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适用中存在“重复评价”。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结合模式;刑事制裁
3.简析企业社会责任的人权维度与路径建构
作者:徐亚文 李林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失范乃至严重侵权行为频现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因其概念模糊、企业中心主义、非强制性等理论缺陷未能有效指导企业治理。在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中诞生的企业人权义务概念,具有概念确定性与开放性、目的价值性和不可分割性、非自愿性和可救济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理论问题;同时,企业人权义务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通过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行动得以实现。国家应当培养尊重人权的企业文化、确保纵横两向的政策一致性、提供基于国家的救济途径;企业应当做到政策承诺、人权尽责和及时补救。
关键词:企业治理;社会责任;人权义务;人权尽责
《国际商务研究》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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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1.我国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之演进及反思
作者:张韬略 阴晓璐(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上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早期以商标权地域性为基础,认为受托方加工相同产品、贴附相同商标并交付至境外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来逐渐转变态度,认定受托方的行为属于"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非商标使用"虽然为认定受托方不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理论便利,但与常识相悖,也难以自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时,以该理论全面替代混淆性判断,无法精细平衡涉外定牌加工委托方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院近年考察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的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则是将涉外定牌加工受托方定位为商标侵权的帮助者,这与其倡导的"非商标使用"思路自相矛盾,进一步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应限制"非商标使用"理论的适用,回归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
关键词:涉外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商标使用; 混淆
2.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问题
作者:范冰仪(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应对其进行专门研究。披露是规制第三方资助的关键。国际投资仲裁中关于第三方资助披露的规则呈现出缺位和模糊的总体特点。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受资助方基本均为申请人。由相关案件可知,现行实践与规则并不适配。实践中,披露的发起一般经由被申请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要求披露的原因常见于利益冲突和透明度,仲裁庭对披露要求的拒绝一般基于对披露程度的考量。将规则与实践对比分析可知,规定仲裁庭要求披露的时间,严格把控第三方资助的披露程度,是完善国际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披露规制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披露; 第三方资助; 国际投资仲裁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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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海权理论经历了由传统海权到现代海权的转变之后,中国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为契机,试图实现中国特色的海权发展。在充分认识到中国所处的海域环境和国际形势后,合作成为发展中国特色海权的必然选择,这同时也符合现代海权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内涵。在遵守国际条约和习惯法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国际实践中的合作模式,以法律构建合作框架的方式加强中国海权“硬实力”和“软实力”合作是实现中国特色海权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海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硬实力合作;软实力合作
2.论公海自由的相对性
作者:梁源(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武汉大学2011计划“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公海自由是海洋自由原则在公海海域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海洋法的重要支柱之一。确定主权国家的主权范围与公海自由原则的运用,一直是海洋法律规则不断发展与国家间博弈的重要内容,并体现出趋向于限制公海自由范围与内容的发展趋势。滥用公海自由原则,将公海自由绝对化是部分国家提出过度权利声索的主要论据之一,这种建立在罗马法绝对权理论基础上的主张,并不符合现代海洋法的价值追求,公海自由正体现出一种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的变化过程。
关键词:自由正义;积极自由;公海自由;立法技术;法律冲突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法学要目
(CSSCI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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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专题】
1.论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制度的科学设计
作者:管斌 万超(华中科技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区域性金融波动剧烈频繁,与金融法治缺失所致的监管失衡不无关系。由于中央金融监管放权的法律供给缺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有效供给不足,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实践存在着模糊化、分散化、多重化和碎片化等问题。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避免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异化,我国应当坚持"中央监管为主,地方监管为辅","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权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各自目标,构建中央-地方综合性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中央-地方金融监管统筹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 系统性风险; 央-地关系; 权责统一; 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协调机制
2.自贸区金融生态的法律营造与再生——以可复制、可推广原则为中心
作者:倪斐 逯鑫赫(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自2013年9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我国已先后4批共设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贸区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营造出相对独立的金融生态区,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制度。为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从金融生态主体上看,自贸区放宽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机制;在金融生态环境方面,自贸区致力于推进金融创新制度法治化与健全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在金融生态调节能力上,自贸区通过强化对区内金融服务业的监管来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可复制、可推广是自贸区金融创新的实践宗旨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受不同区域金融生态基础和法治环境差异的制约,自贸区金融生态的复制和推广呈现出一种渐进式的再生路径。
关键词:自贸区; 金融生态; 法治环境; 金融创新
3.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解构: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
作者:李安安 范鑫(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对赌协议中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之间的逻辑边界,现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仍未形成统一的共识,其争议焦点是在于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合同安排是否紊乱了公司资本制度及治理结构,从而触及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现有审判经验多着眼于原则上否定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例外上允许公司在适当的情形下对股东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探求根源,其本质上即混淆了合同自由与公司规制的边界,存在以合同效力与履行为由,过度保护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制度稳定的法治陋弊。问题之纾解应着眼于对合同自由和公司规制的再剖析与新衡平,注重合同效力和履行的前置性判定,创新公司维持与救济的多渠道衡平,以及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全流程评价,以更富有弹性的裁判机制塑造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协议的创新进路。
关键词:对赌协议; 效力判定; 合同自由; 公司规制
王利明: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 法学杂志 202001
宋华琳:电子政务背景下行政许可程序的革新 | 当代法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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