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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评析 | 北外法学202001

【作者】米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北外法学》2020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要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与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建立了友好关系。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但事实上,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研究几乎是空白,那时候我们特别关注欧洲国家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律。进入21世纪后,随着我国与亚非国家经贸关系的发展,我国法学家才开始关注这些国家的法律,并逐步开展相关研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对相关国家法律的研究引起了我国法学家的高度重视。然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达60多个,要在短时间内将这些国家的法律研究透彻,是不可能的事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研究状况进行评估,提出今后一段时间研究的重点问题是有意义的。

关键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法律制度


中国学者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社会相对滞后,其他国家与这些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的密切度相对不高,许多法学家认为这些国家的法制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其法律制度、理念没有太高的参考借鉴价值,因而很少大规模地去翻译、研究这些国家的法律文本。
  (一)1949~1991年,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查阅国内各大图书馆及权威数据库信息,我国在1949~1991年没有学者进行过关于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非洲、中东欧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在这一阶段的前期即“文革”前,我国法学家主要是翻译、研究苏联的法律文本并加以学习、借鉴。“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更谈不上研究外国法律。这和我国当时的国情和对外政策是吻合的。
  (二)1992~2013年,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研究起步并取得一些成果
  1992年开始,我国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基于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学者开始关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
  (1)对南亚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评析。查阅国内各大图书馆及权威数据库信息,我国学者对南亚国家法律制度已有涉猎。我国学者对古代印度法制的研究很深入,已经把古代印度法制的演变梳理得十分清楚。北京大学由嵘教授的《外国法制史》,对印度法制的产生、发展及演进进行了梳理并深入分析。近年来,已有论文涉及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等南亚国家法律问题,主要有《印度社会的法律改革》、《法官引领下的印度公益诉讼制度》、《印度合同法律制度述评》、《种姓制度对印度法律的影响》、《〈布托宪法〉与巴基斯坦联邦制》、《巴基斯坦宪政改革及其影响》、《孟加拉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点》、《斯里兰卡的宪政改革与民族冲突》。尼泊尔和马尔代夫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则没有一篇法学论文提及。我国学者对南亚国家的经贸法律制度有所探讨。例如,陈云东教授参与主编的《印度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和《印度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汇编》;齐虹丽主编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汇编》、《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和法律汇编》和《不丹王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和法律汇编》;马巍主编的《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贸易法律指南和法律汇编》。上述著作中,均收录了南亚国家的法律文本并对其进行了概括阐述,让国内学者得以了解南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南亚国家法律的研究是不够的。目前出版的一些著作大多是介绍性质的,目的是为我国企业的经济贸易活动提供咨询。从内容上来讲,大多为投资法、税法、劳动法、仲裁法、海关法等与经贸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许多涉及南亚国家的重要的部门法律均未进行研究。从研究的深度上来讲也远远不够,许多著作停留在解答投资者关心的技术性问题上。
  (2)对东南亚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评析。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我国法学界最早关注的是东南亚地区。1993年出版的《越南、缅甸、老挝现行法律选编》可以说是国内第一部介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文本的译著,其中涉及这三个国家的重要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法院组织法、选举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经济法。《越南法研究》是我国最早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重要著作。这部著作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越南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军事法、环境保护法,让国内法学界首次看到越南法律的全貌。之后,国内学者开始进一步翻译、研究东南亚国家法律制度,出版了十余部译著、专著,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译著主要有:《越南民法典》,米良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越南刑法典》,米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出版;《越南·泰国民事诉讼法典》,米良等译,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菲律宾民法典》,蒋军洲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马来西亚刑法》,杨振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泰王国民商法典》,米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出版;等等。专著和论文主要有以下一些。《东盟国家宪政制度研究》对东盟10个成员国的宪政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演变进行了阐述分析,对其现行宪政制度进行了重点研究,对其政治制度、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少数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政党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并与相关国家进行比较,提出了初步的看法和观点,为我国学者了解东盟国家宪政提供了一部权威性著作。王义明担任总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008年出版的“东南亚国家经济贸易法律研究丛书”,每个东南亚国家有一部法律选编、一部法律指南,另外还有一部介绍东盟的著作,共计21部,首次在国内大规模地介绍了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此外,还有《老挝经济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缅甸经济法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泰国经济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东盟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一书被中国法学会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2009)》评选为2008年度我国国际法领域最具学术价值的著作。还有《东南亚法律制度概论》,张树兴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论文《古代东南亚国家法制的产生及发展》和《论中国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法对东南亚的影响》,分叙了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等国家法的形成及演变,从中看出“混合法”特色。上述研究成果奠定了我国法学界对东南亚国家法律制度研究的基础。这些成果集中在对东南亚国家宪政制度、公司制度、对外经贸制度和法制演变的分析研究方面,为我们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
  (3)对中亚和独联体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评析。查询我国相关数据库,仅查到几篇论文涉及中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律环境研究》,张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环境》,刘红星;《乌兹别克斯坦废除死刑政策研究》,王胜华;《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律问题研究》,党华夏;《乌兹别克斯坦的国际和国内投资法规范的互动研究》,诺迪拉;《中亚国家投资立法比较研究》,王晓峰。可以认为,我国学者对中亚国家法律制度的关注度还很不够。中亚国家法律文本的相关翻译文本也未查询到,仅在我国驻中亚国家大使馆网站中找到了投资法等少数中文译本。我国学者近年来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法律的翻译、研究还是较多的。事实上,在苏联时期,我国法学家大量研究了苏联的法律制度,我国也大量借鉴了苏联的法律制度。苏联解体后,我国法学家对俄罗斯法律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多,翻译了不少俄罗斯的重要法律文本,相关研究的专著、论文也不少,重要的有:张寿民《俄罗斯法律发达史》、孟祥娟《俄罗斯著作权法》、张建伟《俄罗斯法律改革与秩序治理:一个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刘洪岩《昂扬而凝重的话题:俄罗斯法治转型进程中的法律自治》、付荣《俄罗斯物权法律制度的确认和重建》、鄢一美《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等。而对其他独联体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则相对少一点。
  (4)对西亚、非洲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评析。经查询,我国学者对西亚、非洲国家法律研究的论文有50余篇。其中涉及非洲国家法律的论文有40余篇,涉及西亚国家法律的论文有10篇。可以看出,我国学者更加关注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些论文涉及西亚和非洲国家的宪政制度、贸易投资制度、刑法、民法等法律制度。其中有杨立新教授的《论埃塞俄比亚侵权行为法对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借鉴意义》;徐国栋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两股改革热情碰撞的结晶》;非洲法律研究专家洪永红的《尼日利亚现行国籍法评析》和《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权》;夏新华的《从“非洲法系”到“非洲混合法系”——再论非洲法研究中的法系问题》和《非洲法律文化研究初探》;刘雁冰的《20世纪中东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变革——以土耳其、埃及、伊朗与沙特阿拉伯四国为案例》;俞飞的《以色列宪法革命初探》;乔飞、范忠信的《论古代以色列法对王权的制约——以〈圣经〉扫罗王被废一事为例》;梁洁的《试论巴勒斯坦的建国权利及其实现》;姚惠娜的《巴勒斯坦法律制度:历史和现实》;等等。这些论文为我们了解西亚、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基础并提供了宝贵资料。与此同时,笔者发现,关于厄立特里亚、索马里、吉布提、坦桑尼亚、布隆迪、塞舌尔、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加纳、多哥、贝宁、尼日尔、乍得、中非、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加蓬、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赞比亚、安哥拉、津巴布韦、马拉维、莫桑比克、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斯威士兰、莱索托、马达加斯加、科摩罗、毛里求斯等非洲国家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篇论文涉及。由此可见,我国对非洲法律制度的研究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对于西亚、非洲国家法律文本的翻译,仅在我国驻这些国家的大使馆网站上看到与投资贸易相关的部分法律中文译本。
  (5)对中东欧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研究评析。我国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由嵘先生的《外国法制史》对中东欧国家法制的发展史进行了梳理。经查询中文数据库资料,发现我国学者研究中东欧国家法律制度的文章有28篇,主要有:徐国建的《中东欧仲裁制度比较研究——以波兰、捷克为例》;王锡锌的《波兰的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裁判所》;陈成的《论波兰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赵鑫臻的《立陶宛知识产权法》;孙宏涛的《立陶宛共和国保险合同法》;陈荣文的《爱沙尼亚〈劳动纪律处分法〉述评》;赵秉志、蒋娜的《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与司法认定——以塞尔维亚共和国被诉种族灭绝罪的案件为样本》;等等。这些论文涉及中东欧国家的诸多部门法制度,还涉及中东欧国家政治剧变后法律制度的变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中东欧国家法律制度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关于中东欧国家法律文本翻译的出版物也未能查询到,但在我国驻中东欧国家大使馆网站上有少量与投资贸易相关的法律文本。


外国学者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研究
  总体而言,英美学者基于其全球战略和视野,还是十分重视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内的国别研究和区域研究的,但相对于关注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问题而言,他们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关注度相对较低,所能查阅到的著作和论文相对少一些。
  (一)外国学者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进行研究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
  (1)哈丁著、高鸿钧教授翻译的《东南亚的比较法和法律移植:“习俗杂音”的意蕴》一文是西方学者研究东南亚法律的著名文章,这篇论文被收入《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中,其详尽地分析了东南亚各国对外国法律“移植”的过程、后果及对今天的影响,重点分析了西方殖民过程中东南亚对西方法律的“移植”。当然,作为西方学者,哈丁站在了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之上。而事实上,殖民地时期,许多法律制度是西方殖民者强加在东南亚各国头上的,而非东南亚各国对西方法律的所谓“移植”。这篇论文的价值在于,我们可以透过它了解西方法律对东南亚的影响。
  (2)英国学者阿卜杜勒·帕里瓦拉、萨米·阿德尔曼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与危机》一书中对马来西亚出口加工区的女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捷克学者维克托·纳普主编的《各国法律制度概况》一书,其中有许多内容涉及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英国学者丹·乔·艾·霍尔的《东南亚史》、澳大利亚学者约翰·芬斯顿主编的《东南亚政府与政治》、澳大利亚学者吴明安的《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日本学者白石昌也编的《越南政治、经济制度研究》等著作也都从不同角度对东南亚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此外,法国学者兰加对泰国法律的研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其对泰国法律发展的研究成果在泰国影响很大。
  (3)美国学者劳伦·本顿著《法律与殖民文化:世界历史的法律体系(1400~1900)》一书对孟加拉国、印度、苏丹、乌拉圭等国殖民地时期法律的演变作了深入分析。
  (二)外国学者对西亚和非洲法律的研究成果
  外国学者对西亚和非洲法律的研究成果不少,一是西亚、非洲本土学者的研究成果,二是西方国家的学者的研究成果。
  西亚、非洲法学家对本土法律研究的成果不少。伊萨·希维杰(Issa Shivji)就是最重要的非洲法学者之一,他是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法学教授、沃里克大学客座教授。他的主要著作有《坦桑尼亚的阶级斗争》《坦桑尼亚的法律、国家与工人阶级》《非洲的人权概念》等。他还编辑了“国家与宪政:民主与法律激进主义的非洲论坛”丛书。索·皮克特(Sol Picciotto)是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法学院院长,撰写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理论》等专著。
  西方国家也有不少学者研究西亚、非洲国家法律,供职于奥斯陆大学法律系的知名学者安·赫拉姆就是其中之一。她一直为南非和西非律师讲授妇女法,发表过《津巴布韦的法律变革与性别:从社会文化和历史的角度看无子女的女性与离婚》等论文。雅施·盖伊·马·奥克森(Yash Ghai Ma Oxon)供职于香港大学,曾在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大学、瑞典乌普萨拉非洲研究所、耶鲁大学、新加坡大学及沃里克大学任教,他的著作有《非洲宪法与统治导论》《肯尼亚的公法与政治变迁》《法律的政治经济学:第三世界读本》《太平洋岛屿国家的法律、政治与政体》等。
  通过查询数据库,笔者找到了大量研究西亚、非洲国家法律制度的英文文献资料,大多集中在劳动法律制度、市场法律制度、人权等领域。这些文献资料也可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必要性、价值、社会意义


  (一)必要性
  通过上述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相关研究的梳理,笔者认为,由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社会经济相对落后,对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并未受到太多法学家的重视,因此总体而言,关注、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国内外法学家相对较少,研究成果不多,成果的覆盖面、整体性、系统性、深度、广度均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现有成果虽然显得零散、不系统,但都进行了有益探索。有的论文提供了研究范式,有的论文不乏真知灼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意义重大。今后,我国法学家需要加大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学研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对其进行深入、全面、系统的研究,既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也有利于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进步。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初步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探讨的空间很大。一是国内尚无全面系统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重要的法律文本的中文译本;二是国内没有学者系统地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据此,我们有必要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重要的法律文本进行翻译,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厘清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发展、演变的脉络,揭示这些国家法律发展与其社会经济之间的联系,分析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特征,比较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异同,提出我国与之开展法律合作的对策、思路。
  (二)价值
  (1)学术价值。可以丰富我国法学的内容,特别是国别法、国际法和比较法的内容。长期以来,国别法研究是我国法学的短板。查询结果表明,我国法学界对欧洲国家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较多,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明显不够。我国法学界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非洲、中亚、中东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十分零散不系统;对东南亚、南亚国家法律制度有所研究,有一些著作、论文,但仍显得不够深入。在我国比较法学界,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也十分少见。总之,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丰富我国国别法、国际法和比较法学的内容。
  (2)应用价值。系统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可以让决策部门准确把握对象国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禁忌等,在制定对外投资贸易政策特别是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贸易政策、规划时能够有的放矢,针对性强。我们就可以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贸易更加有效。系统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还可以为我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企业提供法律支持。翻译出版一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重要的法律文本、研究著作,包括投资贸易、劳动保险、税收、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文本及研究成果,可以让我国的贸易投资者及时了解对象国的相关规定,从而事先计算投资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社会意义
  中国正在成长为一个更加坚定、自信、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研究和了解,这也是一国软实力的体现。我们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可向国际同行展示我国学者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平,从而提高我国法学家在国际法学界的话语权。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共建“一带一路”的每一个国家都有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这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分类组合形成的、具有一定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有机整体。我们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体系,要重点研究这些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性程度。这个完备性程度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制度结构层次的完备性程度,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各部门法的各项制度组合结构是否完整、合理,是否能确保各种法律关系主体、行为都有法可依,亦即是否各有特定的制度与之对应;二是规范内容层次是否完备,即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其国家治理的正常运行是否适应,并且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协调。因此,应当从制度结构层次和规范内容层次两个方面展开研究。从制度结构层次展开研究,就是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体系的结构作比较分析。从规范内容层次展开研究,就是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现行立法中揭示出社会关系运行和法律制度是否适应。笔者认为,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进行研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起源、演进与发展
  只有厘清这些国家法律的起源、演进与发展,才能真正把握其现行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
  近年来,非法劳工和移民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日益引起学者关注,而这些问题在共建“一带一路”的许多国家十分突出,我们有必要通过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历史、宗教和社会文化的研究,来分析其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社会原因,从而有助于我们深入研究其现行法律制度。
  (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现状:体系、形式、内容、特征、本质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众多,社会文化差异大,宗教信仰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各不相同,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有的国家还十分落后;政治体制多元,有君主立宪制国家、效仿西方体制的民主国家,还有社会主义国家,如越南等;法律体系各不相同,有印度法影响较大的国家,如南亚国家,有伊斯兰法国家,如中东地区各国,有中华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如东南亚各国,有大陆法系国家,有英美法系国家。这些差异导致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对其现行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其差异,有利于我们在与其开展经贸往来的过程中找到与这些国家打交道的最好方式。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趋同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趋同性而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加快,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各国经贸往来的增加和相互依存,法律制度逐步趋同,因为每个国家只有融入国际社会,才能分享全球化所带来的红利。我们需要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在宏观方面,搞清楚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理论、观点;搞清楚这些国家法律的体系,包括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搞清楚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社会文化、历史、宗教、经济发展程度之间的关系;搞清楚这些国家在法律领域的国际合作情况,包括国际条约的谈判、制定及国际司法合作等。在中观层面,深入研究其各个部门法律制度的体系、理论、原则、价值、概念、范畴。在微观层面,深入研究其具体的规范的形式、内容。
  (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学理论体系及制度体系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众多,社会文化差异大,这些差异导致其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各不相同,其价值取向、指导思想、原则、规则乃至术语体系均不可能相同。每个国家都会根据其治理理念去构建自己的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由哪些理论来支撑?这些理论的内容又是什么?这是需要我们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研究其法学理论体系,可以让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其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这些国家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其制度体系的支撑,体现出其统治阶级的法治指导思想、价值选择和判断。
  法律制度体系则是其理论体系的制度化。制度是一个宏观的层面,体现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指导思想、原则,反映统治者在该领域期望达到的目标。但统治者不能是任性的,这个目标不能脱离统治者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规范体系则是微观的层面,由许许多多具体的规范组成,条文通常是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些规范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实现统治者的价值取向。
  (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比较研究
  在分别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体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还需要在更宏观的层面开展研究。前述六大区域中,各个区域在文化上特别是法律文化上具有较多的共性,对这些区域的法律制度进行更加宏观的研究,有利于分析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某种制度的共性,发现其形成原因、规律。对其法律制度理论的异同、制度体系的异同、规范体系的异同,从形式到内容进行全面比较研究。
  (五)对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运用比较法的理论对我国法律制度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其指导思想上的异同、理论观点上的异同、内容上的异同、形式上的异同;分析这些异同产生的历史原因、政治经济原因、社会文化原因;分析总结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或教训,找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理论或制度。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众多、地域广阔,涉及不同的文化板块,如东南亚、南亚、中亚、非洲等,对这些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会发现许多有价值的东西。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受西方制度影响较大,有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受宗教教义影响较大,这种比较可以让我们发现各种影响法律走向的社会文化因素。
  (六)全球化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化让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联系越来越密切。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立法、行政和司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研究这种变化的原因和结果,有利于我们主动把握本国法治发展的方向,做到趋利避害。
  (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命题的具体实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将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产生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目前,逆全球化思潮暗流涌动,遭到包括许多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对,在此背景下,“一带一路”倡议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将会构建出新的更公平的国际秩序,也会促使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制特别是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改变,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法律制度朝更加开放、公平、共赢的方向发展。在深入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的法律对策。
  (八)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投资贸易法律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对非洲、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中东欧等区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不断增多,这既给投资者带来了利益,也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还解决了当地人的就业问题,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对外投资必然需要熟悉并遵守当地的政策、法律,所以我们必须全面、深入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政策、法律,特别是与投资贸易相关的投资法、贸易法、劳动法、税法、环境保护法、金融法、工会法等,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以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贸易为视角,分析其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投资的有利因素、不利因素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除了学术上的考量,还必须有利于我们与之开展经济贸易交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这些国家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主要诉求,也是我国的主要诉求。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对我国与之开展经济贸易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应有的视角
  鸦片战争期间,林则徐为了禁烟组织翻译了一些西方国际法著作,我国开始关注外国的法律制度。从清朝末年到1949年,我国大量学习借鉴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制度、规范。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学习苏联的法学理论、制度。应该指出,长期以来,我们对中华传统法学思想理论、制度、规范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对这一点应当进行反思。事实上,我国古代许多法律思想、法制理念很有价值、很先进、很有智慧,其依然可以为当今各国的国家治理乃至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举一个例子,越南2000年生效的《越南刑法典》还保留了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这或许是当代越南家庭关系相对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可以尝试着用我们的文化价值观、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中国当代本土法学理论去分析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得出有别于西方价值判断的结论。目前,我国法学界依然存在“一切向西方看齐”“一切以西方为标准”的错误学术观点,言必称西方,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研究产生了极大的危害。我们应当秉持兼容并蓄的理念,既吸收西方法学理论中有价值的部分,又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精华,在此基础上,不带任何偏见地审视、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理论体系。笔者发现,一些西方学者研究非洲国家、西亚国家法律的论文偏离了法学研究所应有的客观立场,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偏见,对许多国家的宪法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劳动保障制度乃至经济制度横加指责、说三道四、指手画脚,已经偏离了学术研究的轨道。诚然,法学本身就是带有阶级性的,但那种丝毫不考虑研究对象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现状、救世主式的“指导”,试图把世界各国制度“纳入西方先进的模式”的所谓“研究”,是令人生厌的。为此,我们在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时候,也要避免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进行主观臆断、评头论足式的研究。
  这样做并非否定西方法学思想的价值,恰恰相反,我们要把东西方法学思想中有价值的思想、理论、制度、规范融为一体。这正好是习近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命题的“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结语
  目前,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研究还很不够,我们已经做到的仅仅是翻译了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少量法律文本,有为数不多的论文和著作涉及部分国家的某些制度,从广度和深度来看均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障碍,需要我们尽快解决。未来我们应当重点从本文所述的八个方面深入研究,搞清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的理论和制度以满足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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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司法裁判研究】

4.难办案件中的“司法”与“民意”

——兼论法官裁量权的规范

郭烁;任禹行(61)

5.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胡公枢(77)

6.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与纠偏思路

——以Z省168份刑事判决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张驰(96)

7.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

卢迪(112)

【国际法与域外法研究】

8.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法律研究评析

米良(129)

9.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框架条例指南

胡苗苗 胡代芳 崔若雨 覃圆 陆添蛟译;张建文 钱春雁校(147)

10.全球治理法治视野下的国际引渡制度发展考察

刘雷(170)

11.GDPR下企业数据合规问题及对策分析

卓丽(182)

【行政法与社会法研究】

12.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律规制研究

于萍(199)

13.劳动关系转型与劳务派遣规制

——兼论中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未来可能之再修正

王桦宇(216)

14.航天保险合同条款研究

何婧(233)




《北外法学》(BFSU Legal Science)创刊于2019年,是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定期出版的学术集刊,每年两期,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出一期。本刊强调原创、重视学术规范,主张以国际化的视角研究中国问题,致力于为中国法治事业和中外法学交流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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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郇雯倩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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