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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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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6期要目

【法学论坛】1.青年马克思的人权主体观及其启示——基于《巴黎手稿》的解读覃恩杰(3)2.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扣押规则的完善周伟、刘妍君(15)3.企业刑事合规本土探索的实践偏误与路径回归张阳(27)4.刑法体系解释之解释规则的反思、重构与展开贾银生(41)5.论信用惩戒措施在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适用严磊(57)【新闻传播与法治】6.城市老年人的信息安全意识与行为及影响因素贺建平、祁润梅(72)【公司法修改专栏】7.董事离职补偿的公司法逻辑曹兴权、王婷婷(88)8.母子公司架构下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证成与构建张姝、马金仪(106)【法律实务】9.互联网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吗——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为中心展开李松杰(122)10.监察建议实施机制研究刘建、詹娇娥(133)

【法学论坛】


1.青年马克思的人权主体观及其启示

——基于《巴黎手稿》的解读


作者:覃恩杰(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人的主体性问题是一切人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青年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对“人的本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人是“类存在物”。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活动所表现的劳动或实践的实质是人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揭露了人的本质异化现象并对其复归提出了自己的思路。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对人的主体性理解突破了启蒙思想家人权理论的局限性,不仅为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我们理解人的主体性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们当下理解作为新时代人权话语的“美好生活”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巴黎手稿》;人的本质;共产主义;美好生活


2.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扣押规则的完善


作者:周伟、刘妍君(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医科大学)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扣押是一项重要的取证规则。该规则适用不当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数据加密、云取证、数据镜像方面的技术障碍,也可能因数据分析的延迟而降低侦查效率。究其原因,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扣押范围过大违反了比例原则,取证的要求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同时,侦查人员的取证技能与现场勘验的要求不匹配。因此,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扣押规则的完善应当包括明确该刑事司法强制措施的独特地位,适当弱化对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形态的依赖,并辅之以相应的扣押程序、区块链技术以及专业取证主体配套制度,从而在有效取证与权利保障之间实现平衡。


关键词: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扣押规则;取证顺序;权利保障


3.企业刑事合规本土探索的实践偏误与路径回归


作者:张阳(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是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本土探索的先行实践,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相对不起诉+检察建议”的事后合规模式;二是“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事前合规模式。以相对不起诉为基点,单一程序出罪的试点思路暴露出检察权和侦查权、审判权衔接不畅,限缩企业刑事合规适用范围,以及可能不当放纵涉案企业和责任人的问题。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探索需要遵循程序与实体整体推进的思路,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为路径指引,打通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学科壁垒。转变单一化、平面化试点路径,建立多维化、立体化的企业刑事合规多维构造体系。在激励方式上,以企业自愿合规计划建设为主,强制建设为补充;在参与机关上,协调与融合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整体机关和机构;在强制程度上,构建逐级递增的阶梯化强制体系,实现企业强制之下的自治。


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企业合规不起诉;刑事一体化;多维构造体系


4.刑法体系解释之解释规则的反思、重构与展开


作者:贾银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制定法体系化建构与实施的当下,刑法的体系解释备受期许。但是,因类型化、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解释规则的整体缺位,而影响了该解释方法之应有功能的最大限度发挥。基于刑法解释学领域的理论检视和法学方法论中类型思维的启示,有必要以刑法乃至以刑法为中心的整个制定法之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为类型基准,分别确立同一律、排他律、次序性、反面推论以及当然解释、同类解释、罪刑互动解释、整体解释等八个具体解释规则,并逐一廓清各规则的注重方向、适用条件与操作步骤。


关键词:刑法体系解释;外在体系;内在体系;解释规则


5.论信用惩戒措施在网络犯罪治理领域的适用


作者:严磊(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网络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与网络犯罪治理的重要连接点。将信用惩戒措施适用于网络犯罪治理领域在政策上符合有效治理网络空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在理论上符合实现良法善治、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的需要;在事实上则可以契合网络空间的合约性特征,同时满足转变网络犯罪治理模式的需要。将信用惩戒措施适用于网络犯罪治理领域可以发挥有效治理网络黑灰产业、合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正确评估网络主体信用的功能。将信用惩戒措施适用于网络犯罪治理领域既可以将其视作单纯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可将其视作非刑罚处罚措施,两种路径各有利弊,应当根据社会信用体系以及网络诚信制度的完善情况予以选择。


关键词:网络犯罪;信用惩戒措施;社会信用体系;网络诚信制度


【新闻传播与法治】


6.城市老年人的信息安全意识与行为及影响因素


作者:贺建平、祁润梅(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内容提要: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信息安全因果模型”,通过分析31位老年人的调查数据,检验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行为意向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负面经验和风险感知正向影响信息安全意识;风险感知、信息知识、信任直接影响信息安全行为意向。风险感知虽然是影响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行为的最强因素,但加强老年人的风险感知却不是提升老年人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行为意向的最优解。信息安全意识未显著影响信息安全行为意向,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作为研究对象是“知行不合一”可解释的理由。本研究建构模型有其新意,丰富了信息安全意识和信息安全行为意向前因影响的研究文献,以该领域被忽视的老年群体为作研究对象有其独特性。


关键词:城市老年人;信息安全意识;信息安全行为;影响因素


【公司法修改专栏】


7.董事离职补偿的公司法逻辑


作者:曹兴权、王婷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鉴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以及董事是公司主要管理者的特殊身份,董事离职补偿纠纷的裁判思维应从劳动法转向合同法,并回归董事自我交易本质的公司法逻辑,嵌入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断是否获得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的基本准则,构建对董事离职补偿进行限制的程序机制与实质审查标准。程序机制,包括公司内部离职补偿决策权配置以及离职董事参与机制。前者主要指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策权、一般排除董事会决策权、辅之以监事会的监督;后者主要指离职董事的知情权、陈述权及议价权。是否补偿乃至补偿额度的实质审查,主要考虑董事离职原因、董事剩余任期以及董事薪酬水平三个要素,应引入违反忠实义务被解除职务的离职补偿约定无效、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合理水平的董事薪酬限额规则。


关键词:董事离职补偿;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程序限制;实体限制


8.母子公司架构下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证成与构建


作者:张姝、马金仪(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公司结构从单一平面转向多元立体,母子公司逐渐成为现代公司的常态化架构形态。随着公司集团化如火如荼地进行,建立在单一公司架构上的传统公司法窒碍凸显,已无法有效解决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难题。2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母子公司,但并未突破股东代表诉讼的局限。根植于公司立体架构的双重代表诉讼兼具实体法理和程序法理的正当性,能够有效弥补制度阙如,为母公司股东提供有力保障。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结合基本国情和立法现状厘清适用范围、原告资格等结构性因素,并从穷尽内部救济、适用程序豁免、保障公司自治、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等角度对前置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


关键词:双重代表诉讼;母公司;子公司;诉的利益


【法律实务】


9.互联网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吗

——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为中心展开


作者:李松杰(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互联网法院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其定位不明。通说认为,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范畴。在我国,设立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从治理因素、依托因素、服务因素、整合因素等多方面进行考量。由此,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为满足管理特定领域需要、管辖范围多跨行政区划、专门管辖等特征。因互联网法院不具备前述特征,其不应被视为专门人民法院,而应被看作专业化审判机构的一种。明确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机构的属性、定位、功能能够厘清互联网法院发展中的障碍,更好地发挥其审判机构优势。


关键词:专门人民法院;专业化审判;互联网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


10.监察建议实施机制研究


作者:刘建、詹娇娥(西南政法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就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实践中,监察建议在推动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及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虽有涉及监察建议的具体规定,但相关规定既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也与《监察法》上的监察建议存在区别。这导致理论上对监察建议的定性、主要功能与适用范围的认识不一等问题。实践中监察机关在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监督约束方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统一规范的监察建议实施机制并未形成。为解决此问题,《监察法实施条例》就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监察建议书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实施机制仍有完善的空间。要充分发挥监察建议的功能,既要在理论层面进行厘清,也需要在制度建设层面再进行统一规范,并注重具体实施机制的落实。


关键词:监察建议;监察权;实施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创办于1999年,是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社科学术刊物,其宗旨在于及时传播法学领域和其它社科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学术界的最新动态。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社长为周尚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为博士生导师龙大轩教授,副主编为陈笑春教授、赵树坤教授、韩炜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注重弘扬学术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推出学术研究精品。主要栏目有:政治与哲学、法学论坛、资政专栏、经济与管理、新闻传播与语言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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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富敬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往期精彩回顾《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要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要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要目《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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