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建议获奖名单(著作论文类)| 附摘编
来源 | 中国法学会、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结果
公示公告
因6篇建议获奖研究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公示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现将著作论文类建议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及时向评选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沈苗苗、李鑫鑫 010-66112741(兼传真)电子邮箱:chengguojiang2022@163.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1321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81附件: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建议获奖名单(著作论文类)
中国法学会
2023年4月11日
(注:法宝小程序链接已达上限50篇,更多学术文章请点击“阅读原文”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检索查看。)
附:第五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建议获奖名单论文类摘要汇编
1.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转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实行的是单一调整模式,劳动法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一体适用、同等对待”,这种模式产生了诸多问题。现实中,由于用工形式不断发展以及劳动者“从属性”的弹性,雇员类型表现出多样性,除了典型雇员,还存在从属性较弱的“类似雇员的人”以及其他特殊雇员。为此,应更新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坚持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场景,考察不同类型雇员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在立法技术上,应打破传统的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综合立法模式,向针对特定类型主体和特定事项的专门立法模式转变,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实现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者;法律调整;类似雇员的人;特殊雇员
2.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5期)
作者: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该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定位以及发展方向的研讨,有必要放在比较法视野下加以审视。从世界范围来看,“放弃审判制度”近些年来得到迅猛发展,其原因包括提高诉讼效率、增加有效定罪、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保护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该制度形态多样,优势与风险并存。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可以在综合考量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作出适当的选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内的“放弃审判制度”的盛行,标志着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的形成,它意味着刑事司法的结构性变革。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是在刑事诉讼“第三范式”发育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迈向刑事诉讼“第四范式”,尤其应当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系统性、综合性改革,重塑符合公正原则要求的法治秩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发展。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放弃审判制度;刑事诉讼范式;正当程序
3.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中的和平搁置争端(《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作者:黄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法上的科学内涵和指导意义是一个重要课题,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丰富思想融入国际争端的处理理论是非常具有实践价值的切入点。目前国际争端解决实践遇到诸多困境,需要探索创新国际争端处理的新模式和新思路。而和平搁置争端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从法律视角对和平搁置争端实践进行概括和理论化,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支撑和平搁置争端的理论资源,有助于丰富并指导其实践;同时,和平搁置争端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可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争端;和平搁置争端;不解决;国际合作
4.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
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涉及自然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与数据企业的数据活动自由关系的协调。个人数据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并应当通过私权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旨在保护其对个人数据的自主决定利益,从而防御因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利用而侵害既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自然人对个人数据的权利并非物权等可以积极利用的绝对权,只有在该权利被侵害而导致其他民事权利被侵害时,才能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数据企业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来自于其合法收集、存储,并支付了对价这一事实行为。数据企业的数据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不能仅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而应同时作为绝对权给予更系统的保护。
关键词:数据;大数据;个人数据;隐私权;数据企业
二等奖(论文共14篇)
1.作为国家机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
作者: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作为国家机构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对其进行宪法学研究需要遵循宪法文本蕴含的历史规律和重视国家机构组织运行的实践环境,追求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与规范逻辑的统一。对民主集中制的法律文本与制度实践进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其包括“民主作为集中的执行基础”和“民主作为集中的制约基础”两重理论内涵,其背后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社会平等自由观,在当代中国则发展为对国家民主正当性与治理有效性双重追求的实践逻辑。为实现这两个目标,民主集中制在宪法上的规范逻辑展现为设立规范、活动规范和相邻规范的有机统一,通过对它们进行法教义学分析与建构,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平等主义自由观;组织活动原则;法教义学
2.环境法体系化中的我国保护地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作者:杜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保护地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在自然保护领域的重要成果,法典化背景下的环境法体系化发展应予回应。我国保护地体系在实践上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本体、“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下的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为基础的双重规制结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有着共同的法治逻辑特征,环境法体系应当对其进行一体化的法律调整,基本路径是开展保护自然原真性、维护空间正义的“实证自然保护法”的新法域建设。调整保护地体系的“实证自然保护法”对环境法体系化的贡献还在于基于法律调整社会劳动行为及其目的的法治逻辑分析方法,可通约应用于环境法体系基本法域构建,并为环境法体系中的“实证生态保护法”的二次调整法定位提供法理解释。
关键词:我国保护地体系;环境法体系;环境法法典化;实证自然保护法;实证生态保护法
3.公共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制(《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作者:张晨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三重进化,已然成为集信息汇集、要素生产、资源配置、规则制定为一体的新型经济中枢,是相关主体共同创造价值的组织形态,发挥着以多产业融合为特征的生态功能。平台重塑经济生产的过程和组织样态,改变资源配置的方式,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平台经济呈现出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竞争特点,对全球的反垄断监管提出了技术上、规则上、法理上的挑战,在本质上是平台对社会经济的渗透力日益深刻,平台的公共性突显。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平台的公共性异化造成竞争扭曲进而导致垄断,具体体现为数据要素、平台要素的非开放、非中立。为匡正竞争秩序,有必要革新反垄断制度,建立以“滥用公共性”为底层逻辑的规则,对适格的平台经营者设立竞争性义务,以促进创新,保护平台相关者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公共性;竞争性义务;公共性滥用
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的传承与发展(《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作者: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来思考和指引中国的法治,创造性地传承了法的物质性、政治性、人民性、社会性、实践性、继承性等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立足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明确宣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把厉行法治作为执政治国重要理念,科学设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目标任务和阶段步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
作者:张恒山(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既有的关于权利的释义都倾向于用权利的作用、效用来解释权利,它们实际上都不是对权利本体的解释。权利本体是观念形态的现象,是社会对某行为的赞同性评价意见,这是国家立法确认“某行为是权利”之本源。认识权利现象,必须注意“是”动词的三种不同用法与含义。通过对权利与行为、一般权利与特定权利、权利与利益、权利与个人意志的区别和辨析,我们才能真正认识权利本体。
关键词:权利本体;权利性行为;群体意见;个人意志
6.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困局及其破解(《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作者: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就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相互关系,目前在立法、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区分论”和“同一论”之争。“区分论”乃立足于对我国民法典第102条和“民诉法解释”第52条的文义解释,在纵向上切断了非法人组织概念与此前立法的历史脉络,横向上割裂了民法与其他立法的关联结构,无助于非法人组织制度权利保障和法律规制功能的实现,应予摒弃。非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应定位于以体系、历史及目的解释得出的“同一论”。在此基础上,应以“打包”修法方式将主体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统一为“非法人组织”,并通过引入“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无权利能力组织”的立法表达,让非主体意义的“其他组织”专指特定组织之外的所有组织体,从而实现法秩序中第三类民事主体概念的融贯统一。
关键词: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民事主体;诉讼主体
7.面向整体政府的改革与行政主体理论的重塑(《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
作者:王敬波(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内容提要:行政主体理论作为行政法学体系的理论原点,自西方舶来之后,被我国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迅速工具化,难以发挥其理论基础的功能。革新行政主体理论需要回到其本来的世界——公共行政的场域。全面回应我国整体政府改革和社会行政扩展的趋势,按照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两个层面改造行政主体理论,将国家作为政治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剥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赋予各类从事公共行政的政府外组织“准行政主体”的公法身份。解除行政主体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连带关系,按照“谁行为谁被告(复议被申请人)”的原则简化行政救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走出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循环论证,将行政主体作为确定行政行为的一个因素。
关键词:整体政府;国家行政;社会行政;行政主体理论
8.社会风险的刑法调控及其模式改造(《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
作者: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转型时期社会风险的增加及其复杂性格局,带来刑法发展中犯罪化扩张的态势,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我国刑法由回应到预防功能性转变的根源是风险刑法,这既使罪刑构造呈现“四化”发展态势,又使法教义学出现“五新”发展特色。面对这种态势与特色,刑法理论如何摒弃以风险社会证成风险刑法的简单化逻辑,把集体法益的科学保护代入风险刑法,分析与论证风险刑法带来的模式转变及成因,理性看待风险刑法“既回应社会安全之需求,又一并带来刑法风险”的法治悖论,是刑法理论的重大命题。风险刑法的理论定位和方法选择的方向是,重视“法益保护+刑法的谦抑性+后果考察”的犯罪化根据,提倡二元化犯罪模式创新,对集体法益进行限缩解释,以此消解自身带来的刑法风险,构建一种具有生命力的新模式。
关键词:风险刑法;刑法调控;社会风险;集体法益;二元化犯罪模式
9.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作者:程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大数据侦查通过计算机技术对存储于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中的海量数据进行收集、共享、清洗、对比和挖掘,从而发现犯罪线索、证据信息或者犯罪嫌疑人。大数据侦查主要包括目标驱动型、比对驱动型与事件驱动型三种行为样态,在犯罪预防预测和犯罪侦破领域均有实践应用。大数据侦查对一些基本权利和法律价值构成挑战,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控制。然而,传统的法律规范框架存在滞后性,对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界定模糊,区分数据内容与元数据具有局限性,侦查启动门槛虚置,已然犯罪与未然犯罪界限模糊。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法律控制,可采取侦查规范和数据规范的双重路径。在侦查规范方面,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加强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在数据规范方面,建议适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原则和机制,包括确立目的合法与特定原则,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悉权与更正权,建立信息安全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督与救济程序。
关键词:大数据;侦查;大数据侦查;个人信息;技术侦查措施
10.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自然资源资产分级行使制度研究(《中国法学》 2021年第2期)
作者:邓海峰(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承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期待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明确主体和客体,已实现规范化和生态化的权利形态。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初始配置上,应当区分法律授权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和国务院委托地方政府行使两种不同的模式。在法律授权模式下,地方政府应当行使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并通过对包括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容量资源在内的九类自然资源资产客体与功能的合理划分,界定在不同类型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力边界,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在委托模式下,所有权的权能则应当被限制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之内。中央层面暂不适宜组建“自然资源国资委”,地方层面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对于部分特殊自然资源资产,应该改由国家通过派出机构监管的方式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在收益分配上,需要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的类型特点、收益分配现状以及正负外部性影响设计专门的分配机制。
关键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分级行使
11.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作者:左卫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四川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庭审实质化改革是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A市两级法院试点改革的实证研究显示,庭审实质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增强,但尚未型构出理想的控辩举证与对抗,庭审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审判与审前的关系和功能并未明显转型,审判中心未能充分确立。这一现象背后既有技术层面的原因,也与改革未触及司法结构层面、配套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相关。未来改革需要进一步调整思路,强调审判决定性的系统性司法改革,而庭审实质化作为审判中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推行应以争议案件为适用对象,推动关键证人充分出庭且法庭证据尤其口头证据效力优先,解决控辩审三方“法律语言”与出庭人员“生活语言”之间的矛盾,确定以对抗性为主调的可操作方案与具体机制。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改革;实证研究
12.中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法治构建(《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杨华(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极地全球治理是指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在内的多元主体,根据各种极地治理规则并通过各种机制对极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统称。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参与全球极地治理的法治构建,既是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必要前提,也是参与极地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在参与极地全球治理过程中,既受到极地全球治理国际规则不统一、不完善等普遍性问题的制约,也受到根据西方国家价值偏好设置的规则阻碍和极地国家管辖权的限制;同时,还存在极地国内立法缺失、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等特殊性问题。因此,在国际层面,我国应当通过推进完善现有极地全球治理的规则体系,倡导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规则之治,以多元方式参与推动极地区域治理等途径,全面提升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能力;在国内层面,应当以法治思维引领参与极地全球治理国家规划,依法确立并完善极地管理机构,统分结合推进极地国内立法,增强我国参与极地全球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极地全球治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极地法治;极地立法
13.中国“宪法实施”的话语体系与演变脉络(《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
作者: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宪法实施”作为各种原理、规则、制度、实践交织叠加的“概念群”与“问题域”,几乎涵摄了认识和解释中国宪法问题的所有视域及议题。学术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在追求方法自觉和理论建构的过程中,也在积极回应着政治现实并不断凸显出深沉的政治情怀;政治话语中的宪法实施在主导真实世界的宪法实践的同时,也在认真吸纳着理论研究的有益成果并日益展现出深厚的法理意涵。只有从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的良性互动及其演变脉络中,才能深刻理解我国宪法实施的内在机理与运作逻辑,并凝练出真正属于中国的“宪法实施”话语体系。
关键词:宪法实施;话语体系;演变脉络
14.中国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及当代价值研究(《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
作者:柴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以农为本是中国历朝历代奉行的基本国策,国家对生态环境高度依赖,形成了以“天人合一”为伦理基础的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从思想维度分析,中国古代重农敬天、崇拜自然,儒、道、法等各派思想在回答人与自然关系时,都持有人是自然一部分的整体生态观;在解释人与自然互动问题时,均持有人应遵守自然规律的观点。从规范维度观察,中国古代形成了以礼法、律典、敕令为主要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生态环境法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具有较高的契合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思想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整体生态观,认为应该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这与“重农敬天”“人与天和”“顺时立政”“节用止欲”等中国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高度契合。两者共同构成了“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理论基础,为新时代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文化资源。
关键词: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三等奖(论文共17篇)
1.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作者:陈柏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法治社会”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它指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各有独立范畴,构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体两翼”。国家动员能力、既有法律体系、社会治理基础、社会矛盾态势等具体背景,对法治社会建设构成引导或制约。法治社会建设应有强辨识性的目标指引: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良性的物质文化生活秩序、调适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求、界定社会组织的适当行为空间。基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场域,应当直面基层特质的制约,着眼基层社会的主要事务,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同时,还应在角色分工基础上,有效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律师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关键词:法治社会;社会治理;基层;政府;社会组织
2.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基于对民营企业加强特殊保护的考虑,我国检察机关启动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从合规引入公诉制度的路径来看,合规不起诉具有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从有效合规的激励效果来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但有可能成为两种并行不悖的刑事合规机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不仅有着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考量,也有着改造民营企业经营模式、进行除罪化改造的考虑,最终实现减少和预防民营企业犯罪的积极效果,发挥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合规不起诉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检察机关进行了不少制度创新,但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制度困境和现实难题。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意味着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出现,对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合规激励
3.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
作者:冯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一大应用的自动驾驶汽车所获得的自主性具有纯技术本质,依该自主性,不能合乎法理地得出应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以法律人格并由其自负责任的结论。自动驾驶汽车逐渐获得技术意义上的自主性,使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将无法继续以驾驶员的过错作为责任基础,为充分救济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考虑引入机动车保有人的严格责任。由于自主系统的引入,自动驾驶领域的产品责任在缺陷和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将面临特殊困难,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标准、“事物自道其缘”法理的适用以及监管标准的确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境,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和设计者等对于车辆控制能力的不断提高,他们有可能获得车辆保有人的身份,并最终实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合流。
关键词:自动驾驶;智能机器的自主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
作者:顾培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中,各主体自发运用判例参照比附待诉、待决案件的现象,正在我国悄然而广泛地兴起。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有其自身的一系列特征。这种现象生成的外部因素在于裁判文书上网所形成的“互联网+”效应,而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司法中规范资源的不足与缺失、司法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广泛形成、诉讼特征的重要现实变化等。在这种自发性运用中,判例与待决案件情境的匹配性、诉讼主体运用判例的利己激励、主体在运用中的竞争与博弈、对案件处理合理性的趋从,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能够有效地汇聚和运用人民法院整体智慧与经验,随机地解决各种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并为人民法院的整体发展开辟新的路径。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对法学理论研究的转型与深化,对法律规范体系及法律规范生成机制的改善,亦能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判例自发运用;裁判文书上网;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改革
5.商标使用地域性原理的理解立场及适用逻辑(《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作者:黄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法律全球化的今天,地域性仍然是各国商标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使用地域性问题是商标法中的难点问题。对注册维持使用,因其系商标注册赋权的反面表达,原则上必须在注册保护国的境内完成。对在先使用而言,则应区分积极和消极的在先使用,前者因其同样具有一定赋权性质,基于一国知识产权收益最大化的考量,这种使用也必须在本国境内完成;而后者更多体现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应平等地开放给境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在先使用者。侵权使用更多强调的是对境内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行为的遏制,为境内的商标权人创造商誉的劳动努力提供激励。在标准的定牌加工情形下,当贴牌加工产品全部销往境外时,不会引致商标法激励功能制度性失灵,所以不将其作为侵权来对待不至影响我国商标法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商标使用地域;注册维持使用;在先使用;侵权使用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如何建构民商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主要存在“民法典+单行商事法”与“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两种范式主张。其中前者力主“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这一立法设想可行与否,涉及到民法总则设置商法规范的限度及其模式等问题。无论从构建统一私法体系的形式理性立场,抑或从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现实主义立场,“民法典+单行商事法”范式都难称最优,“在民商合一体例下制定民法典总则”的范式应受质疑,民法总则制定应该果决放弃民商合一的理想化追求,剥离难以承载的提供商法规范之重任,循“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商事法”范式构建统一私法体系,藉由实现商事立法的体系化,是符合中国民商事立法现实的理性立法选择。
关键词:民法总则;商法独立性;商事立法体系化;提取公因式;立法抽象
作者: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关键词:股东;董事;清算;清算义务人;解散
8.劳动基准法的范畴、规范结构与私法效力(《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
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劳动基准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总合。根据规范的效力结构,其可以分为私法性劳动基准法、公法性劳动基准法和双重效力劳动基准法三类。立法如何安排特定劳动基准法规则的效力结构,取决于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及立法技术考量等多种因素。不论何种效力结构的劳动基准法规范,最终都可以产生私法效力。对公法性劳动基准法规范而言,这主要表现为反射效力、双重效力、公法的违法控制效力等。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关系的私法效力具体落实在劳动关系主体准入、行为有效性控制、给付义务履行等方面。对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效力的劳动基准法而言,应协调两种效力的关系,在规范内涵确定上,应以劳动法上的理解为起点,同时考虑公法本身的价值和体系,允许相关规范的内涵确定在公私法领域有所差异;在实施机制上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应并行不悖,并通过当事人选择解决其中可能的冲突。
关键词:劳动基准;强行法;私法效力;反射效力;双重效力
作者:石静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由于经济危机深层影响显现、贸易保护主义加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多种力量和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作为负责任大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符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国际法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面临国际治理环境的急剧变迁,法治化是倡议长久和顺畅实施的基础前提和重要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化一方面应注意国际软法和硬法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妥善利用现有双边、区域和多边国际法律机制,另一方面须密切关注国际经贸规则最新发展,创新性提高我国的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等规则供给能力。“一带一路”的国际法保障,既要重视近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具体举措,亦需着眼于制度供给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以此实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愿景和目标。
关键词:“一带一路”倡议;国际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法治化;全球经济治理;国际法保障
10.中国政府治理的法治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作者:石佑启、杨治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
内容提要:中国政府治理包括自治和共治两个维度。从政府管理迈向政府治理的过程,也是从法制政府走向法治政府的同步过程。政府治理与法治存在根本保证、治道框架、内在价值、外在形式、目标追求、建设路径上的契合,为实现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奠定了基础。政府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规则多元、过程交互、方式多样以及纠纷复合性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回应政府治理的法治需求,应推进政府职能定位及其权力配置的法定化,拓展行政主体类型并完善行政组织法,丰富法的渊源并以共识性规则改造支配性规则,以交互性为指针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多样化的行政行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强化权利救济等,以彰显政府治理的法治之道。在政府治理与法治融合互动的进程中,需要协调政府治理陷阱、法治的限度等潜在风险。
关键词:政府管理;政府治理;法治政府;治理现代化;法治
11.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作者: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数字平台的动态竞争、跨界经营、网络效应、寡头竞争等特征,使得垄断问题严重且复杂,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创新活力,阻碍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监管。传统监管“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是我国市场监管的痼疾,平台反垄断监管需要避免这一监管悖论。数字平台的双边性市场、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也需要适配的反垄断监管理论创新——秉持谦抑性理念确立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当下语境的强化监管,并非片面强调从严监管加重责罚,重点在于监管转型,实质在于监管创新,旨在通过监管转型和创新切实改进监管。良法乃善治前提,需要与时俱进加快修订《反垄断法》并配套相关规定渐进健全数字竞争规则,为监管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依据良法积极推进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整体监管、激励性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技术赋能监管,是实现平台反垄断监管的善治之道。
关键词: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谦抑性理念;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数字竞争规则
1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改的根本遵循(《体育科学》2021年第10期)
作者:田思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过程,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体育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强化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着力解决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保证全民健身基础性地位,实现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方面的法治保障作用。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和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指引,紧密围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起草过程和文本的分析,论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体育法》修改的根本遵循之命题。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体育法》修改;人的全面发展
13.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王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事实领域和保障领域分别进行解释。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固有边界。在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内在限制不可逾越,否则将导致立法违宪或解释违宪的后果。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基本权利干预;基本权利教义学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股票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引入了美国学者提出的看门人理论,并以此作为不断加重中介机构责任的理论依据,试图通过严厉的法律责任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看门”职能的实现。但责任轻重亦有限度,如果责任过重,有违“过责相当”原则,将不利于资本市场生态平衡。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配置,应考虑分配正义、激励相容、商业逻辑和国家竞争等诸多因素,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看门人理论与制度存在根本缺陷,应以“追首恶”理论与制度取代之,以合理分配风险,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强化“追首恶”与精准打击;在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上,限缩连带责任之适用;在区分公开发行市场责任与公开交易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设置不同的责任限额,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理性、协调发展。
关键词:市场看门人;追首恶;独立专家顾问;连带责任
作者: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下展开和推进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新税制改革的旗帜和航标,新税制改革必须顺应它的方向与要求,协同发力,确保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落实税收优惠法定是新税制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地抓手。将每年税收优惠以税式支出专项列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是克服我国税收优惠种种弊端的积极措施。它不仅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法规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办法,更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保留,将税收优惠法定落到实处的良策。优化税制结构是新税制改革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战场。优化税制结构需要通过深入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来实现。通过一系列税收制度创新从税收体制机制上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税收生态系统,形成税收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的“双轮驱动”。
关键词:税制改革;创新驱动;税收优惠;税制结构;税式支出
16.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作者:杨登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内容提要:行政改革试验授权是介于立法授权与行政授权之间的一种新型授权制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决定包含“暂调或者暂停部分法律的适用”和“将该决定授予特定试验主体实施”两个方面的内容。本质上,前者是法律施行力的中止和新试验法的制定两种因素的有机组合,不属于法律修改;后者是类似于行政特许的立法特别授权。作为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方式,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应当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定的程序要求,且不得逾越现代法治诸原则设定的表达形式界限和实体内容界限。
关键词:行政改革;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制度;法律中止;立法特别授权
17.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司法适用(《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杨峰(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是由商法理念、价值与原则,商法思维模式,司法三段论和商法解释方法组成的一个严密体系。商法理念、价值与原则是商法思维的逻辑内核与逻辑起点;思维模式是商法思维的认知框架;商法解释是商法思维的媒介工具,是大前提和小前提连接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司法三段论是商法思维对商事案件进行裁判的基本逻辑推理工具。商法思维的特殊性在于,商法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引导商法思维的运行并渗透在商法思维适用的各个环节中。从商法解释方法和商法思维模式的应用,到商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乃至在商法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之中,商法理念、价值和原则像“无形之手”影响着法官对商事法律事实的确认和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商法思维;商法解释;外观主义;商事自治
责任编辑 | 王睿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腾讯诉抖音:赔偿3200万,《云南虫谷》案一审争议在哪?(附判决书)
关注下方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