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 :谁在为他们辩护?
最近和一些朋友聊到“重庆姐弟坠亡案”和“劳荣枝案”,他们在为案情和人性动容的同时,不约而同会问一个问题:这种案件还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吗?又或者是,什么样的律师会为这种人渣辩护啊?含蓄一点的会问,这种案件辩护还有意义吗?
我深感律师需要先为自己的职业辩护,才能为这样的人辩护。公众对于律师职业的信任与认同,关乎着律师职业的发展。如果公众不理解律师捍卫的是何种事实、律师的最大的职业道德是什么,以及律师如何处理双重义务冲突,任由舆论将律师视为逐利之徒,那么不仅会导致律师的自我评价降低,这个职业的发展也将前途堪忧。
正义想要实现,必须先搞清楚事实。但法律人讨论的事实和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不尽相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捍卫的是法律事实,根据诉讼认识有限性原理,案件已经发生,无法回到当时的状态。控辩双方只能努力搜集证据,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明。也就是说,控方即使“明知”是被告人所为,但是如果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法庭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以劳荣枝案为例,她一审被判了三个死刑,由于我国对于死刑判决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二审律师提出她存在精神和身体被他人控制的可能,对一审的死刑判决提出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因此,当事人获得的法律上无罪或者罪轻,并不等同于客观上无罪或者罪轻,这只是控方证据不足或者瑕疵导致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从而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就像警方不立案,不等于事实上没有犯罪发生;检方不起诉,也可能是存疑不起诉,原因是已经掌握的证据无法达到起诉的要求。
律师捍卫的法律事实,还体现为正当程序保障之下的程序真实。刑事诉讼程序为国家公权力设置了诸多限制,约束国家追诉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律师可以做程序性辩护。也就是说,即使控方的证据内容是真的,但是取证手段侵害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辩护律师就有权请求排除该证据。那么,就算被告人很大概率实施了犯罪,但只要控方的证据被排除,辩护律师就有义务为被告人追求有利的诉讼结果。
这可能放纵犯罪,但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的情形。比如在劳案中,辩护律师就提出一审法院的各种程序性违法,要求发回重审。在重庆姐弟坠亡案中,辩护律师也指出警方存在诱供和疲劳审讯的问题。
或许这一角度可以解释律师辩护和公众认知之间的冲突。在判决作出之前,律师当然应当为自己的委托人讲述最有利于他的事实故事。只要有证据支撑,他的事实讲述可以给法官提供一个不同的视角,使其存在兼听则明的机会。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控辩对抗来全方位探求案件真相的路径。
但这种基于人的有限性而限制对客观事实的无限追求,并用程序约束事实发现的法律设计,其实并不符合大部分人的朴素道德,法治有的时候会妨碍恶有恶报。
如果你问律师为谁辩护,那答案当然是为当事人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就是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强调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这意味着律师最大的道德就是对当事人忠诚。
如果当事人是一个蒙冤之人,那律师的忠诚义务毫无道德压力。我在律师执业实习期间,正好遇到一个羁押了一年多最后被不起诉的案件。听说当事人终于走出了看守所,作为实习律师的我也与有荣焉,因为我了解在这个过程中,那位主办律师耗费了多少精力、写了多少申请、打了多少电话、往返了多少次看守所。当然,这就是律师的工作。结束之后,当事人也绝不会和帮助过他的律师成为“患难之交”,他们必将渐行渐远,最终相忘于江湖。
但假如当事人是一个世俗意义上的“坏人”,律师的忠诚就面临各种压力。从专业角度,我不应该使用“坏人”这个词,因为“小孩才分好坏”。但律师也活在普通人的世界,所以他们不得不在好人坏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词汇之间切换。有部电影把辩护律师称为“魔鬼代言人”,这很准确地揭示了律师职业伦理的复杂性。
律师为某些人——比如魔鬼——代言,需要超越、冒犯甚至伤害社会大众日常遵行的普遍伦理。由于某些“坏人”会将对于其有利的、不利的事实向律师坦白,以寻求最有效的帮助,而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这些行为是大众普通伦理所无法接受的。
基于律师的职业要求,辩护律师可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采取管辖异议、拖延时间、攻击被害人等手段,而这些手段是从个人评价上来说不太光明的,但律师不用承担对其他人的“一般道德义务”,换言之,他不用觉得这样做对不起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所以这是为什么有的律师不愿意接性侵案。
有人说,拜托律师好好选择当事人。但是,律师必须通过执业才能生存,也许在选择客户时不得不衡量,丰满的理想和干瘪的钱包,高尚道德和养家糊口,哪一个更重要?也有的律师在挑选客户的时候不太在乎道德原因。美国总统林肯曾经做过律师,他一直说他做律师是谋生而不是事业。在他反对奴隶制之后,还代理过一位奴隶主试图恢复他对逃亡奴隶的人身所有权的案件。在他看来,他的职业是法律,不是道德。
在选择代理上,有的律师敢于代理不受欢迎的当事人,这是正当的;也有因为良心不安而拒绝某些争议案件的律师。接受争议案件容易获得热度和名声,而拒绝只能获得内心的安慰。不过也有同行告诉我,如今接受敏感案件需要非比寻常的勇气,稍有不慎就可能吊销执照,甚至遭遇官民“共愤”;而拒绝很轻松,不过是审时度势的表现。
那么,律师在为“魔鬼”辩护的时候,是否有边界呢?是否还需要承担真实义务呢?虽然律师是魔鬼代言人,但别忘了他也是法律工作者。基于这样的角色期待,法律不要求律师揭发当事人的罪责,但需要承担“消极的真实义务”。因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所以辩护律师不必积极协助控方查明事实,但不得就相关事实和法律作虚假陈述,不得积极蒙蔽和欺骗司法机关,误导法庭审理。
这就是刑事诉讼和律师法为辩护律师设计的两全法,不辜负当事人,也不辜负对法庭的真实义务。但代理活动中太多暗流涌动,律师常常要面临试探。一旦遭遇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律师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指导自己的言行呢?
在劳荣枝案件中,律师被指存在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有人认为,庭外发表言论、通过媒体影响司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往律师依靠传统媒体,现在自媒体发达,律师完全可以自行上阵。
但是,批评也来了。律师的媒体宣传可能危害公正,因为公众会产生情绪化的反应,在群情愤激下,法院是否屈从于社会舆论压力?是否有民意审判之嫌?
我和一些律师讨论的时候,他们说这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因为在他们代理的某些案件里,除了在自媒体上发声,再也找不到任何其他途径可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了。而他们又深感责任在身,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委托人——他们基于信赖,把生命、自由、财产托付给自己,就这样陷入司法不公。
作为一名律师,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应当如何拿捏自己的言行,避免导致争议?美国会同时约束律师和检察官的言论,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不能对审判产生实质影响。劳案辩护律师在申辩里指出检方发表不当言论在先,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又是一个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挑战,假如对手违规在先,是否可以使用对等的或者超法规的维权方式呢?
这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当前律师职业伦理研究强调道义论的道德哲学,对当事人的义务,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等等。道义论认为,只要诉诸道德规则,我们就可知道如何行事。仅当人们做道德法则所要求的事情时,才是配享幸福的。但有时候,道德规则并不能直接给答案。此时,美德伦理学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新的思考角度。
美德伦理学认为,生活比我们的理论和规则复杂得多,想要为道德行为编一部道德规则法典是不可能的。不管规则如何复杂,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规则无法覆盖或者规则会带来荒谬、意料之外结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知识,还需要在具体情境中适用道德的能力。
当你遇到道德危机的时候,有两个办法,一是考虑某个品德值得我们敬仰的人,他会在这种情况下做什么选择?另一个是扪心自问:美德会要求我们做什么选择?问自己,怎么样的行为是勇敢的,同时,怎样做才是符合美德的要求?
在所有的道德美德和智力美德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最珍贵的。在鲁莽和懦弱之间选择勇敢的做事方式,就是实现美德品质的基本途径,也是解决伦理矛盾问题不可忽视的。这也让我想到罗翔老师曾经说“勇敢是最高级的词汇”。做一个律师,必须要修炼智慧和勇气。假如一个律师如果在美德的指引下,勇敢地选择做了最正确的事,那就是求仁得仁、无怨无悔了,而这就是解决律师伦理义务冲突的唯一途径了。
尽管我们讨论律师的美德显得不合时宜,大部分人都不相信律师是追求美德的。他们追求的是胜诉吧?或者是钱吧?一位律师说他不需要公众理解,他打了个比方,人们都讨厌有钱人,但却爱钱。人们在当看客的时候痛骂律师,但不妨碍他们有事的时候需要一个好律师。律师不受欢迎恰恰反映了这个职业的不可替代。
以前我们在大学课堂上曾讨论,做个好人还是做个好律师,似乎二者不可兼容。但从美德伦理学的角度,好律师也必须是好人,换句话说,一个理想的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值得称道的美德。这样的境界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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