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情况说明(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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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终选课人数122人。2人缺考、2人缓考,均计零分。最高分94,最低分33。90分以上8人,占比6.4%;80-89分16人,占比12.8%;70-79分38人,占比30.4%;60-69分45人,占比36%;不满60分15人(含缺考、缓考4人),占比12%。55-59分提为60(共18人),为示区别,60分提为61。
和往年一样,本班期末总成绩由试卷成绩(80分)和读书报告成绩(20分)组成。考虑到教务处要求卷面成绩和最终成绩一致,简便起见,我将试卷最后一道论述题设置为30分,判卷时,论述题本身分值为10分,另20分是读书报告,两项相加即为该题得分。同时,卷面成绩是试卷得分加读书报告得分之后的最终成绩。
(二)
读书报告在指定的四部教科书中任选一部完成。开学之初我依旧承诺:通读并提交全部四部教科书读书报告的,成绩90分起评;通读2-3部者,成绩酌情优待,具体操作上,读书报告成绩一般给满分20,如果卷面成绩88或者89,提为90。
去年有一名同学提交四部教科书的读书报告,最终成绩为全班最高分94。也许部分受此激励,今年有五名同学通读四部教科书,另有五名同学通读两部教科书。这十名同学中,七名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
但稍令人遗憾的是,另外三名在读书报告满分的情况下,最终成绩仍刚过及格线。同样稍令人遗憾的是,即便是通读四部书的同学,仍有两名在回答考卷第一问时出现低级错误,将遗赠混淆为赠与。这个问题不仅任何一部教科书都会提及,课堂上也曾数次作出分析。这也许说明读书与听课认真程度有待加强,也许也说明阅读未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知识转化需要时间。
读书报告已行之有年,不妨多说几句。
初学者往往不知如何撰写读书报告。文无定法,确实很难说哪种属于标准写法。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只要了解读书报告的“规范意旨”,以自己所能运用的最合乎意旨的方式完成即可。读书报告的“规范意旨”体现在“读书”和“报告”两方面:与课堂讲授相配合的“读书”,在听课与阅读的相互启发下,帮助学生进入学术阅读,为自主获取知识之路铺下第一块砖;“报告”则希望通过重述阅读文本,初步训练学术概括与表达能力,迈出学术论证的第一步。
有不少学生习惯于制作思维导图。我之前的态度是,不提倡,但也不特别反对。这学期经过反复考虑,计划从下次开始,明确要求必须用文章表达,禁止思维导图。原因是,思维导图容易将知识点状化,难以训练连贯的学术论证能力,亦难以锻炼连贯的文字表达能力。
我相信,在学生的眼中,读书报告属于不得不完成的强制作业。一旦打上强制性烙印,被动乃至消极对抗的情绪也就在所难免。虽然有激励,但对不习惯于读书的学生而言,通读一部书就已经耗尽洪荒之力,四部书何异于天方夜谭?况且,90分的许诺听起来太不靠谱,万一真的一学期焚膏继晷日以继夜通读四部书,承诺却不能兑现,岂不是大大的中计?
直到去年,当一名学生第一个吃下螃蟹时,激励被激活了,读书的热情也一起被激活了。学生发现,不仅通读四部书没有看上去那么遥不可及,听着不靠谱的承诺竟然也兑现了。本学期登记阅读书目时,许多同学登记了2-4部。虽然并非所有同学都完成了阅读计划,但无论如何,局面较之以往已有可喜的改观。
以上纯属猜测。我当然希望,局面改观是学生单纯基于知识好奇心的内在动力所致。不过纵非如此,也无伤大雅。无论基于何种动机,能认真读书就是好事。更重要的是,希望学生在此过程中体会到读书的乐趣,从而具备自动续航能力,不会因为课程结束而停止读书。
解释无处不在,本学期的教学实践再次印证了这一解释学命题的正确性。关于读书报告的解释问题每年都会新增,这学期又有两项新的解释需求让我心生感慨。助教收到学期中第一份读书报告后,发现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部分学生登记数部阅读书目,所提交的读书报告亦涉及该数部阅读书目,但报告篇幅只符合一部书的最低字数要求,如何认定?期末时,助教又收到一个棘手的咨询:如果申请明年重修,重修时提交四部书的读书报告,是否依然适用90分起评的规则?从这些解释学现象中,既可略窥解释无处不在的缘由,更可进一步理解规范意旨在解释中的重要性。
(三)
每次结课,我都会说:授课用意有二,一是尽己所能展示民法的体系之美,二是帮助同学们感受到思辨的乐趣。与之相应,我的授课重心放在规范正当性之探寻,通过诉诸规范意旨而理解规范本身,同时也总是强调独立思考的重要性。一直希望这样的追求能反映到试卷上。
旁人不了解内情,但作为参与者的课上学生应该很清楚,绝大多数看起来需要“独立思考”的试题,在课堂上都分析过,或至少提示过。这样的试题离真正的独立思考还差得很远,因为,只要在课堂上分析过,无论题目显得多么需要“独立思考”,答题基本上都还只是记忆的功夫。
只不过,在确保学生成绩不至于太难看的前提下,我每年都会试着留出一点缝隙,期待从中看到惊喜。
今年的缝隙是第一道实例分析的第三问。这一问看起来和第二问并无实质差异,无非提问角度略有不同而已。学生答题时,可能会略感诧异,但相信也仅限于略感诧异而已,并未因此认真考虑:如果答案一致,为什么会重复提问?难道仅仅是因为善良的朱老师在用这种方式送分?或者即使认真考虑过,也因为想不到其他的可能性,而愿意相信这是命题者“实则虚之、虚则实之”的命题策略。
这道题可以用来送分,但我本意不在于此,而在于暗自希望,提问角度的改变,也许能启发课堂上未提及的另外一种思考可能。另外一种可能正确与否不重要,重要的只是,解释者是否有能力看到解释的多样性并加以论证。
惊喜没有出现。几乎所有考生都把第二问的答案抄了一遍,也因此成就了我的善良。而在回答第二问时,记忆力好的考生,甚至能将课堂上添加的额外信息在答案中补足。当然,问题的难度系数比较高,指望初学的本科生带来惊喜,原本就不切实际。
如果非要从这件事中总结出什么,也许是,在缺乏必要知识储备的情况下,解释方法并不足以提升解释能力,而独立思考云云,也必定只是一句空话。
(四)
根据事先承诺,八名90分以上的同学,请与助教联系,每人领取一套《中国民法典评注》丛书(含三册条文选注和一册规范集注)。放弃领取的同学,可自行购买任意两本书以作替代,购书发票发给助教,我根据发票予以报销。
2023年6月20日
附:
南京大学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卷(A卷)
【答题要求:(1)每个问题都不能仅仅提供一个简单的回答,而需要显示理由,即需要对自己的回答作出论证。仅仅简单回答而无理由的,得分不超过问题分值的四分之一。(2)鼓励体现独立思考的回答。】
一、实例分析(实例一25分,实例二20分,共45分)
本题可能涉及的法条
《民法典》第142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第147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472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9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483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实例一:
法学院教授甲和青年教师乙系忘年交,甲对乙的学识才情颇为赏识。甲拥有一座图书馆和一座酒窖。甲、乙二人常在图书馆谈古论今,在酒窖品茗佳酿,均感其乐无穷。为增加雅兴,二人形成仅适用于彼此的“暗语”:用酒窖指称图书馆,用图书馆指称酒窖。甲的家人皆知二人这一特别语词用法。甲去世后,留下遗嘱称:“酒窖遗赠与乙,其余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与乙就“酒窖”所指发生争议。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1.1 甲的法定继承人和乙是否属于遗嘱的相对人?(5分)
1.1.2 若法定继承人主张“酒窖”意指图书馆,而乙主张“酒窖”即是酒窖,应作何种解释?(10分)
1.1.3 若法定继承人主张“酒窖”即是酒窖,而乙主张“酒窖”意指图书馆,应作何种解释?(10分)
实例二:
甲、乙是法学院同事,关系融洽。甲养有一只英国短毛母猫。母猫每年所生小猫均被甲出售,所得价款用作母猫生活费。某日,乙到甲家串门,看到刚刚出生两个月的小猫,爱不释手。甲见状,称:“一共生了三只,另外两只都已经卖了,现在就剩这只。喜欢是吗?归你了。”乙大喜,携小猫而归。一个月后,甲要求乙支付小猫款3千元,乙拒绝,并谓赠与。根据意思表示解释基本原理和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原理,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1 在负担行为层面,甲、乙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是,成立何种合同关系?(提示:依意思表示解释中的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效力主义不同进路分别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立场。)(10分)
1.2.2 在处分行为层面,小猫所有权是否已移转?(10分)
二、法条分析(25分)
阅读《民法典》下列法条,根据法条提供的信息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1 如何理解第171条第1款所称“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5分)
2.2 第171条第2款第1句之“催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何追认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而非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算?第2句中,催告后,为何“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而非“视为追认”?(10分)
2.3 依第171条第2款第3句,为何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处所称“撤销”与第157条之“撤销”有何区别?(10分)
三、论述(30分)
3.与德国民法典对比,简要评价我国民法典总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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