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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采“野草”获刑,“不知者”真能“无罪”?

2017-04-23 圣运律师


【案情回顾】

河南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近日,秦某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这个“路边野花不能采”的案子,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宣判后,日前引发大量关注,网友惊呼“以后有不认识的草,我误挖了怎么办?” 针对此次事件,记者专门采访了王优银律师,希望王优银律师针对该案例进行讲解。

【律师说法】

王优银律师介绍到,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中,非法采伐、毁坏的珍贵树木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虽然野生蕙兰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对象,但根据林业局的答复,它并不在我们国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上。我们国家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只认可我国林业局颁布,并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上的物种,不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名录挂钩,可见此次判决很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秦某的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本案中应该不构成犯罪。 

王优银律师进一步解释,从刑法上讲当事人因认识错误导致犯罪不影响罪名成立,但对量刑会产生一定影响,一般会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言,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综合进行判断,不能简单的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进行认定。



文章|王金秀

图文编辑|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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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其在2016年度主办的行政案件共计胜诉509起,在同行业处于遥遥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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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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