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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拆祖宅,圣运律师诉讼终还当事人公道

2017-08-30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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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只为被征收人服务


林先生等兄弟三个人世代居住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西洋村,因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其所居住的房屋面临征收。在征收范围之内,尚有六处父母留下来的祖宅,2016年5月17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作出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认定林先生等兄弟三人继承父母的六处祖宅系房屋违建,并责令其自行拆除。面临政府的违章认定,林先生等人遂委托圣运律师进行维权。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的指导下,林先生等兄弟三人及时向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新罗区人民政府依据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及用途认定表认定林先生等人的房屋为违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曹溪街道办的工作人员随即组织了强拆行为。强拆发生后,圣运律师及时和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指导当事人将强拆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在了解了强拆的来龙去脉后,圣运律师认为虽然强拆行为具体是由街道办实施,但根据本次实施征收方案以及违建认定表可以看出,真正强拆的主体应该是新罗区人民政府。为此,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起草了起诉新罗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罗区人民政府因龙津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对三原告涉案房屋作出用途认定表,此后,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可推定被告是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因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规定,应视为被告新罗区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据此,判决确认被告新罗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等人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新罗区人民政府以其并未实施拆除林先生的房屋的行为,林先生的房屋系曹溪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拆除行为,新罗区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新罗区人民政府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莲花湖片区改造范围内,新罗区人民政府的相关副区长是莲花湖片区改造指挥部的指挥长,莲花湖片区改造指挥部是具体负责片区改造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因龙津湖(莲花湖)建设项目征收房屋,对被上诉人涉案房屋作出认定表,认定林先生的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而后林先生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同时,新罗区人民政府亦认为林先生的房屋属违法建筑,可直接拆除。由此可见,林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与新罗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城市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目标相契合,客观上有利于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街道办事处人员参与被诉强拆房屋行为并不排除上诉人亦作为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评】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新罗区人民政府是否是被诉房屋强拆主体。在本案中,因为新罗区人民政府的副区长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且区政府认定林先生等人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可直接拆除。新罗区人民政府认为其并非具体实施主体,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法院据此认定新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林先生房屋没有任何依据,故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并非秉持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承担事实的举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差异很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

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关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林先生,林先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需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到本案来讲,新罗区人民政府认定林先生房屋系违章建筑,且其副区长任莲花湖片区改造指挥部的指挥长,具体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过程,林先生有理由相信其房屋是新罗区人民政府实施拆除行为。但是,新罗区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另有他人,也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故其应该承担败诉的风险。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因其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其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特殊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文章|圣运律师

图文编辑|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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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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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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