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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区政府应当对其委托城管局执行强拆的后果负责

2017-11-20 圣运律师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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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家住郑州市管城区杨庄村的王女士,于1991年9月1日取得杨庄村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9月24日、2000年5月16日取得两栋房屋建筑许可证,由管城回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许可在杨庄村55号集体土地建设二层房屋一栋、四层房屋一栋。2013年11月,管城区政府为推动城中村改造项目,设立杨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

2015年5月26日,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道办事处晋王庙村和杨庄村26户涉嫌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称王女士的房屋涉嫌违法建筑,请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立案处理。

管城区城管局对王女士房屋涉嫌违法建筑案件立案,依法履行现场勘查、调查走访部分村民、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等程序。2015年8月17日,管城区城管局作出《关于对魏水利等8人(王女士房屋包含其中)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请示》,管城区政府于8月17日作出《关于对魏水利等8人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批复》。

管城区城管局根据管城区政府的《批复》,向王女士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对王女士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2015年8月20日,管城区城管局对王女士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王女士不服此强制拆除行为,经过多方打听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代为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以管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城区政府在未与王女士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其所属管城区执法局依据并无法律溯及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王女士拥有建筑许可证的合法建筑部分,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后管城区人民政府提起上诉,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分析】

关于本案被告管城区人民政府是否系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文件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城乡规划法》赋予且仅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职权。

本案中,管城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计划推进过程中作出《关于对魏水利等8人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批复》,实质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拆除决定,该批复同时包含责成管城区执法局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内容。管城区执法局实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依照管城区政府的批复,是出于区政府委托。对管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管城区政府承担,故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管城区城管局强制拆除王女士房屋是否合法的问题。王女士于1991年9月1日取得杨庄村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7年9月24日、2000年5月16日取得两栋房屋建筑许可证,由管城回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许可在杨庄村55号集体土地建设二层房屋一栋、四层房屋一栋,以上经许可建设房屋为合法建筑。

管城区城管局将王女士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管局认为王女士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中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王女士的房屋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不能作为强制拆除本案涉案房屋的法律依据。王女士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两栋房屋的建设许可证,足以证明建筑的合法合规性。

【圣运律师说法】

实践中,政府以拆违之名推动拆迁改造的做法层出不穷,其中最突出的做法即:以2008年后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认定2008年前建城、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为违建,将合法建筑强制拆除,压缩迁拆成本,提高拆迁效率。“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新拆迁模式的形成,与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称“新拆迁条例”)有直接关系。根据该条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法)建筑”,将会被依法处理(拆除),且不予补偿。征收人正是依据这条规定,为其“以拆违代替拆迁”找到了“合法”的拆违依据。如此一来,征收人不但可以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顺利完成拆迁任务,还能为自己的拆迁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规避违法拆迁的法律风险,甚至不用支付征收补偿。但一旦这样做,就会埋下深深的违法根源,即使房屋被拆掉,征收人在事实和法律上也是无法站住脚的。

 




文章|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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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优银主任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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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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