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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临海湖畔尚城保安被打案一审审结
内容来源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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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0日上午,临海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4·15”湖畔尚城小区保安被打一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增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王某顺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增驾驶一辆越野车送被告人王某顺到临海湖畔尚城小区的住处。车辆行驶至该小区北门地下车库入口处时,被告人王某增要求保安人员叶某打开门杠。
因王某增驾驶的车辆为外来车辆,保安叶某根据规定需要登记车辆牌照、来访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被告人王某增下车与叶某争吵并推搡,被告人王某顺见状后下车参与争吵,后二被告人对叶某拳打脚踢,殴打其头部、下身部位等处,将叶某打倒在地上,并先后用道路警示椎筒砸叶某的头部。期间,保安叶某用手抵挡还击。
打架持续数分钟后,二被告人离开现场。后经临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面部挫裂伤,创口累计长3.3公分,损伤程度达轻微伤;鼻部损伤致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微伤;下身部位皮肤撕裂,创口长度为3公分,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案发当晚,二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已经赔偿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增、王某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虽存在言语争吵,但言语争吵不是随意殴打的理由,不影响量刑意见,因此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增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顺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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