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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你我 | 地区提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2018-01-08 阿克苏零距离


地区提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记者1月3日从地区社保局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地区将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84岁的徐先生是地区一名离休干部,患脑梗死、糖尿病、下肢静脉血栓等多种慢性疾病。刚患病时,老人只是四肢活动不灵活,言语不清楚,日子久了,老人渐渐不能行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因家里孩子工作比较忙,无法照顾老人,因此找了专人长期照护老人,但每月的护理费高达4000元,这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压力特别大。



为解决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大众,近期国家再次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减轻其家庭负担。


近期,地区社保局将为符合政策规定的13名离休干部调整护理费待遇支付标准,并按文件要求将补发待遇及时支付到位。


来源:阿克苏日报  记者 任红芳 通讯员 何瑞


寒假来了 | 地区中小学本月22日放寒假


1月4日,记者从地区教育局获悉,2017—2018学年地区普通中小学寒假时间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假于1月22日开始,春季学期报到时间为2月28日,3月1日正式上课。各大中专院校放假及开学时间参照中小学校执行。



地区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校认真做好安全工作。


       放假前,各中小学校要对师生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专题安全教育,要集中开展以防范滑冰溺水、交通事故、燃放烟花爆竹事故、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传染病和用火用电等为重点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要利用信息平台、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将假期安排和要求及时告知学生家长,要求家长承担监护人责任,加强对孩子寒假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师生在寒假中要遵纪守法、尊老爱幼,不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教育学生远离毒品、网吧、不良文化。


       寒假期间,各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动员或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举办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和培训班,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为社会类各种学习班组织生源。


       同时,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假期作业总量,创新作业方式,确保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各类文、体、艺、科技活动时间。


       各中小学校要努力拓展学生活动空间,有条件的学校可在寒假期间将学校的活动资源向学生开放,为广大师生服务;要充分发挥学生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外教育活动;积极组织符合本地实际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专题教育活动,鼓励师生、家长踊跃参与。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及时与社区联系,发动社区力量,关爱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做好中小学生的假期关心关爱工作。


来源:阿克苏日报  记者 唐华容 通讯员 邓禹


学法 | 横穿马路出事故,行人司机同担责


40岁的阿某横穿马路时被摩托车撞伤,在起诉索要损害赔偿的同时,被告知自己也被摩托车驾驶员林某起诉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1月3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2016年5月的一天,阿某着急回家,行至沙雅县古勒巴格镇某小学前路段时,没有注意路况就急急忙忙过马路。此时,骑摩托车超速行驶的林某躲闪不及直接撞了上去,将阿某撞成重伤,自己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阿某和林某因为各自的医疗费用协商多次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于2017年2月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次事故林某负主要责任,阿某负次要责任。阿某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林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林某未履行对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超出强制险赔偿责任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合计赔偿阿某6万余元。同时,针对林某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各项损失,阿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合计赔偿林某8千余元。

来源:阿克苏日报  记者 张婧 通讯员 李嫣琨

速传 | 担保需谨慎,签字即担责

因顾及情面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没想到借款人生意亏本玩失踪,自己却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月4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担保人王某付出了5万元的“代价”。



2016年11月16日,李某因资金紧张,找到做生意的朋友周某借5万元周转3个月,王某担保并签字。3个月后,李某因生意亏损较大,不但没有向周某偿还借款,还玩起了“失踪”。周某在索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王某一并起诉至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向周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某为李某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其在承担了偿还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可以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只提供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阿克苏日报  记者 唐华容 通讯员 韩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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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刘    莉

审  稿:张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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