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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阿克苏零距离

地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畅通投诉渠道 回应消费诉求

       行政约谈、现场受理消费投诉举报……3月12日,记者从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3月5日至25日,地区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引导消费者远离消费陷阱,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消费诉求。


       据了解,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倡导品质消费理念,营造品质消费氛围,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社会共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地区通过召开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开展行政约谈会、开展消费维权专项整治、开展专题访谈、开展“送法律、送知识、送服务”、发布消费警示、持续开展消费维权“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等系列活动,积极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地区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2017年度消费投诉较为集中的行业以商品质量被多次投诉仍不提高、服务质量多次被投诉仍不改进的经营者,开展集体行政约谈会,对经营者存在问题进行点评,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农村消费者维权知识较少、维权意识较低和农村市场“价低质次”商品较多的现状,以“提升农民消费品质”为主题,结合“访惠聚”及“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周活动,开展“送法律、送知识、送服务”活动,积极向农村群众现场普及科技和商品知识,宣传维权法律法规,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增强农民维权意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提升农民消费品质,推进脱贫攻坚。


来源:阿克苏日报  记者 陈露露 通讯员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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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

        案例一:阿克苏市葛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7年3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克苏市某烟酒茶商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8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2度500毫升)、46瓶五粮液1618(52度500毫升)、15瓶国窖1573(52度500毫升)、7瓶贵州茅台(53度500毫升),共计76瓶,经商标所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其中46瓶五粮液1618、8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号160922号产品,15瓶国窖1573属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号1719161号产品,7瓶贵州茅台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号3159141号产品。上述76瓶名酒,全部由当事人于2017年2月底至3月从住在阿克苏市阳光花园小区的一位业主手中以每瓶300元的价格收购,以每瓶780元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五粮液”1618、“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国窖1573,以每瓶1300元的销售价对外销售贵州茅台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监管部门没收76瓶侵权白酒,并罚款100000元。


        案例二:阿克苏市某药业公司销售劣药法半夏中药饮片案


        2017年4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克苏市某药业公司销售的法半夏中药饮片监督抽检,所抽检的批号为160801,规格为1公斤/袋,生产厂家:安徽致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地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属于劣药。经查,该公司共从厂家购进此药105公斤,截至检查之日,已销售104公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被监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560元、罚款44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拜城县某煤焦化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案


        2017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拜城县某煤焦化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煤焦油甲苯不溶物项目不符合YB/T5075-2010标准,依据《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基数为1200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第四条、第五十条规定,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苏市梁某销售无包装标识“花而实”肥料案


        2017年6月1日,当事人梁某向肥料生产厂家山西海富莱公司购进2桶(180公斤/桶)无包装标识的“花而实”叶面肥,并以大桶分装小瓶(500毫升/瓶)的方式销售给枣树种植户,最终造成117家农户受灾,直接引起枣树落花落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减产。经实验,司法鉴定结果为:枣树喷施“花而实”肥料与枣树出现落花落果现象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被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购进及销售无产品标识的“花而实”叶面肥行为、没收违法销售剩余的“花而实”叶面肥17公斤、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克苏市王某、岳某侵犯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2017年3月15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王某、岳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深圳百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内部主板和系统。经查,王某、岳某无工作单位,系合伙关系,在销售、维护百鸽智慧校园平台系统期间,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更换其平台系统,获取违法所得40余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管部门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向著作权所有方支付20.7万元赔偿金。


        案例六:沙雅县某农资连锁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17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与新疆嘉诚兴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沙雅县盖孜库木乡的某农资连锁店销售的复混肥依法进行抽检。经检测,该产品钾含量、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高浓度)要求,检测结论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第五十条规定,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没收违法销售的货值82500元的不合格HF牌复混肥50吨,罚款41250元。


        案例七:阿克苏市某防水建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案


        2017年6月28日,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安排,对阿克苏市某防水建材公司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正在使用有机热载体锅炉进行防水卷材生产加工,但无法提供该锅炉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查,该防水建材公司使用的该锅炉未经定期检验锅炉一事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锅炉,并罚款30000元。


        案例八:阿克苏市某肥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7年5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克苏市某肥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库房内有加工好的滴灌冲施肥40吨。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生产加工滴灌肥40吨,其中NPK含量为40%的30吨、NPK含量为30%的10吨,截至检查之日尚未销售。该批肥料经新疆嘉诚兴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符合Q/JHFY001-2015《滴灌冲施肥》标准(粉状Ⅱ)要求。该生产企业在肥料外包装上标注该化肥含钙、铁、锌、硼等微量元素,但是该质量检测报告上并未检测出该产品含有钙、铁、锌、硼。当事人对销售产品的制作成分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50000元。


        案例九:阿克苏市某健康中心虚假宣传保健器材案


        当事人于2017年4月起在位于阿克苏市北大街的某健康中心销售郑州光波康复理疗仪。为使顾客购买其产品,当事人以中老年人为消费群体,在自己的经营场所以免费体验、张贴海报、课件、宣传手册等方式,宣传所销售的郑州光波康复理疗仪可以治疗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脑血栓、动脉硬化等8种常见病。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购进8台郑州光波康复理疗仪在经营场所内让顾客免费体验,尚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库车县某社区服务站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7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库车县某服务站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站内江苏华东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食药监械(准)2011D3660339号的AS-E型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失效期为2015年2月4日,为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材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监管部门没收了当事人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AS-E型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1包),并罚款20000元。

 

 来源:地区工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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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任春红

审  稿:张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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