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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税务地震”幕后与意见汇集

综艺报 2019-04-05

一个月前,《人民日报》消息称,为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此后,一系列消息随之而来,波及到了编剧行业。各种真真假假的传言不断涌现,甚至影响到了合同的签订以及编剧工作室的正常运营。


整合:电影情报处、传媒时评、编剧帮


山雨欲来风满楼,小崔曝光范冰冰阴阳合同的事件并没有平息,反而引发了行业更大的震动。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国税总局近日将出台新政,将对明星的个人税率从之前的6%起统一调整为42%,改税率仅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的45%低三个百分点。



虽然国税总局的官方网站暂时没有信息公布,但依据之前多方面的信息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这把利剑已经亮起,影视公司和投资方的日子可能要不好过了。

 

原来一个明星片酬四五千万,几乎都是要求税后报价,至于投资方如何规划筹谋明星并不过多去参与,更多由自己的经纪人、工作室和投资方直接来协调,如果税率一旦固定,能够耍手段的空间消失,对于内地影视产业将产生极大的震动。

从浮动到固定,

猫腻和隐蔽手段不在,行业风险加剧

其实普通民众的税负压力并不算大,这点和美国不同,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梯税率,有一个起征点,对超出的部分政教税费,一般由企事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美国则由个人来添“个人税务申纳表”来提交。

 

明星的纳税行为比个人更复杂,因明星大部分的收入为演艺、广告、商演和其他一些收入,和普通人按月开工资不同,不存在较为固定的代缴单位和企事业,或者说,这次谁找明星了,这次就由谁来代缴。

 

也就是说,普通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征条目是“工资、薪金所得”,明星的应征条目一般是劳动报酬所得,但实际的发生情况和应对条目都有更细致的差别,在我国制定的税率并不会制定为单一行业和群体来制定,所有的税率调整之针对该收入阶级的人。

 

明星收入的确很高,但收入高的可不仅仅只有明星,那种抱着“我拿到高收入,我也一样按章纳税”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何况是下辖的税法。



不同地区和省份,之前也出台了各种免税和优惠条目,这种优惠策略之前并不是针对影视行业所独有的,但影视行业可以跨地区建立公司,只需要在出品影片时打上优惠地区的公司名头即可。

 

有媒体披露说,之前一亿的片酬如果按照现在45%的税率,要多支付3100万。实际上,我国现行所有的针对个人税收政策,是不会提倡对一亿的收入仅执行11%的税率。



也就是说,之前我们的税法本身和一些政策就存在太多漏洞,或者有很多让人可以钻空子的可乘之机,明星本身就是一口价,所有的风险和负担都已经直接甩给了制作方。

 

面对高额的税率和明星不可松口的片酬,制作方和投资方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合理避税”,通常会改变应税条目(这个相对笨一点)或者用优惠政策等把高额的税费规避掉。

明星个人震动,

或出现多明星“出逃”拿绿卡

对于明星而言,因其号召力和对投资方绝对的刚需,其本身一直处于相对“话语权”强势的一方,他们的片酬也都由经纪人、经纪公司和工作室来直接制定,投资方和片方能够回旋的余地很小。

 

那么根据目前所有披露的信息来看,同时也承由一些行业人士和熟悉税法的朋友,他们的说法是明星一般情况不存在偷税和漏税,甚至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看,明星个人甚至来避税的嫌疑都没有。

 

像之前霍尔果斯和江苏无锡等地区,给新进入产业园的企事业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有年限限制),霍尔果斯的税率不到7%(6%增值税+0.78%附加增值税)无锡的税率不到10%(6%增值税+0.78%附加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其他一些地区为吸引投资和提升地区竞争力,也会开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目前如果按照国税总局的“一刀切”政策,所有地区的税收优惠都被取消,之前企事业和个人和地区所签订的协议也就会作废,虽然乙方(这里暂时指影视公司)有追讨违约费的权利,但地方政府会以国税总局总的方针政策是“不可抗力”为理由。

 

实现统一税率后,无疑会增加投资方和制片方的就片酬方面的硬性支出,这会直接导致投资方在之后项目的推进阻力增加,毕竟一刀切的增加了35%的税费压力还是非常之大。

 

对于明星而言,同样不算利好,毕竟整个行业一旦都要承担相对高的税费,便会导致大家都紧缩投资,大中项目和头部项目随着缩减,明星想依靠大项目拿高片酬难度已经增大,同时总局也对电视剧(含网制剧)单集的制作费提出限额要求。

 

一旦政策实施,少数明星可能无奈之下选择拿绿卡和其他国家的国籍,因不同国家税收政策不同,同时对有贡献、提交巨额资产、参与投资等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明星拿外籍或者把工作室开到国外,也会成为未来明星避税的重要方式,只不过为了逃避网友、观众舆论上的压力,明星一般都会对拿外籍讳莫如深。



就好像之前《建国大业》曝光的演员表中中国籍贯持外国绿卡的列表,虽然后来被佐证有一定的恶搞成分,但内地演员目前出于各种目的拿外籍,申请绿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特别是每当有影片票房奇高之时,总有影片的演员和家属会被“曝光”加入外籍。

 

其实即便是好莱坞明星也会存在一些偷税漏税的状况,一些体坛巨星也无法避免,人性的本质往往会如此,因此各国在税务问题上都表现得比较强硬,同时也会出现一些为了经济发展和吸纳投资的目的将税率在阶段内松动的政策。


▲拥抱普京 入籍俄罗斯


这会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的更多倾向于流动到低税率国家和地区的现象,之前著名法国男星杰拉尔·德帕迪约就因为法国要对其征收75%的富人税,从而加入俄罗斯国籍。

 

问题在于,一旦内地明星(入籍外国)参与国内电影之后,演职员表中是会要求标注国籍的,这可能对于投资方、演员和观众以及媒体是不可预知的多重考验,毕竟演员已经拿到极高的片酬,仅仅为了避税加入外籍,再返回来内地拍片赚钱,民众的舆论压力巨大。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高税率不应盘剥底层影视人员

一刀切的高税率肯定会让很多平头老百姓、中底收入者和“仇富心理”极重的人拍手称快,但如果全社会都为此击节叫好,那就是一种执拗的病态偏见了。

 

看到范冰冰出事了,很多人的确会抱着一种心理,“活该”是普遍人的潜台词,的确这看起来有一种打土豪分田地的快感,不过土豪打没有打不知道,田地可一分一毫分不到大家手里,反而明确的提升税率是一个统一且明确的信号。

 

明星和高收入人对于税费的熟悉程度和规避方式远超普通人,一则看起来好像是针对个别群体的政策,往往最终会落实到所有人身上,这就好像《让子弹飞》里面说的一样,不先让土豪吐,如何让老百姓吐。

 

明星税率的提高,最终仍然是片方和投资方埋单,但最终所有的一切又都会落实到消费者身上,看起来是快意恩仇,让老百姓解恨的事情,最后反而让普通人买单。

 

但此次一刀切的税收政策,不仅仅是针对到明星和影视公司,对编剧、导演和其他影视行业相关人员同样也有影响,有一些甚至是致命的。

 

如果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大部分影视公司和明星个人工作室在补齐签下的税款后都要面临倒闭的状况,相关人士也指出,补齐税款这个措施有悖于各省市地区之前与影视公司、明星工作室所签署的协议,此举明显不合常理。

 

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整体的产业规模有限,但社会示范作用强大,特别是经由崔永元事件的发酵,用此一举第一提升了民众对税法的熟悉程度,第二也会杀一儆百,毕竟把所有的税款都追回来数额虽然不大(仅对比其他行业),但其震慑作用更为明显。



不过对于像编剧、编剧工作室、非大牌导演和一些拿不到高收入的影视行业人员,一同缴纳45%的税费压力巨大,要知道普通人月收入要拿到57000以上才会对超过应征额度的部分征45%的税费,大部分底层影视行业人员是拿不到这个额度的。



特别像编剧行业,如果是把工作室的房租和其他费用纳入到成本,其实对自身行业的风险性极大的错误理解,毕竟不同于投资和影片拍摄,一个项目的孵化期风险编剧要承担主要的部分,可能会存在辛辛苦苦熬了几个剧本但最终只能有一个通过孵化期。

 

从6%到45%,我们更多希望看到和听到冷静和克制的声音,甚至会期盼找到一个更合理的解决方式,毕竟我们的电影产业才刚刚起步,虽然6%的税费明显偏低,但高压政策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查账征收”引娱乐业地震,

500位编剧抱团反馈 

如果说限制明星天价片酬,是政府对明星超高收入怪像的抑制。那么,“阴阳合同”之下暴露的税务乱象,则是关系到整个娱乐行业的一场大地震。

 

受到波及的已经不只是明星,包括导演、编剧等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年收入500万以上)的个人工作室,都将从2018年1月1日起,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意味着,税率将从以往的10%左右增加到包括6%增值税、35%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的共计42%左右的总税率。

 

而没有创立个人工作室的个体编剧,在此前,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是14%。如今新的个税草案则规定,稿酬、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与工资、薪金四项税种并称为综合所得,皆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编剧的剧本费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


(修改前(左)后(右)的个税草案截图)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70%计算。

 

这意味着,若单次稿酬为20000元,该次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元。


 

税收方式的变更消息如同平地惊雷,在编剧行业内引发强烈反响,许多从业者表示,增加税费,且需补交前半年税款的规定,让本就处于弱势的编剧行业雪上加霜,将会打击人们入行、创作的积极性。这些消息给许多编剧带来了极大困扰,有人表示已经签订的税前合同不知如何处理,急等确切消息,有些影视公司在观望,项目暂时搁置。补缴前半年税款的消息更是让工作室表示承受不起。


8月2日,一直热心于影视行业发展和编剧权益维护的编剧余飞,发布“查账征收”征集意见的通知,号召编剧同行说出自己遇到的困难或困扰,以及意见和建议。一日之内,余飞收到超过五百位编剧的留言,此外还有少量制片人、导演、演员、摄影、美术的留言。他表示已经在3日将意见汇总成文,呈送相关部门。



这一次,编剧群体几乎集体发声,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态度。


《甄嬛传》编剧王小平表示:一夜骤变,掀起影视圈的巨浪。税收是国家大法之一,不能朝立夕改,更不能拍脑袋做决策;


《远大前程》编剧陈奕霏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合规,不该说变就变,补交已产生的劳动所得不合理;


《那年花开月正圆》编剧苏晓苑也表示能理解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但对用今天的政策,补收昨天的税的做法十分之不解。


最终,余飞收集整理出了四个主要的意见:


一:不应按照新规补缴过去的税款。在新规未公布之前,编剧已按旧规完成了自己的纳税义务,新规实施应遵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用新法算旧账”。


二:补缴税款应按照“有利追溯”原则,如果必须追溯既往对工作室补税,不应按6%+35%的税率来补税,而是应按照现行的稿酬所得⑤纳税(剧本创作的费用最适用于稿酬算法),按照约14%的税率来补税。


三:编剧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本难以统计,应考虑核定征收模式。编剧很可能是十年磨一剑,作品问世在某一天变成一次性收益,并不意味着这份收益是瞬间完成的,不能与稳定收入者一样进行年审纳税。应该考虑到编剧创作的特殊性,把收益摊薄,或是协商核定征收的比例,对这个特殊行业给予理解和扶持。


四:编剧总体收入不高,不适用于“高收入行业”征税标准。且不应采用“一刀切”的征税方式。一个5千一集的编剧,不应该与40万一集的编剧适用同一稿酬标准。对于不同收入的工作室,应该适用不同的税率。


 

余飞告诉记者,此次征集意见行动是他接到某园区财务人员的通知,而园区则是接当地税务局通知。

 

在此次意见反馈中,余飞集中提到了关于“查账征收”的四大问题和相关意见,包括疑似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疑似违背“有利追溯”原则、希望客观评估编剧的创作成本,重新核定合理税率以及一刀切违背税改初衷。

 

第一个“法不溯及既往”主要是指目前税务总局要求工作室按照新方案对2018年1月-6月补缴税款;而按照“有利追溯”原则发展出来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必须补税,也不能按6%+35%的税率来补税,而应该按照现行的14%的稿酬纳税。

 

另外大家呼声最高的问题便是对创作成本的评估,应该考虑到编剧创作的特殊性,把收益摊薄,按摊薄的收益实施不同的税级,而查账征收这一税改的目的,应该是限制天价从业者,将编剧与之并列实行一刀切政策,有失公平。


甚至有编剧认为,这种税收政策最终会倒逼给出品方,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要么剧本涨价,要么降低质量。

 

余飞表示,目前这些反馈已经向上反映,结果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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