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法学博士、1987年获律师资格)刚刚接受某媒体采访,授权本号首发
媒体问:武汉新冠肺炎巳经成了全国性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您在自媒体上认为,武汉市政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启动预警机制。您认为预警机制应该是什么时候?答:我认为武汉市政府应当在2019年12月29日,不晚于2020年元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向社会发布三级或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第一,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关突发事件预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得非常明确。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也就是说,预警条件是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有权决定预警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程序为事后报告。第二,根据现有信息,可以认定,武汉市政府应该在2019年12月29日前后已经可以得出“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这一结论。1、在2019年12月29日前,武汉市政府已经获得疫情的重要信息。2019年12月26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张继先将4位病人的反常结果汇报给医院,医院上报至江汉区疾控部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收集到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疾控中心的不明原因发热患者标本。12月29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反映情况;湖北省和武汉市卫健委指示武汉市疾控中心、武汉金银潭医院和江汉区疾控中心到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开始流行病学调查。2、根据这些信息,及有非典疫情的前例,武汉市政府应该得出“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这一重要结论。事实上,12月30日武汉的李文亮、刘文、谢琳卡等医生通过微信群向同事发出提醒。2020年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召开跨部门会议,检视针对武汉肺炎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3日,武汉飞往新加坡的旅客抵达樟宜机场时需接受体温检测;1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这些个人或其它政府的行为,也说明了这一点。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一)启动应急预案;(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