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21年10月17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其他

天啦噜~广州市仲裁委竟然赞同“艾滋感染需隔离治疗”!

2016-06-27 LGBT权促会

广东小伙阿明因感染艾滋被单位要求“隔离治疗”一案6月12日于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此为广东首例艾滋就业歧视仲裁案。6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表示目前《传染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中“艾滋感染者需要隔离治疗”的条款有效,驳回原告阿明要求恢复工作的仲裁请求。 


天天啦啦噜噜~~


感染艾滋病毒后只需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这点知识仲裁委难道不知道?

感染者在服药期间可以正常工作生活,这个基本常识也不知道?

与感染者一起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传染,艾滋病毒传播的三个途径不用我教吧?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保障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实施了十年了仲裁委也不知道?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已将艾滋病从需要隔离的范围中排队,都十二年了仲裁委也不清楚?

雇主因员工携带HIV而辞退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仲裁委也不明白?


仲裁委亲,just give me a 不惊呆's reason 好吗?



广州市民阿明于去年10月参加了广州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因体检环节检出艾滋病毒抗体阳性遭到拒绝录用,并被工作单位要求离岗休息。阿明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遂向广州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返回工作岗位。了解更多此案背景可点击这里这里


我们来看看在庭上双方都辩论了什么问题,顺便再给仲裁委再普及下知识吧!


1,HIV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是否会危害食品安全?


用人单位认为,该单位负责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接触的是日常食用的食品,对检验员的健康状况要求较高。


对此说法,阿明的代理律师邱恒榆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偷换概念。”邱律师指出,“食品检验工作的确需要接触食品,但这里的食品是作为检验样品使用的,属于消耗品。根据实验室管理的规定,任何样品经拆封、完成检验后要做销毁处理,不可能再重新进入流通市场。因此,不能将用于检测的食品样品和公开销售的食品混为一谈。”(即使是对外流通的食品也不影响,后述)


据邱律师介绍,针对“可否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HIV感染者发放健康证明”的请示,原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75号)中指出:“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比较明确,一般不通过消化道传播,日常的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艾滋病。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一般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国家并不禁止HIV感染者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进行检验并不会比直接生产、销售食品的对公众健康造成更大的威胁。事实上,也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HIV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HIV感染者从事食品检验工作是否会影响实验结果或导致职业传播?


用人单位认为,在检验过程中用到的剪刀、玻璃器皿等尖锐物品较多,易发生刺伤出血,可能污染样品,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也可能接触到其他职工而导致传染扩散,因此,要求阿明隔离治疗是合理的。


对此观点,邱律师回应,尖锐物品并非实验室独有的物品,生活中也有各种刀叉、玻璃器具等锋利或易碎物品,这并不能代表检验员岗位具有特殊性。且实验室使用的化学试剂多为有毒、有害物质,检验机构理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关防护设施或设备,因此,检验过程发生出血事故的危险远低于日常生活。两位检验员同时受伤出血,且有血液交换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此外,发生出血事故后,无论检验人员是否为HIV感染者,如果检验样品被血液污染,样品的真实状态均已被破坏,应做废弃处理,不存在因携带HIV导致样品更容易被污染、进而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


3,要求HIV感染者隔离治疗是否合理合法?


用人单位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艾滋病人需进行隔离治疗,至医疗保健机构出具不具有传染性的证明后方可回到工作岗位。而且阿明身患疾病,确有治疗的需要,此举也是单位对阿明的关怀。因此,要求阿明隔离治疗是合理合法的。


邱恒榆律师认为,1989年的《传染病防治法》确实曾要求将艾滋病等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予以隔离治疗”。但原卫生部2004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将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艾滋病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已经将艾滋病排除在“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范围在外《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其要求对艾滋病进行隔离治疗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失效。


针对当事单位“关怀病人”的说法,邱律师认为,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HIV感染者并未失去劳动能力,不能以“关怀”之名剥夺其合法的劳动权。


我想说,邱律师真的很帅!(害羞



《艾滋病防治条例》从2006年实施以来已经有10年的时间,该条例明文保障的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权一直无法得到实施,大量感染者在工作中受歧视、剥夺其平等劳动资格。如今连广州仲裁委员会都认为艾滋感染者是需要隔离治疗,实在令人心寒。


那,我们可以做什么来改变这一状况?


我们跟阿明一起,向卫计委申请信息公开吧!

1991年由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艾滋感染者必须隔离治疗的规定早已过时,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卫计委是时候工作了!


让卫计委公开《传染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艾滋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之规定的医学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依据。


如果你有兴趣一起来参与这个行动,请后台给我们留言!手把手加你如何操作!
信息公开是干嘛的?你可点这里参考这个信息公开的例子~
唯有行动起来,才能有改变的可能!


回复”艾滋病“了解更多艾滋感染者在中国面临的制度性歧视。

后台留言加入我们用行动带来改变的行列,或邮箱 cn.lgbtrights@gmail.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