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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场 | 记全国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第一案首次庭审

同志权益促进会编辑团队 LGBT权促会 2020-08-31



作者 | 江之

来自「 彩虹法学院 Lavender Legal 」团队

编辑 | FanFan

特别鸣谢「同语」(ID:tongyulalazixun)



编者按


2018年底,跨性别者小马完成性别重置手术后,如愿拿到变更的女性身份证。然而,刚回到工作岗位的她却被人事经理约谈,经理以“不知道安排小马做男生的岗位还是女生的岗位”为由,劝其自觉提交辞职报告,并拒绝按劳动合同法进行赔偿详见:新闻线索 | 中国首个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即将开庭)。


为此,今年8月,小马提起平等就业权诉讼。此案为全国第一起以“平等就业权纠纷”立案的跨性别就业歧视案,并已于12月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浦沿法庭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


权促会志愿者江之参与了本次庭审的旁听,并在此为读者带来全面记录。



12月3日上午8点半,我来到了杭州市滨江区浦沿法院,准备旁听跨性别平等就业权案。


旁听的程序非常简单,只要带着身份证就行。这是我第一次旁听庭审,大概是还没到上班时间,法院大楼几乎没什么人,安检只是核对了一下身份证。进了大门就是一条走廊,像酒店一样有很多门,每扇门边都有一排椅子。我看到一个房间的门口挂着一块电子屏幕,上面显示着“平等就业权案庭审时间9:00”,就走过去坐下。不一会儿,当事人和律师一行人从大门进来了,走廊里也陆续聚集了其他旁听庭审的人。除了社群的支持者,还有记者、纪录片拍摄者、漫画家。单纯凑热闹的“吃瓜群众”,可能只有我一个。


9点左右,工作人员打开“平等就业权”旁边的门,里面是一个像高中教室那么大的房间,原来这里就是民事审判庭。房间布局和我想象中倒是差不多,正对门口有一个像讲台一样稍高的平台,上面坐着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平台下是书记员,左右两边是原告和被告。一排栏杆把审判区域和旁听席隔开,只在中间留一个小门供出入。不过,所谓旁听席,其实就是夹在栏杆和房门之间的一块狭小区域,只够放一排椅子,十几个人往那一挤,就显得非常逼仄。大概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有那么多人来听吧。



 被告公司:“你是跟男的还是跟女的?” 


迟迟不见开庭,因为有一位人民陪审员一直没有来。等了大概二十分钟,审判才正式开始。法官用常人无法听清的语速宣读了一下开庭必须要说的话,然后原告开始陈述诉讼请求。


和我之前了解的情况差不多,原告做完性别重置手术后被被告公司以迟到次数过多为由辞退,原告认为被告涉嫌歧视。虽然双方经过劳动仲裁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原告仍然提起了平等就业权诉讼,认为被告同时侵犯了她的一般人格权。其中一个理由是,原告在手术前迟到行为更严重,被告都没有将其辞退,手术后迟到状况缓解,反而被辞退,可见辞退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迟到。


被告在答辩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是歧视跨性别,而是因为原告迟到次数已经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辞退标准。被告表示,原告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可以随时将原告辞退,而之前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比较好,出于对老员工的感情才没有辞退;今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且2019年初公司一共辞退了4名员工,无论是顺性别还是跨性别,公司都是一视同仁,更何况比较同岗位员工的考勤记录,原告确实符合辞退的标准。

 

在举证阶段,原告出示的最主要的证据是2019年1月29日(春节前三天)被告劝原告离职的录音。虽然当庭没有播放,不过原告读了部分文字稿。其中一句是那我问你,你是跟男的还是跟女的?(原告的工作是助理)原告认为这句话构成了明显的歧视。被告还表示,原告手术后需要休息,公司部门调整后没有原告岗位,而从来没有提过原告迟到的事;相反,被告说“你对工作岗位有情结我很赞同”,原告据此认为被告认可其工作表现和态度。


另一个证据则是2018年5月原告的劳动合同到期,原告在此之前就经常迟到,但被告仍然选择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很少提醒原告迟到的事实,说明被告一直以来对迟到的管理都是很宽松的,迟到并不是这次辞退的真正理由。

 

被告质证时认为,“跟男跟女”不是歧视言论,并且提醒原告,在同一份录音稿中,原告也提到“公司没有亏待我们”,说明原告对公司的气氛和待遇都是认可的,现在又说公司歧视,前后矛盾。另外,录音的情境是被告劝原告主动解除合同,所以才没有把原告的过错摆在台面上说,而且被告肯定原告对公司的感情并不代表认可原告的工作表现。

 

而被告出示的证据主要是两个,一是一位同时期离职人员的考勤表,意在说明公司将迟到次数多的员工都辞退了,不存在差别对待;二是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原告表示“手术后早晚一小时都要护理,不方便晚上出勤”,说明原告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熬夜或工作量较大的工作。

 

原告在质证阶段强调了公司的规定都是纸面制度,从来没有严格执行过。员工手册于2018年6月正式施行,规定了辞退所要求的迟到标准,原告早在8月份就达到了这个标准,但公司没有将其辞退,反而在原告手术后一个月解除了劳动合同。针对被告提出的考勤证据,原告认为同时期离职人员是合同到期主动离职。他离职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不一定是因为迟到才被公司辞退,而第二条证据恰恰证明了公司对跨性别者的歧视。原告做性别重置手术,并非病理性手术,而是类似女性生产,只要恢复期结束,原告就可以做任何工作。而在手术恢复期,被告认为原告麻烦,无法胜任其目前岗位,也不为原告安排其他岗位,就直接将其辞退,就是对原告的歧视。

 

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也做了一些争论。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同时期公司所有员工的考勤记录,证明公司严格一致的对待每一个迟到的员工。被告则表示不同工种没有可比性,并答应提供同岗位的七名员工的考勤,等庭审结束后交给法官。

 


 专家辅助人:只要歧视的因素存在,就不影响对歧视的认定 


庭审中,原告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的刘小楠教授担任专家辅助人。刘小楠教授主要讲了两个问题: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认定就业歧视?

 

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歧视的定义,但是根据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歧视就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就业歧视,就是基于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对员工进行差别对待。平等就业权贯穿于整个就业环节,包括招录、岗位、薪酬、解雇。

 

刘小楠教授重点介绍了最常见的隐性歧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很少有用人单位会直接表明“我就是要歧视跨性别员工”,相反,他们会找各种貌似合法的理由掩盖自己的歧视。刘小楠教授举了2018年10月珠海发生的一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和这起案件类似,原告迟到了13次,公司从来没有惩处,原告怀孕后,公司就以迟到为理由将其解雇了。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只是将迟到作为歧视怀孕的借口。还有2009年我国台湾地区的一次怀孕歧视案。原告怀孕后,公司突然改变了以往通过抽签分派岗位的人事制度,将其直接调离岗位,原告只好辞职。这也是一种歧视。对于隐性歧视,应当根据间接证据进行合理推断,并且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被告,由被告证明其没有进行差别对待,或者其差别对待有合理性。

 

除此之外,刘小楠教授还介绍了第三人歧视,即消费者偏好:用人单位或许没有歧视的意思,但是客户不能接受跨性别者,用人单位被迫将其辞退。法院不能支持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因为就业权是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跨性别群体本身在社会上就经常受到歧视,反就业歧视就是为了纠正这种观念,才对容易受到歧视的特定群体进行保护,不能说社会有歧视的观念法律就顺从这种观念。公司应该努力向客户普及跨性别的知识,消除客户对跨性别的误解,而不能简单的开除跨性别员工。刘小楠教授举的例子是,国外航空公司长期以来不招收年老男性作空乘,理由是客户只喜欢年轻漂亮的女性。最高院认为此举涉嫌歧视,即使用户有偏好,航空公司也不能不招收年老男性。

 

被告也对专家进行了询问:“认真的员工和迟到的员工,开除迟到的员工是否构成歧视?”“跨性别和顺性别迟到都开除,是否是对跨性别的歧视?”“跨性别被开除可以用歧视进行抗辩,顺性别该怎么抗辩?”刘小楠教授表示要看具体情况,并提出了混合动机理论只要有歧视的因素存在,就算辞退原告有其他合法的根据,也不影响对歧视的认定。杭州最近的一起平等就业权纠纷就支持了这个观点。一位来自河南的女孩子应聘工作,公司不愿意招录河南人,并且要求员工应当有工作经验。虽然女孩子即使不是河南人也不符合公司的招录标准,但公司不招录是基于地域和工作经验两个混合动机,这仍然构成了歧视。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的原问题是“跨性别与正常人……”,刘小楠教授纠正了这一说法。跨性别对应的用词是顺性别,两者都是正常人,“跨性别”与“正常人”不能并举。



 辩论焦点:迟到,抑或歧视?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录音中“那你是跟男的还是跟女的?”这句话是否构成歧视。原告认为,公司只会对跨性别员工问出这句话,潜台词是跨性别无论跟男客户还是女客户都不方便。被告表示公司并无歧视的意图,而是考虑到客户可能会对原告不满,怕原告遭到伤害所以提前征询原告的意见。原告提醒法官录音的情境并不是在询问意见安排岗位,而是在劝原告离职,被告从一开始就没有为原告再安排岗位的意图。公司有很多原告可以胜任的工作,并不一定要去跟客户;而且原告作为跨性别女性,理应和顺性别女性同等看待,不应该再有“跟男跟女”的疑问。原告进一步提出,公司劝员工辞职,肯定不可能一开始就说辞退的真正原因,“跟男跟女”这句话是在双方产生争执后,公司情急之下才暴露了自己的真实意图,所以,迟到只是被告掩饰自己歧视的借口。被告仍然以之前提到的理由予以抗辩。

 

原告又强调自己从2016年起就有频繁的迟到行为,2018年5月合同到期后,公司仍然和原告续签合同。如果迟到真的让公司难以忍受,那么公司就不应该续签。公司在人事制度上需要有一贯性,公司的行为应该是能够被预知和预期的。原告严重迟到,公司对行为的警告和纠正应该及时发生,不能一直不辞退,做完性别重置手术突然辞退,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公司的真实动机。


被告表示2018年6月出台员工手册就是为了惩罚迟到行为,6月份以后还是有很多员工迟到,所以8月份又开始采取扣钱制度。本来出于对原告的情分没有及时将其辞退,但原告迟到状况一直没有好转,直到今年1月才终于把公司的感情消耗完了。

 

被告后来的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强调公司一直对LGBT群体非常包容,前前后后有十几位性少数群体在公司工作过,现在公司30多名员工,仍然有六七位性少数。三年前原告就职时公司就知道原告是跨性别,从来没有任何歧视行为,原告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肯定了这一点。更何况原告从2018年年初就开始为性别重置手术做准备,公司也没有任何意见,并且批准了原告的每一次请假,以及手术期间两个月的带薪休假。解雇的原因确实是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并没有因为原告的跨性别身份进行差别对待。


原告则认为公司的态度是在手术后发生变化的。手术前公司确实没有歧视,但公司并不了解手术对原告的外貌和性别表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没有做好面对手术后原告的心理准备。因此当公司真实面对这种情况时,产生了担心和困惑,于是将原告辞退。

 

庭审到这里已经接近尾声,双方当事人分别做最后陈述,重复了主要观点后,庭审就结束了,法官没有当庭判决。

 


 一点思考 


就我个人的感受,这次庭审双方的交锋非常激烈,各自也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很难明确说支持哪方。原告作为跨性别者的权利不容忽视,被告在庭上激动地说“我们哪里歧视了”我相信也是出自真情实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不会产生“无意识的歧视”?被告是否基于混合动机将原告辞退?我想,这是法官需要判断的问题。


比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跨性别群体的存在需要被看见,ta们的诉求需要被听到。恐惧与厌恶通常来自无知,而要消除隔阂和误解,需要有人勇敢发声,向社会展示这个群体真实的面貌。正如原告所言:“之前媒体报道我们这个群体,可能都是特别惨的,遭遇各种不幸的,我想让大家通过这个案件了解到,我们这个群体不是当前媒体所呈现的样子,我们就是普通的群体、普通的人。


从另一个角度说,现实中很多人,无论是歧视者还是被歧视者,面对歧视而不自知,反而认为是理所当然。耶林曾满怀激情的宣称:“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原告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引起社会对反就业歧视的关注,对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是一次非常积极的尝试。





本文由LGBT权促会专栏作者撰写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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