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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西诉恐同教材案”一审败诉

同志权益促进会编辑团队 LGBT权促会 2020-09-03


作者 | Yiying

编辑 | FanFan



编者按


2017年7月6日,西西曾委托代理律师,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以教材《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存在错误、误导等明显内容质量问题为由状告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及京东网上购物平台。(点击这里查看:“我们应该做出改变”:“西西诉恐同教材案”全纪实

 

经过多次延期,7月28日,该案最终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月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图书中“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的表述非“知识性差错”,判决西西败诉



很遗憾,“西西诉恐同教材案”于9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西西败诉。



西西方代理律师与开庭当天在法院前合影

 

 

1.法院因认定涉案图书中“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的表述非“知识性差错”,遂不采纳西西提出关于同性恋的所有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西西向法庭提交了涉及“同性恋去病理化”的相关行业标准(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国家卫计委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ICD-10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等30份证据材料,用以论证涉案图书存在知识性差错,所以应认定该书质量不合格,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然而,宿豫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书中“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的相关表述属于“认识性分歧”,不属于“知识性差错”,不能判定教科书有错误,以西西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为由,排除了以上所有涉及同性恋的证据。(注:法庭在采纳证据时,讲求“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少任何一点,法院都不能采纳证据)

 


法院认定涉及同性恋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法院判定“同性恋是心理障碍”等内容为“认识性分歧”,非“知识性差错”



2.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助专业机构对图书质量进行检验鉴定。

 

图书内容、编校、设计、印制等质量是否合格是专业性问题,法院不具备判断能力。为接近客观真相,法院须借助其他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判断。


然而,在国家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拒绝鉴定委托后,法院并未再次寻找其他专业机构对涉案图书进行检测。在无专业机构或专家学者帮助下,法院并没有对西西所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认定,而是通过简单列举论证的方法,便判定了涉案图书不存在“标点符号”、“词语用法”和“语法”等专业问题,驳回了西西认为涉案图书具有质量问题的诉求。



涉案教材:2013年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未允许西西方律师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就直接作出了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影响了程序正义



早在30年前,同性恋已被世界卫生组织从精神病名册中剔除。近20年前,我国也为同性恋正了名。目前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已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恋去病化”不仅有科学理论的支撑,更有世界的广泛共识。所以,同性恋非心理障碍,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原英国首相特蕾莎・梅在唐宁街10号“彩虹门”前



涉事图书属于大学生的心理教材,负有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性别认同观念的责任,但该图书却公然表达恐同观点,罔顾同性恋去病化的事实,误导学生。按照法律规定,暨南大学出版社应被判定更改其恐同内容并公开道歉。


目前,西西正在积极准备上诉,希望能让恐同教材得到公正的制裁。

 

 

 附:本案一审判决书(亦可通过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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