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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有变!河北4地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2017-12-20 河北音乐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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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经石家庄市环境、气象部门研判会商,12月20日至31日受弱气压场控制影响,石家庄市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污染物浓度累计上升,环境空气质量将达到中至重度污染。


为了有效削峰,减轻不利气象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预警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12月20日20时启动全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期间,建议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唐山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预计近日河北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我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12月20日1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居民供暖的前提下,采用湿法脱硫的钢铁企业烧结机、竖炉停限产50%。


2.焦化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


3.铸造行业、独立石灰窑企业停产。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渣微粉等企业停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他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6.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7.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8.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冬春季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7]18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除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将适时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排措施力度。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为令,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严肃问责。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电话:2801752)。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邯郸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2月20日,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报报》,经邯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会商研判,近期邯郸市将出现连续重度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邯郸市政府决定2017年12月20日15:00起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在此期间,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邯政字〔2017〕49号)、《关于印发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补充说明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35号)和市大气办《关于强化12月份空气质量管控措施的的紧急通知》(邯气领办〔2017〕161号)要求。


除错峰生产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外,其他涉气企业按照《邯郸市2017-2018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减排措施。


强化货运车辆管理,严格按照《邯郸市关于调整主城区黄牌货运车辆限行区域通告》要求执行。严控重卡大车违规进城,严禁农用柴油车市内行驶。禁止渣土车、大货车、商砼车(公共服务、抢险、供暖、特别重大工程项目、应急保障车辆除外)驶入主城区。


邯郸市主城区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市主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知》(〔2017〕23号),各县(市、区)城区自行制定限行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管辖区内所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凡未按期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衡水人注意

新的限行通知来了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省环境气象中心会商,预计12月21日至23日衡水市将出现连续48小时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预警水平。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衡水市定于12月21日0时至12月23日2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应急响应,现将机动车限行措施通知如下: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截至目前,其他各地限号未发生变化,明日限号提示如下↓↓


12月21日(周四)全省限号提示


石家庄、保定、沧州、廊坊、唐山、秦皇岛、张家口、定州、辛集以及北京、天津:限行尾号为 4  9 


邯郸、邢台(包括沙河、威县、任县、隆尧、柏乡、内丘、平乡、临城、清河、宁晋、广宗、南和、巨鹿县):单号车可以通行,双号车限行。


限行时间:邢台限行时间为7:00--21:00、天津限行时间为7:00--19:00;其它各地为7:00--20:00。


注:

1、石家庄、保定、沧州、唐山、秦皇岛、张家口、邢台、邯郸、定州、辛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2、北京、天津、廊坊市车牌尾号为字母或者汉字的,按照数字“0”管理,临牌限行尾号以末尾数字为准。

3、沧州、衡水、廊坊、邯郸、邢台公交免费。

4、各市(县、区)限行措施以当地交警发布的信息为准!

5、各地限号措施如有变化,则以最新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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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燕赵都市报

编辑丨晓彤

责编丨胡红

监制丨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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