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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女性权益,对“家暴”说不!

2017-03-08 青岛健康头条


         女性所扮演的角色不仅包括母亲、妻子、女儿,在社交生活中更是有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地位。她们有思想,敢于突破传统的束缚,她们有韧性,积极面对社会中的各种挑战。可是,不得不说,在现在的社会中仍有一部分女性正在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其中之一就是家庭暴力。那么,女性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关爱女性,反对“家暴”,对“家暴”说不!

        去年,50多岁的尹某提出与丈夫丁某离婚。据尹某陈述,婚后30年她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婚。尹某的丈夫丁某,是一名煤矿职工,30年来经常殴打尹某,而且没有任何理由。2012年,丁某退休后经常喝酒,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殴打尹某。尹某的两个儿子将这一切都看在了眼里,他们都支持母亲尹某提出离婚。

        第一次开庭,丁某不认可家暴行为,不同意离婚。法庭通知丁某的两个儿子第二次开庭到庭作证,丁某索性缺席,不与两个儿子质证。两个儿子均当庭证明母亲长期遭受家暴。法院认为,丁某两个儿子的证言真实可信,丁某对尹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清楚,尹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鉴于双方目前同住一村,见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应尹某的请求,法院为尹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丁某送达,同时向当地派出所、妇联及丁某所在村委会同时送达。判决书生效后,主审法官邀请派出所干警、妇联干部,丁某所在村委会领导共同与丁某约谈,丁某没有发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需采用暴力或冷暴力等手段,对身体或者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该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本案中,丁某对尹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被法院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条件,可以判决离婚。

          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行为更是隐私中的隐私,一般不为他人所了解和掌握。除情节轻微情形外,家暴受害人大多处于自卑、胆怯、懦弱、忍让和孤立无助的状态中,一般不会注意搜集和保存家暴证据,造成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家暴行为难以在法律上予以认定。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受害人对家暴过程的语言描述和在语言描述中的肢体状态、面部表情等,都为认定家暴行为是否成立提供了重要心证依据;受害者近亲属、邻居等证人证言及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应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如对人身伤害明显存在的,可认定受害者完成举证责任,施暴者否认的,转换由施暴者负举证责任。再如,以精神伤害为主的暴力行为,受害人已经表现出恐惧、惊吓、逃避状态的,根据受害人陈述,已基本达到可以心证程度的,法院即可推定精神暴力成立或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达到遏制施暴行为的预期效果,必须注重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的重要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要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施暴者并做好送达告知笔录,同时应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直接送达公安机关和施暴者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便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互尊互爱。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对夫妻关系影响甚大,一旦被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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