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又犯罪!男子欲轻生家中放火,致整栋居民楼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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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消哥
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腾讯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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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晨报10月9日报道,9日,重庆永川一男子欲轻生,在家中纵火点燃家具,导致整栋居民楼被引燃。消防赶到后将火扑灭,没有人员伤亡。目前放火男子已被刑拘。
明火从3楼蔓延到9楼,截至9日上午11点10分,现场明火被消防扑灭。记者在现场看到,火灾发生后共有8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灭火。
丁先生家住九楼,恰巧是被火灾殃及的单元。“我刚出去1个多小时。”丁先生说,他出门的时候,幸好关闭了电源,也专门检查了家里的气。
下午17时许,重庆永川警方@平安永州 发布警情通报称,综合现场勘察和走访调查,警方抓获放火嫌疑人李某某(男,48岁)。
李某某供述其因轻生,于10时许用打火机点燃其家中家具从而引发火势。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之中。
看到无人伤亡,网友们如释重负,但都对李某某的这种行为表示了谴责,认为这种行为无疑是纵火。
哪来那么多压力,
你有压力去跑步、唱歌……
做些有益身心健康的事,
整个大火算啥呀,
这可是要坐牢的节奏!!!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消哥呼吁大家,
少做傻事 多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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