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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1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将至!涉及出租屋、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
《广州市消防规定》结合广州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和特点,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细化或创新举措,是广州市在消防工作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共四十一条,主要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对未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和单位专职消防队、违反主要类型高风险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租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将《规定》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概括解读如下: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型商业综合体未按照要求建设微型消防站、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仓库、货运站场未按照要求对仓储区域与办公、餐饮等其他经营管理区域实施有效的防火分隔,或者对易燃、易爆存储物品货物未建立登记清单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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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未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下建筑物安装广告设施未使用难燃或者不燃材料的,或者管理人未制止有关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超高层公共建筑内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破坏其防火封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及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光报警装置,或者未保持装置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租赁房屋违规住人未及时制止,或者制止无效未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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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在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报警装置,或者未保持装置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承租人封闭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闭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督促承租人整改,或者在承租人不整改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下面这张图
▌编辑:李俊颖 ▌来源:法制处
▌校对:王彩彩 ▌审核:邢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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