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期中考”
国企观察:时间已近半,任重而道远
——解读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进会
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是落实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和顶层设计的施工图,是可衡量、可考核、可检验、要办事的。
三年行动方案从十个方面提出了50条重点举措,其中特别明确时限要求的具体任务就有40余项,从中可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决心之大、期望之高、要求之严。
截至到2021年6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时间已经接近半程。国务院国资委于6月4日在中国一汽召开中央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推进会,要求“总结工作成效,推广改革经验,以典型示范带动改革深化”。
随后国资报告杂志社推出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期中考:成效显著百花齐放,以点带面提速加力》专题报告。通过详读两篇文章,正略咨询分享以下几点体会。
外部董事要发挥积极作用
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2年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目前,中粮集团下属各级企业中董事会应建尽建比例达到95%。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的企业户数占比达到73%。其他一些央企或省属国企的董事会建设也是这样要求和推进的。
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其实就是要防止央企或国企治理被“内部人”控制。所以外部董事就一定要发挥积极作用,凭借各自在专业领域的经验技能履行职权。
笔者庆幸地看到,某省属国企在董事会建立半年之内,外部董事就行使了3次否决权,导致3个议案未能通过。这恰恰就是外部董事的价值所在。会议谈到国务院国资委将尽快修订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和《中央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
正略咨询相信,随着这两份政策文件的出台,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将会更加法治化、标准化和具体化,外部董事的职权履行也将会得到有效充分的保障。
有多高位置,就有多大权力;有多大权力,就有多大责任。
产业集团总部也需要授权
未来国有资本出资结构基本上要形成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产业集团三种类型。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出资企业主要履行股东职权。因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出资企业授权放权本是应有之义、职责所在。
但产业集团做到一定规模之后,也不需要掌控全部生产经营职能。中国一汽就调整了总部定位,确定总部是核心自主品牌的运营者,由总部直接操刀运营“红旗”。
对其他业务调整为战略管理,在战略、产品、工程等领域,明确区分总部审批事项和授权分子公司事项,有效强化了各业务单元的市场主体功能。
集中统一有集中统一的好处,分工协同有分工协同的优点,两者都是管理手段。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才能相得益彰。
需要积极股东,也需要特殊股东
三年行动方案中提到:支持国有股权比例低于50%的其他所有制股东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在国有控股50%以上的上市公司中,更是提到支持5%及以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参与治理。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股权多元化模式需要不只是资本的混合,更是决策机制的转化,而要实现这种机制转化,就要赋予非国有资本和战略投资者相应职权,允许和支持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在国有股权比例低于控股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业安全等领域,就需要合理运用“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三峡集团在推进重庆区域配售电混改过程中,就明确提出所属长江电力作为特殊股东,代表了国家利益,对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公众利益等少数特殊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从而确保了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积极股东是为了发挥民营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特殊股东是为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一个都不能少。
三项制度改革要抓住牛鼻子
三项制度改革是可以算得上是一项老生常谈的改革,努力推进了多少个若干年,但仍有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破解。
某传统国企领导曾表示,只要三项制度改革得到有效解决,就能充分激发国企的组织效率和职工的个体效率。过去多年间,三项制度改革一直在职工层面转圈圈,部分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破解和经理层相关改革脱节有直接关系。
2020年中粮集团对各层级70余名管理人员进行了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对解聘的领导人员不在集团内部安排岗位,真正做到“不兜底”。先从管理人员开始,才能在普通职工中推行。
中国一汽从三项制度改革扩大“四能”改革,也就是干部能上能下、薪酬能高能低、员工能进能出、机构能增能减,以前改革是“多做加法,少做减法”,结果越是改革、干部越多。这次通过“四能”改革,总部率先、分子公司跟进,有效破解了这个怪圈。
上行才能下效。上下同欲,才能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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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学哲
编辑:Xiao
责编:Little J 、Wo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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