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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未来”和“当下” ——未来“一米八”,当下先从“一米七”“一米七五”出发

2016-01-31 郭卫华 金融街法律专号



编者按:本文是中国华融法务总监郭卫华先生继前不久对律师和法官之间如何顺畅流动进行全方位解析后,现专门将“法院如何更好地‘开门迎律师’”的问题单独“拎出来”,就“未来”和“当下”之路做了一次体系化的深入探索。文章秉承了一贯的清新之风,语言精准、接地气、有力道,眼光独特,观点独到,建议独树一帜。本文从引出“选拔优秀顶尖律师当法官”这一“舶来品”为起点,到描述最基本的国情体制,再到解析“法院如何选拔人才”,“如何正确对待法官外流现象”等一系列关于司改成功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刻问题,最后提出了站在“法律职业共同体顺畅流动”角度的切实解决路径。通篇逻辑环扣、言之有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让不曾入法律职业的“门外汉”也能感同身受、产生共鸣!郭总曾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历任高级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还被评为“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使其看问题“稳、准、透”!更为重要的是,郭总对国家法治事业之浓浓的情怀,使其现虽已作为法律高端人才被金融央企引进,但却“居江湖之中,虑庙堂之高”,依然心系法院,心系司改,不忘初心!他不愧是有思想的法律人,真可谓是民间司法改革的思想家!!
        2016年1月11日,我发表了《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的文章,引起了很多法律界人士的广泛讨论。凡是仔细看过我这篇文章的人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这篇文章重点讨论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的现实问题。在论证及讨论过程中,我曾在文中多次提到法院、检察院“开门迎律师”的情况现象,并就法检应该如何“开门迎律师”等进行了初步讨论探讨。文章发表后,我又对“选什么样的律师当法官”(当检察官同理)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我认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应该有必要把这个问题从原文中单独“拎出来”,做一个更加深入、更加体系化的研究探讨。
        一、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从顶尖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做法应是我国选拔律师当法官的未来趋势,当下还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只能慢慢来        在选聘什么样的律师,以及及怎样选聘律师,进入法院队伍成为法官的问题方面,每个国家在具体做法上一定是存在差异的。但总结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经验也确实能找出共同点来。在这些法治发达国家,先当律师再由律师转型法官是一种常见的路径,“而反之反其道而行”的则相对较少。不仅如此,这些国家往往把选聘律师的标准定的得很高,都只选聘最优秀、最顶尖、最具丰富经验的“顶级大咖”律师当法官。这一方式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得以长久的坚持和传承,充分说明其根植且适合于发达国家的法治土壤,这种遴选制度在这些国家法治发达国家是适合的、是成功的。应该承认的是,这种从最优秀、最顶尖、最具丰富经验的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做法,也的确应该是我们国家未来选拔律师当法官时可借鉴的做法!但这只能限于“未来”,也许是十年、也许是二十年、甚或是更久,“当下”却不能。
       二、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有他们的国情,也造就了他们从顶尖律师中选拔法官的传统,但咱们尚在向法治发达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在此过渡期内,咱们的法院“尚迎不来太多的大家闺秀”,那就先“娶小家碧玉”吧        对于选择顶级律师当法官,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欲速则不达”!别的不说,我们就拿“员额制”改革就能说明这一点,且看下面一个微信截图对“员额制”的一点不同认识吧!
(对该图的说明:此微信截图来源于一个离职法官微信群,甲是一位女法官,现从法院出来做了律师,她在群里说了一件事,另一位也是从法院出来做了律师的原法官做了回应。)

        这个截图对大家都交口称赞的法院员额制改革,有一点微词,有一点不同声音,这并不能说明员额制改错了,而可能是改的得太快了、太急了,导致出现了一些负面因素!连如此好的改革,却都因推进的得太快会而出现一些负面效应,这再一次说明任何方面的司法改革实在是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作。任何方面一步都要稳,都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所以选拔顶尖律师当法官的美好愿景也要“慢慢来”实现。那么说到这里,也许你会问为什么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可以从很久之前就开启了从顶尖律师中选拔律师做法官的做法,而我国到现在还暂时不可以呢?我想原因就是:这是与我国和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发展历史及法治文化积淀不同所造成的。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之所以是这样的一种情况,是与其特定的法治发展历史息息相关的。在这些国家,法官没有被作为普通公务员对待,而是采取法官终身任职制度,享受着尊贵的地位和优渥很高的待遇。而我国则不同,法官只是被当作普通公务员对待,没有尊贵的地位,甚至有的时候还不能得到当事人的理解,被侮辱、被谩骂了,只能忍着;物质上,也是拿着相对微薄的工资,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一直不理想。

        同时,法院作为法官的“东家”,其本身的社会地位还算不上特别高(当然我并不否认,近些年来法院的地位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提高并不代表现在就达到了其应该具有的地位)。宪法等法律规定了“一府两院”,是将法院、检察院与政府并列。然而遗憾的是,法院不要说与同级的政府比,就算是和与其同级的政府中的某些组成部门比(如发改委、财政部等),都显得有些“弱势”,缺乏“话语权”。这种情况下,法院自己的“兵”都在“外流”,部分地方法院甚至采取了施压、限制辞职等这些不大妥当的措施,倘不是如此,优秀的法官会流失的得更多!据一些媒体披露的信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法、检的人才流失现象确实非常严重,经常听到或看到法官、检察官辞职的信息。”由此现象来看,法院目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若还想从社会上吸引大批的顶尖律师到法院当法官,确实难之又难的!

        社会上那些律师不大可能不了解法官及法院的上述状况,那如此境况,又怎么能好吸引大批足够的顶尖律师呢?在此,我想打个比方来更形象、更通俗地说明这个问题。法院想从社会上选拔顶尖的律师当法官,就好比一个大家族选择儿媳妇。总想着从别的家把顶好的姑娘、所谓的“大家闺秀”娶回家。可娶到娶不到,那还要看这个家族的名望及影响力和实力。名高望重,影响力大、实力强,自然不愁娶不到好姑娘,不愁娶不到“大家闺秀”,人家好姑娘甚至还会“倒贴”。可要是你这个家族实力一般、影响力一般,条件没有那么好的话,想要给每个儿子都娶到“大家闺秀”,那就很难了!人家“大家闺秀”还想“嫁“大门大户”呢,更何况这社会上的“大门大户”还不少。所以,如果家族实力一般不够殷实、影响力一般不足,儿子又多,难以给每个儿子都娶到顶好姑娘的话,那娶一些相对较好的“小家碧玉”,也不失为明智之举!毕竟要先给每个儿子都娶到媳妇,否则总不能“集全家之力”只给“大儿子”娶了顶好的姑娘,剩下的都不管了吧!暂且不说你“集全家之力”娶人家顶好的姑娘,这最好的姑娘愿不愿意嫁。即便嫁了,这样家庭内部也未必能和谐。虽然用这个比方来说明法院选拔律师当法官的问题未必完全恰当。但不能不承认的是,从某种程度上,我打的这个比方还是有其道理的,能说明问题的。这又好比你想选180的“大个”组成个仪仗队,却选来选去,符合条件的不少,但最终愿意来的没几个!与其如此,还不如就选择一些175的甚至170的,只要你善加排序、善加运用,一样能排出漂亮的方阵,走出整齐的队形,照样能飒爽英姿,甚至上“战场”,照样能打胜仗。因此,法院大可不必一定要固守只选拔顶尖律师当法官的做法,而要适当变通!
        三、不能照搬只选拔顶尖律师当法官的做法,否则,可能只能选到“零星”明星律师当“点缀”,且律界“超级明星”进入法院后“有落差”而难以真正“安心”,有的还可能造成法院内部的“不和谐”       事实上,如果法院一定要机械地只选拔顶尖律师当法官的做法,未必有好的效果:       一则,顶尖的律师如同律师行业中的“Super Star”(超级明星),他们在事业上已经很成功了。他们不仅挣钱多,而且时间可自由支配,相对来说可谓是个“自由身”。在当前法院和法官地位偏“弱”的情况下,想让大批的顶尖律师放弃“自由身”,到法院按部就班,不仅挣些微薄的薪酬,又得不到法官原本应享受的“高高在上”的尊荣,他们能乐意吗?(我在2016年1月1日曾撰写并发表了《让法官“高高在上”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切实有效提升法官尊荣感的十一条建议》的文章,专门就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有兴趣的朋友的可以阅读。)这样,法院能吸引到的顶尖律师只能是少之又少。这样星星点点的顶尖律师进法院,只能让法院“开门迎律师”变得如同“流星”,闪亮但不持久!这个别愿意从律师行业中转行做法官的律界“超级明星”也就成了法院“开门迎律师”的“点缀”,无法达到法院选聘一批律师当法官这一政策的目标。连较其他地方法院有优势的上海法院去年发布3轮招聘公告,也只招到了一个律师的情况,不就恰恰说明了招顶尖律师进法院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太好完成的任务。        二则,个别进入法院的律界“超级明星”也未必都能安心的长期待在法院。毕竟开始凭着对法院、对当法官的“新鲜感”和“热乎劲”转行做了法官。可时间一长,法官繁重几近“五加二”、“白加黑”的繁重工作,加上时不时都会遇到的当事人不解、对法官的侮辱乃至谩骂。再加上之当上法官后每月入账几千元,与之前做律师时每月入账几十万乃至几百万的“落差”对比中,尤其是体会不到“高高在上”的职业尊荣感时,原本就人数很少的这些转行做法官的律界“超级明星”中的一些人就可能会“不安心”。他们都是“聪明人”,台面上自然不会讲,可私下里就未必不会表达他们的想法。久而久之,自然也可能出现“人在心不在”之情形!

       三则,很多法官干了“半辈子”,也还是在“高级法官”以下的法官层级里“徘徊”。不是他们个个不优秀、也不是他们个个不努力,而是法院的“高级法官”职数毕竟有限,所谓的“僧多粥少”。很多人很优秀,但却很遗憾的一直也未能当上“高级法官”,但那些律界“超级明星”一进法院就被给予授予了“高级法官”的优待。这些律界“超级明星”能在律师行业里做到顶尖,证明他们有水平。我也承认他们的能力、经验和水平应该是可以配得上“高级法官”的职级。但在法院长期工作却一直未能当上“高级法官”的同志之中,也有的一些人的能力、经验和水平未必就“逊色”于这些律界“超级明星”。特别是他们已经在法院干了“半辈子”,却让“外来的和尚”一进“庙门”就抢了他们的位置、抢了他们的“粥”,他们自然会有些“想法”。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也是“人之常情”。再加上这些律界“超级明星”挣足了钱,又来享受“高级法官”的“荣耀”。而那些在法院干了“半辈子”还是“两袖清风”,仍然“想进步而因编制等客观因素限制未能进步”的同志,对这些转行进入法院的律界“超级明星”的“抵触感”很可能会由此产生不和谐的现象。且看看一个老法官在微信里对自己地位、境遇、对律师转行当法官及法官转型当律师不同境遇的评价吧。




(对上面三个图的说明:上面三个微信截图是在我发表了《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的文章之后,我的一位好友转发了一个中级法院老法官老庭长对在法官转型律师及律师转型法官之路上所遭遇的不同境遇的感叹)

        从上面三个截图中看,这个老法官对法官转型律师路上种种境遇,发出了有些“悲凉”、有些“无奈”的感叹。特别是在与律师转型当法官后所得到的“贵宾级待遇”相比,更从一个侧面让法官们感受到他们不尽如人意的地位和待遇。一个身在法院的老法官是如此感叹自己的“无奈”,产生这种情绪并非是这位老同志“不讲政治”、“不讲大局”,而确实是“人之常情”。毕竟干了“半辈子”,付出的不比当律师的少,所积淀的才能也不比当律师的差。可法官与律师到头来却有如此大的差异,老法官有些感叹自然是难以避免。正像上文所说的,如果像以这位老法官一样为代表的法官们的对法官和律师境遇差异之大有很大感慨的法官们的情绪持续“发酵”,那么最后可能的结果是:要么是一些法官与进入法官队伍的部分“原律师”中的一些同志之间“处的得不愉快”,要么是原本在法院中“兢兢业业”的老法官遗憾地的离开。

         总之,在眼下这个“国情”里下,选顶尖律师进入法院并立即给予“高级法官”或更高的待遇未必全是正向的效果。律师中的优秀者可当法官,甚至是较高层次的法官,反过来,优秀法官当律师,则阻碍多多。故引入顶尖律师当法官,遇到的抵触也在所难免。与其如此,倒不如选一些虽不太顶尖但也很不错的律师,岂不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更有可操作性!总之,选顶尖的律师进法院,职位配低了不合适和留不住,配高了吧,现有法官“不买账”。而选比较优秀的律师就不会出现这种“两难”。

       四、确立标准要适当,分层分级“娶回家”;打造回流新机制,欢迎离开法院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原法官”重回家;选择律师面要广,“类律师”也要“入法眼”       既然招顶尖的律师在当前情况下未必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法院当前应该招什么样的律师当法官呢?我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看看法院究竟应该选什么样的律师当法官:        其一,选择律师的标准不宜过高,面不宜过窄。法院应改变当前无论是政策层面的原因也好还是操作层面的原因也罢所导致的只招顶尖律师进法院的做法,不要“眼光太高”,不要只盯着“大家闺秀”,不要只盯着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律师。要把“眼光放低一些”、“放开一些”,要把“小家碧玉”也纳入进来,要从不同等级、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律师中选拔。一位律师如果不是不一定非要在全国有大的很大影响力,那如果他在省里、市里或者县里有影响力,或者在法律的某个特定领域里有影响力,那我们一样可以选拔他们进法院。并根据他们的资历、能力、经验、水平等选拔进不同层级的法院或海事、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安排他们当不同职级的法官,毕竟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每一级的法院再到专门法院都需要“人才”。按照律师的“梯队”及擅长的领域安排进不同层级的法院,才能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地吸引到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官队伍中,人尽其才,充实审判力量!

        其二,尽早搭建起司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双向”、“双回归”等有序流动机制,欢迎从法院离职转行当律师的同志“回流”到法院。这也是我在前不久发表的《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一文中所阐述的建议。在此,鉴于之前我讨论的这个话题涵盖在了上述那篇长达近3万6千字的文章之中,一些同志可能没有注意到我的这个观点和建议,我们不妨借此机会回顾一下。当前,从法院辞职的法官相当大一部分为“年轻人”,这些人之所以离开法院。绝大多数并非就是因为他们不爱法院了,不喜欢法院的工作了。其中很多人都是因为自身有着实际的困难。比如,我认识的一对年轻夫妻,他们都毕业于国内最顶尖的法学院,毕业“两口子”双双进了某直辖市的法院。这两位“年轻人”对学习法律、从事法院工作充满了向往和热忱,但由于两个人的都来自于普通的工薪阶层的家庭。在大的直辖市生活,“两口子”所在的法院都不解决住房,在法院工作的挣的薪资一半多都得用来租房(大城市租房是很贵的,这是大家都知道众所周知的事实),剩下的钱是较少的,怎么算都很难维持基本生活开支。于是“两口子”一商量,其中一个继续留在法院干,一个出去当律师挣钱养家。他们之所以没有“两口子”都离开法院,是源自于对法院还有着很深的感情。我在与这两个“年轻人”交流时,发现即便是那个离开法院的,也对法院还是充满着期待,还期待着将来有一天可以重新回到法院工作。我相信这“两口子”说的是实话,因为对我他们没有必要说假话。从他们的真情实感的表达中,从我接触的很多离开法院的同志来看的只言片语中,他们这些离职法官对法院的感情是很深厚的。此外,目前国家已放开“二胎”,很多年轻人响应国家政策也在筹划着生个“二胎”。但当前,养个孩子特别是在大中城市养个孩子成本是很高的。他们原本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现在为响应国家“二胎”政策再添新丁,家里自然就会新增增加新的且不算轻的经济压力。为此,他们就要自己想办法解决自己已经面临的及或即将面临的更大的实际困难,这批年轻人中就会有一部分要不得不离开法院。但他们的离开同样是出于解决自身当前实际困难的需要,他们对法院的感情不仅未必就是减少了,而且很可能仍然保留着很强、很深的感情。

        因此,法院对待那些想要离开法院出去转型做律师的同志应宽容以待,应不怕他们“走”,欢迎他们“回”。像他们这样愿意靠自己“打拼”而离开法院的“年轻人”在社会上干律师,打拼奋斗个十几年,解决了个人的实际困难后,如果他们还愿意回到法院工作,那法院就应该“不计前嫌”的地吸纳他们回流。毕竟他们对法院感情深或至少有感情,且在社会上干律师也必然是经过了法律工作“风霜雨雪”的“洗礼”,能力肯定是更强了。这也有利于克服一直存在的许多年轻法官出校门即进法院门,社会经验不足,办案书呆子的极端。法院欢迎他们回流对法院发展和建设必然也是“重大利好”“如虎添翼”!由此,法院应该择机选择从法院离职后转行当律师的同志“回流”,扩大“开门迎律师”的“源”。对于流失的法官回流问题,未见任何人提及,也未见任何研究。但这个问题就摆在那里。既然已有律师当了法官,然后又回去当律师,与此同理,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辞职做了律师,干上若干年后,经济上厚实了,年龄上已到了中年,人生历练更成熟,再回流到法院有什么不好呢!

        法院对于是去还是留的摇摆不定者,可以多做挽留工作。而对于去意已决者,可以有放人的度量。反正,不论到何处去,都是为国家法律事业做工作,只是工作领域、侧重点、岗位不同而已,仍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一分子!不宜强留硬卡,也不宜视离职者为背叛,虽不再“同居一室”,但仍在同一片蓝天下。坚守者与离去者,只要未违背党纪国法,并不存在道义上的高低上下,而应是人虽走,情仍留,送君行,愿无恙!君不见,不少辞职或调动到其他法律条线上的原法官们,又干出了新的亮丽的事业,这不也是法院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其他领域的人才贡献吗!还有,不少原法官们,利用站在局外人的身份角度,客观地为法院、法官不停的地鼓与呼,这不也挺好吗!本人就因一直关注法院建设,为法院发声助力,像我的朋友们所说的:“离开法院比在法院对法院的贡献更大嘛!”呵呵!        对于中年以后离开法院的再回流可能性不大,比如像我这种类型的。而对于三十岁左右的年轻离职法官,法院系统人事部门真应纳入关注视线。这些人离开法院五年、八年、十年,仍然是年富力强,若这些人中有回流想法,法院再及时伸出“橄榄枝”有何不可呢!经济上殷实了,年纪上也正当年,法院情结仍在,法治情怀仍然丰满在心底。法院可以主动一点,大气一点,眼光打开一点!离婚尚可复婚,更何况职业选择乎!眼光要盯着始终从事律师工作者,也可独具慧眼地盯住半路加入律师的前法官。也许创造条件,逐步把“外流”的年富力强的法官再回吸,促其回归,说不定是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独辟蹊径”的创新做法呢!我建议,最高法院司改办,不如做个“如何让外流法官回归、回流”的专项研究。也许,“法官回归回流”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个现象。可以先来尝试,做个预测研究!办法总比困难多!        当然,我很明白,在法官不断外流的局面尚未扭转的情况下,让流出的法官回流是不现实的。但改革者应有前瞻性思维,也即古人所说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坚信,随着法治中国的强力推动,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外流的现象必不会长久,而是从急变慢,直至不再外流,可能2020年也许更长一段时间之后吧!把握未来趋势,提前研判,待时机大转,可不匆忙地、及时地推出恰当的新措施!       今天法院从实际出发,可以有雅量地“客客气气让人走”,将来,情势大变后,再大气地“热热情情迎人归”,有什么不好呢!将来回归时,切不可带着有色眼镜,视离职法官为另类,拒人于门外。        其三,积极从“类律师”中选拔人才当法官。这里所称的“类律师”,是为了与社会律师相区分所采用的称谓,是我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政府法务人员等的一个“统称”。最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撰写指出,推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事实上,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前些年就已经开始,但遗憾的是,因为各种原因,这项工作试点没几年就“搁置”了。所以即使咱们先不谈政府部门,就是单就国有、民营等各类公司而言,就活跃着一大批法务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推进之时,也许已经获得了公司律师或公职律师的称谓,但还有更多的同志因为受制于客观因素,没有拿到“律师执业证书”(注意这里要与“法律职业证书”区别开来),还算不上真正的律师。但他们其中一些人“师出名校”、“师出名门”,在企业从事法务多年,经验也非常丰富,实力也不逊色于社会律师!并且他们长期生活、工作在公司这样的“团队”之中,培养的集体感强、团队意识重,这点是与法院强调“集体”、重视“团队”的工作要求高度匹配的。若法院“放大眼界”,把具有一定资质的“类律师”们一并纳入选择进法官的考察和吸纳范围,那法院选择律师进法官队伍的选择面则会进一步拓展,法院在“开门迎律师”这个政策上也会因此“不畏浮云遮望眼”。所以,今后两院可这样表述: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法官(检察官)。
        五、结语        思想决定高度,思路决定出路。党中央不断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曾开启改革开放的春天,一步步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强国富民的伟大战略。而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再次起航,“一带一路”稳步推动中国站上世界之巅,“法治中国”稳步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为实现这些目标,党中央都有着明确的规划,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向前推进!“大事小情”皆应一步步来!与国家的“超级大事”相比,最高法院选什么样的律师当法官也许相对而言是个“小事”,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规则更可以适用。因此,我们既应该对选择顶尖律师进法院的未来趋势充满信心,也要照顾当下现实情况,从实际出发,既不只娶“大家闺秀”,也不排斥“小家碧玉”。应“眼界打开”,从不同层级的律师中选择、从离开法院后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原法官”中选择、从“类律师”中选择,扩大“开门迎律师”的“源”,逐步吸引越来越多、越来越优质的律师进入法院。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法院影响力的不断扩大,随着法院实力的不断增强,随着法官地位和待遇的逐步提升,再逐步提高门槛,只从顶尖律师中选拔法官,最终过渡到只选“一米八”的“未来”。        总之,不论是从律师中选法官也好,还是其他方面的司法改革,我一向主张不能“大火猛烧”,而应“文火慢炖”,这是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因此,对著名法学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吕忠梅主任前不久提出的“司法改革要循序渐进和因地制宜”的观点,我非常赞同!
附带的一点小建议:

        

        在文末顺便指出:人民法院在拟推出改革方案时,一向注重听取知名学者的意见,这无疑是对的,他们中大多数不乏有真知灼见者,但也不能只唯名、更要唯实!有的学者,名气不小,但缺乏对具体问题的了解和思考,导致所提意见不接地气:有的云里雾里、夸夸其谈,但“中听不中用”;有的张口闭口外国怎么样、怎么好,但不加考量地简单引进国外的一些东西是会“水土不服”的;有的人说这个不好、那个也不行,但却给不出具体解决方案,等等。所以,请学者论证,不能“唯名”是请!要名实并重!!甚至是名虽不大,但有实料即可!!!司改不是写文章,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解决问题,不是自圆其说就可以的,也应注意请一些真正懂实务的行家弥补 一下这些学者的不足,岂不更好、更妙哉!


       在本稿正准备发布时,在微信中,我看到了郑永年先生的讲话:中国知识分子中有两拨人太多了,拍马屁的太多了,骂政府的太多了,这两拨人都没有建设性的东西,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郑先生的观点我深以为然,深表赞同!我们既不应该拍,也不应该骂,而应实实在在帮人家指出问题,实实在在帮人家找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这才是认认真真的、负责任的知识分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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