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流动征文之二:司法部因“证”废人的教条主义作法着实不合时宜了!
当前“法治中国”的建设如火如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打造持续发酵,法官、检察官(以下统称司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建设也在“整装待发”。构建富有生机活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理顺共同体内成员间的关系,不仅是党中央、中央政法委高度关注的议题,更是关涉到了建设法治中国时代背景下每一个法律人的切身利益。正是基于对法治中国的信仰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关注,郭卫华先生撰写了《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两重门阻拦退休(或辞职)资深司法官走向律师路》一文,以作者惯有的优雅文风,一句道破了当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所在,酣畅淋漓地表达出了极具建设性、创造性的意见和建议。文章一经微信公众号发布便“一石激起了千层浪”,瞬间引爆了朋友圈,各界法律人士及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云集响应、好评如潮,纷纷表示该文立足于实践,着眼于未来,突显了作者不同凡响的问题意思和创新思维,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更是特别务实、特别中肯、特别耐读!
郭卫华先生在《法律职业流动之殇》一文中提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广纳各方智慧,吸取境外先进经验并完善制度,确保有热情、有能力的资深司法官向律师职业稳健转型,打造“双向”、“交叉”有序流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不经使人联想到近年来两个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交流的极具典型代表意义的人物:一是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副主任商建刚,现任上海中级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二是文章作者郭卫华先生,前知名高级法官、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原高级法院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院院长,现任国内规模最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的法务总监。两人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精英人物,都有着不凡的法律工作履历(当然后者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可能更广、学历可能更高、资历更深、年龄也更大),均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完成了一次成功的转型。学习郭卫华先生的文章并结合他本人与商建刚律师的成功转型经历,使我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以下三点感触:
首先,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构建并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是非常必要且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建设“法治中国”,人才是关键。如果将“法治中国”比作是人的身体,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好比是人体大动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个单元,如司法官、律师、公司法务等就等于是大动脉内流淌着的血液。“法治中国”的建设若要表现出强劲活力并显示出勃勃生机,作为大动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就必须良性运转并保持畅通流动,唯有如此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才能实现精英频出、人才济济。相反,如果作为大动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流通不畅、堵塞重重,那么大动脉中的血液变会出现栓塞、梗塞,不仅容易导致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缺乏活力、人才凋零,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法治中国”建设的顺利推进。正如郭卫华先生文中所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虽平稳起步,但任重道远,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仅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议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力量!职业共同体内的司法人员和律师要不断增进并形成职业认同感,努力创新并打造新型关系,共同致力于建设更加和谐、更为有序、更具活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可见,在当今构建“法治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之下,尊重并注重“法律职业的相当性”,安排并理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机制不仅显得非常必要,而且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其次,从商建刚律师成功转型高级法官的经历,我们欣喜地看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从律师到法官的职业流通渠道是畅通的,司法系统已经开始向律师群体展开了怀抱,商律师是比较典型的一个转任司法官的律师,相信今后会逐渐增多!其实,从优秀律师中选任司法官并非我国独有的专利。在国外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英美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司法官被视为是社会的精英群体,只有在律师行业中出类拔萃、优之优者才有机会被选任为司法官。司法官群体特别是资深司法官们,在这些法治发达国家享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不仅法律素养深厚,而且事务经验丰富。正如郭卫华先生在文中所引用的一个例子:资深司法官们好比是大型车辆驾驶员,需要具备更高的技能和经验才能满足审判需求,律师好比是小型车辆驾驶员,只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和素养就能够开始执业。当然,这只是一个形象的比方,未必那么精准,也非绝对恰当,甚至还有些夸张的成分,毕竟律师行业中有着众多的精英人才,但这个例子也绝非没有道理,它说明了法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规律,即司法审判是国之重器,唯有将法学界最精英的人才汇聚到司法官行列,才能使法治社会实现良性运转!因此,在我国构建法治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司法系统向律师群体展开怀抱是非常睿智的。目前,虽然由于司法官待遇不高等问题使得律师转任司法官的人数还较少、规模还不大,但我们还是应该为司法系统提供出此条渠道而点赞!当然,要使律师转任司法官的机制更有价值、更具吸引力,最根本还是要大幅提升司法官的待遇,唯有如此方能使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在律师眼中更具“魅力”,使司法官序列能够从律师队伍中吸引到更多优秀的人才!
第三,从郭卫华先生的文章反映出了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即与律师转任司法官比较顺畅相比,倒过来,司法官转任律师的渠道却极为不顺畅!两重门(“证书门”和“实习门”)是阻碍司法官,特别是资深司法官们,转型作律师的巨大障碍!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确实要有所作为,不应该教条主义、因“证”废人!从郭卫华先生的履历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名正规法学科班出身的名校毕业生,前知名高级法官、他曾被评为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曾担任高级法院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院院长,可谓是一名“货真价实”的资深司法官,其担任中国华融的法务总监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华丽转型经历,自身的价值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但是,我们假设像郭卫华先生这样资深的高级法官如果当初要选择从事律师职业的话(因在2002年国家实行司法考试制度时,他已经是法官,故没有参加考试),那么他自身的价值不但难以实现,甚至还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贬值,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司法官转任律师渠道的不顺畅,“证书门”和“实习门”将会成为阻碍他在律师行业实现自身价值的巨大障碍,他多年在法院系统积累起来的司法经验、积淀的司法实践能力也将会面临“归零”的风险!上述情形不仅对于郭卫华先生本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对于急需法律人才的法治社会而言更是一种极大的浪费,是极不科学的!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郭卫华先生本人并无当律师的意愿,但他毕竟代表了司法系统内具有典型意义的资深司法官群体,他们中间有人想当律师也在情理之中的事。相较于司法系统“开门迎律师”而言,这些资深司法官们“走出去干律师”的路不仅没有那么“光鲜亮丽”,而且确实是“障碍重重”。司法部作为政府机关中管理律师事务的最高主管单位,对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消除资深司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壁垒有着“不容推卸”也是“光荣而神圣”的职责!对司法部而言,这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应尽快有实质性进展,让资深司法官们所拥有的“法官证”、“检察官证”成为通向律师职业的“绿卡”!让这些资深司法官们能够尽早看到转型律师继续为“法治中国”服务的希望和曙光!
在本文成稿之际,我欣喜地看到现任同事中国华融法律事务部冯琳处长(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司法部的官僚主义应当休矣!应对“无证”高级法律人才实施“核准制”,作为考试才能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例外和补充》一文。我本人非常认同她文中的观点及所提出的建议,即对2002年已经取得法官、检察官或相关中高级职称且符合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经申请核准,可直接授予执业资格,并将此类人员的实习期限由现行的一年缩短为一个月,甚至可以考虑取消实习期!此建议可谓是金玉良言,希望司法部能够广纳善言、慧眼识拙、化拙为巧、变巧为功!
文末再次引用郭卫华先生文中所举屠呦呦的故事!她被戏称为“三无科学家”,没有博士学位、没有留洋背景、没有院士头衔,但就是这样一位科学家凭借其个人的能力、实力和贡献获得了诺贝尔生理医学奖!建设法治中国,人才是关键,既要“拘格”同样也要“不拘一格”!“有证”的转型律师要用,“无证”的资深司法官也要用,方为万全之策!否则,若拘泥于“一证”,不要说资深司法官,就是高级法院院长甚至是最高法院的领导,没有“证”连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都没有,岂不太过荒谬!可见,司法部确实不应该因“证”废人、教条主义,应当有所作为,莫让“一证”卡住资深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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