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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税提醒】近期这些办税事项需关注~有明确时间节点哦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请在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2022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