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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特刊】粽叶飘香话“非遗”,龙舟竞渡有说“法”

2016-06-09 Charles 律商网法律热点话题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各位看官,婚礼可谓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就在前不久,小编有幸参加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汉式婚礼”。它让婚礼在场诸君重新体验了周礼的庄重、汉服的华丽和古风的唯美。也让我感觉到传统文化,魅力非凡!


咱们书归正传!今日为端午节,自然不谈婚姻大事,只是来说一说这传统文化。而所谓传统文化,则是指通过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就像今天这端午节,在中国不同的民族文化中,其称谓也不一样。可称为午日节、五月节、夏五、重五、端午节亦或者是粽子节,而我们今天的故事也将始于粽子【当然此粽子非盗墓笔记里的粽子,而是实实在在能吃的粽子】。




当然,作为常年混迹在法律圈内的一枚小编,就算是讲故事也一定是和法律有关啦。所以此刻小编闻四处粽叶飘香,看眼前龙舟竞渡,却职业性的开启内部雷达,透过千年往事,搜索我国保护传统文化的烟云往事。



各位看官,曾记否,遥想2005年,我们可爱的邻国——韩国用江陵端午祭向联合国教课文组织提交的“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申请最终被确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国内引起广泛热议,国内对韩国兴起了一片讨伐之声,史称“中韩端午之争”。


其实,这个所谓的江陵端午祭与我们的端午节不同,且该活动早在1967 年即被指定为韩国第13号重要无形文化遗产和重要无形文物。也就是说,这个江陵端午祭很早就被韩国列为了“法定节假日”。想我泱泱华夏,老祖宗给留下了浩瀚而又无价的有形、无形的民族文化遗产。“中韩端午之争”事件,只是我国在保护传统文化进程中一个小节点,但它让我们看到,在保护传统文化上,我们做得远远不够。



话说至此,且容小编在此先梳理一下国际社会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所制定的法律列表:


法国话说早在一百多年前的1913年,法国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保护历史古迹法》
日本而和我们一海相隔的日本,早在1950年,就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
韩国就连我们旁边的韩国,也早在1962年就颁布《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
突尼斯至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用法律来保护民间艺术的国家;
联合国1972年,因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美国1976年,美国则专门就民俗保护问题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
联合国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成为国际社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所通过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约。


截止到目前,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



各位看官,根据小编搜索整理,我国在对于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上,相关的法律之规定及重要事件如下:


公元1950年,刚刚成立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的命令》,用以保护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这也足见在那个百废待兴的时代,我国仍然没有忘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公元1982年11月19日,我国正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来对我国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公元1997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从而开启了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先河。
正所谓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在国务院之后,云南和贵州等省市也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在之后的2002年8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出台,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
公元2004年8月,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中迈出了重要一步。
公元2007年12月14日,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端午节正式列为我国有法可依的“法定假日”。
公元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虽然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但仍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保护范围,只是在该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至公元2011年02月25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这部法律里,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同样,在2013年《文物保护法》中,也至今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的客体。


所以,经过上面的回顾,各位看官可以知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面,我们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话说田青教授在“珠海大讲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中说过:“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传统民俗文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民族的DNA。我们的所有的古老的传统包括我们的民俗,在面对现代化的时候,都是弱势文化,不保护提倡就会消亡。因此保护“非遗”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迫在眉睫。”而在保护“非遗”时,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当然不仅仅是坐着龙舟吃粽子那么简单!


窃以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来说,首先就是立法保护。可以说,立法保护,是对“非遗”的根本性保护。由于现代文化及网络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人们还没有树立起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因此,从国家层面上,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非遗”就显得格外重要。而且对“非遗”的保护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这是一个需要一代一代接力下去的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所以,以立法来明确对“非遗”的保护,是这项系统工程得以传承并进行下去的前提和基础。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格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的涉及到每个“非遗”的每个问题,这就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条例,从而使得我国在“非遗”的立法保护问题上,形成一个自上而下、有面到点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而使得“非遗”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然而,保护“非遗”不仅仅是国家的职责,还应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正所谓“保护非遗,人人有责”。龙舟竞渡,披荆斩浪,靠的不是一个人的努力,而是这条船上所有人整齐划一、人心向前的共同努力。所以,对于“非遗”的保护,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树立起保护意识,那么整个社会也将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成为民族的DNA。



 


各位看官,漫天喧嚣的锣鼓终会沉寂,百舸争流的龙舟终会靠岸,口齿留香的粽子终会品完,我们今天的故事也逐渐的走到了尾声。作为民族的DNA,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民族精神的载体,又是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的象征。这个DNA将一直存在着,贯穿在中华民族的每一个时期的发展进程中。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故事还远远没有结束,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任重而道远。而在这些故事里,你我都是主角。

 

最后祝大家粽子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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