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税是税非】保险、证券经纪人税收开票有新规
【税是税非】
营改增全面收官,话题不断,税制改革仍在继续;与此同时,企业税务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日益严峻,税务争议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本专栏结合作者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专业基础,带您解读最前沿、最热门的税务问题,拨开迷雾,一起看清税是税非。
摘要:2016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本文立足于法规,结合案例,全面分析新政对于支付证券经纪个人佣金的税款扣缴和代开发票的影响。
2016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证券、期货)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该文件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为了使贵公司更好的了解该政策对于支付证券经纪个人佣金的税款扣缴和代开发票的影响,我们特给大家做如下政策提示:
针对上述《公告》,我们的理解如下:
(一)、上述《公告》涉及到了个人代理人、保险(证券、期货)公司以及税务机关三个主体。对于三者的关系我们做了如下的梳理:
1.个人代理人为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和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保险(证券、期货)公司扣缴;
2.个人代理人为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证券、期货)公司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
1.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对于增值税和附加税的扣缴非法定义务,需要和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协议规定可以取得委托代征手续费收入。
2.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是法定扣缴义务,未依法履行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明确了保险(证券、期货)公司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做法,为了方便贵公司的理解,我们以保险(证券、期货)公司为例做了如下的流程图:
1.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和国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2.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
3.保险(证券、期货)公司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代扣个人佣金手续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4、保险(证券、期货)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保险(证券、期货)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6.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该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这里需要注意:
1.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保险(证券、期货)公司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详细的清单。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出具”指的是“出示”,而不是“提供”,税务机关不需要留存。
2.第七条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发票的汇总代开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证券公司为证券经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做法与个人保险代理人类似。而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为期货经纪人代开发票时可以比照此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注意计算方法的不同。
二、案例举例
基于对最新规定以及扩展政策的理解,我们举了下面的例子,以帮助贵公司理解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情形一:月佣金收入超过3万元
例1:王某是XX某证券公司的一名证券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0÷(1+3%)=33980.58元
应纳增值税为33980.58*3%=1019.42元
应纳城建税为:1019.42*7%=71.36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0.58-71.36)*40%=13563.46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33980.58-71.36-13563.46)*(1-20%)=16276.1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76.14*20%=3255.23元
情形二:月佣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
例2:王某是XX某证券公司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2.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增值税为0元
应纳附加税为0元
应纳税额=25000*(1-40%)*(1-20%)*20%=2400
1.总局在2006年45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总局在2012年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指出: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总局在1997 年103号文《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展业成本-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2)期货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地方税附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其中应当注意:
(1)证券经纪人税的佣金和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3)地方税附加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证券经纪人和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确定。
(5)个人代理人还存在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6)的规定: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对于个人月开票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由于免征增值税,收入直接按总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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