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递】||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领导就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法治保障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领导就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 朱宏博 潘娣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领导就《条例》修订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次修订《条例》的主要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答:《条例》是我国依法开展兵员征集工作的重要基础法规,自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以来,对保证征兵工作顺利实施、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征兵工作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启动新一轮《条例》修订工作。此次修订,主要基于3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习主席对征兵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新时代征兵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中央、中央军委明确提出,要深化兵役制度等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征兵工作作为兵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贯彻落实。二是适应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征兵工作涉及军地多部门、横跨多领域,与国家和军队各项政策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特别是随着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以及“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的深入实施,需要与时俱进同步修订《条例》,以更好地适应改革要求,为新时代征兵工作有序组织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征集高素质兵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军队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三化融合”的加速推进,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迫切需要征集更多优秀青年参军入伍,为军队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征兵工作机制,为实现军事人员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
问:请谈谈这次修订《条例》的主要过程。
答: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安排,2019年6月,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会同军地相关部门全面展开《条例》修订工作,按照立法程序,先后完成立项报批、专家评估、条文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审查等工作,历时近4年。在司法部和中央军委办公厅、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等军地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系统梳理近年来征兵工作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赴军地有关单位深入开展座谈调研,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同步专题研究,并在对表新法新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3年4月1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命令,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问:这次修订《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着眼强军需要,结合工作实践,力争形成一部体现时代特征、便于操作执行的征兵工作法规,主要把握4个方面原则: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习主席关于兵役和征兵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导,坚持党对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聚焦强军备战。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战斗力标准,以服务部队备战打仗为靶标指向,以提升兵员征集质量为核心,注重平时征集储备与战时动员征召一体设计。三是注重体系设计。紧密融入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总体进程,搞好关联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表,准确把握立法颗粒度,对征兵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体系设计、整体优化,着力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平战衔接、快捷高效的新时代征兵工作体系。四是推动创新发展。积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紧跟国家法治化进程,充分依托现代移动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成果,改进征兵工作方法手段,推动征兵工作转型升级。
问:这次修订明确党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是如何考虑的?
答: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在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和体现。新修订的《条例》按照兵役法关于“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明确“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开展征兵工作的全过程,始终保证征兵工作的正确方向。
问:这次修订对加强征兵组织领导是如何规定和考虑的?
答:为适应“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统筹协调机制,规范地方层面征兵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条例》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并将高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纳入规范,着力构建从国家到省市县纵向贯通、从政府到高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同时,强调地方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依法履职,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为军地协同、政府主导、依法实施征兵奠定组织领导基础。
问:这次修订对兵员征集对象有何新的规定?
答:新修订的《条例》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坚持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明确优先保证大学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规定对高校可以直接分配征兵任务,并建立大学生和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兵任务统筹机制;明确大学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健全完善高素质兵员遴选机制,更加注重与部队需求精准对接,增加对新兵体能、心理、军事职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察,实施量化择优定兵。为满足部队主战关键岗位人才需求,明确退役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问:这次修订对征兵组织实施程序方法有何调整优化?
答:修订过程中,着眼优化组织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系统梳理近年来征兵成熟经验做法,将其上升固化为法规条文。针对兵役登记中暴露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结论不准确等问题,规定兵役机关应当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更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核实信息提供协助。为适应当前人口流动特点和未来常态化征兵需要,明确应征公民身体初检不受户籍和应征地域限制,就近就便进行,初检结果共享互认。为打牢预定新兵依法服兵役的思想基础,提高入伍适应能力,及时淘汰入伍意志不坚定、患有隐性疾病的青年,在审定新兵前专门新增役前教育环节。
问:这次修订对新兵交接方式有何新的规定和考虑?
答:为保证部队集中精力专司备战打仗,减少部队大量抽调干部骨干领(接)兵对战备训练造成影响,《条例》将兵役机关送兵和新兵自行报到作为重要交接方式突出出来,明确依托新兵训练机构成规模集中组织新兵训练的,由兵役机关送兵或者新兵自行报到,并对新兵交接程序、责任区分等内容进行细化和优化。进一步精简规范新兵交接档案材料组成,并明确档案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时限要求,确保新兵交接工作稳妥实施。同时,为进一步增强公民参军入伍的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在全社会营造参军光荣的浓厚氛围和鲜明导向,明确新兵起运时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新兵到达时部队应当组织欢迎。
问:这次修订对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回机制有何新的变化?
答:聚焦部队战斗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条例》从明确新兵法定身份、纳入军地保险保障体系、明晰退回主体责任、建立帮扶救助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明确新兵自批准入伍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现役军人有关待遇保障,因身体原因不适宜服现役,或者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作退回处理;规定在部队受伤或患病的给予免费治疗,退回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待遇,解决退回新兵后顾之忧。同时,规定义务兵有入伍前故意隐瞒犯罪行为或者记录、故意隐瞒影响服现役的严重疾病、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伍资格等情形,即使超过退回期限仍作退回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问:这次修订对战时征集有何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为保障部队正常兵员更替和战时兵员补充需要,《条例》参照各国通行做法,承接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专设一章对战时征集问题进行规范。明确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法采取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必须按照要求组织战时征集。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条件和办法,可以重点征集熟练掌握军事技能的退役军人,补充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确保快速形成战斗力。同时,为保证战时征集的兵员快速按时补充到位,明确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战时征集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为战时征集对象报到提供便利。
问:这次修订对加强征兵综合保障有何新的规定?
答:为适应信息时代发展趋势,融合政策制度改革优势,《条例》就新时代征兵工作保障作出新的规范。明确将征兵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军队信息化建设,实现军地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精准高效做好征兵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公民应征保险保障制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为应征公民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细化征兵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办法,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为解决征兵工作存在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违法惩处执行困难等问题提供依据。
问:请谈谈下一步对贯彻落实《条例》有什么考虑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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