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子停车位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行走在车后的七旬老人撞至围墙处并将围墙撞倒,致其身亡。近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刑事判决:即被告人余某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文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诱,女,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原判认定:2020年5月15日9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一小区北门停车位旁,被告人余某诱在驾驶轿车倒车进入停车位过程中,未查明车身周边环境,将行走在其车后的被害人孙某(1947年7月30日出生)撞至围墙处并将围墙撞倒,被害人孙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余某诱在事故现场等待,直至当日11时许民警在该小区事故现场将被告人余某诱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审理中,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余某诱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346035.1元。宣判后,上诉人余某诱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某诱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业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余某诱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2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余某诱表示谅解,并请求二审法院对余某诱从宽处理,对其适用缓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余某诱驾车时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余某诱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审期间余某诱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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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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