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法官8月17日上午披露了案情:两年前,许某、张某等人与六安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销售的房产,总价款520余万元。该公司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承诺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购房人享有无理由退房的权利,许某、张某等人也按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20年12月,许某、张某等人不再想购买该公司房产,要求按照《无理由退房承诺书》进行退房,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全部购房款,但该公司一直没有退款。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许某、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支持了许某、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但该公司仍然没有退款,许某、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立即对被执行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账户有足额流动资金,遂立即采取强制冻结措施,共冻结账户资金520余万元。8月13日,执行法官依法将520余万元执行款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案款到账后,法官当即联系申请人到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8月16日,在办理完领款手续后,执行法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20余万元案款全部发放给申请人。至此,该两起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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