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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正式发布!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
1月25日上午
记者获悉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管理的通告》
正式发布
此通告由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
《通告》规定,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过渡期后,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不在禁行范围;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相关规定。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车销售商不得假借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名义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
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来源:合肥报业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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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凯 蔡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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