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鼠为鸭"人员面临何种处分?学生能否要求赔偿?
据央视新闻报道,6月17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1”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调查结果显示, 联合调查组经勘查现场,调取监控视频发现,6月1日,学生在食堂吃出疑似为“鼠头”的异物,被涉事食堂工作人员事发当日丢弃。通过查看食堂后厨视频,查阅采购清单,询问涉事食堂负责人、后厨相关当事人、当事学生和现场围观学生等,判定异物不是鸭脖。根据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对提取的当事学生所拍现场照片和视频进行专业辨识,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未认真调查取证,发布“异物为鸭脖”结论是错误的。
经认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涉事企业和责任人,并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抓好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目前,@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官微 主页已找不到此前发布的情况通报。最新一条微博发布日期为6月7日。
此前在6月3日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回应此事称,当事学生本人在事发当时即邀请同学共同对“异物”进行了对比,确认“异物”为鸭脖,为正常食物,该学生已现场作出书面说明,对视频内容进行澄清。
情况通报还指出,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情况报告后,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到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开展调查,问询学校工作人员、食堂负责人、当事学生及相关知情人,对食品留样进行采样检测。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告诉中新网,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蓝天彬认为,本事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指鼠为鸭,社会影响恶劣,应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甚至给予开除处分。
他还表示,涉事学校指鼠为鸭,社会影响恶劣,也应对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甚至给予开除处分。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楷认为,对于学校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另外,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能否要求赔偿?
蓝天彬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观察者网、央视新闻、中国新闻网等
编辑:郭未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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