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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宝宝不幸因病身故,摄影馆却拒绝退费!

大皖新闻 大皖新闻 2024-04-23
女儿不幸因病身故,而摄影馆却拒绝之前充值的宝宝照费用。4月9日,大皖新闻记者从合肥市消保委了解到,位于合肥瑶海区三只小熊儿童摄影馆因拒绝退还预充值费用被投诉。合肥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摄影馆负责人,组织双方调解协商退款事宜,但该店负责人始终表示无法直接退款,不接受调解

投诉:孩子不幸因病身故,摄影馆拒绝退款

2021年4月,消费者陈女士在合肥市瑶海区海洲景秀世家三期东门商铺105三只小熊儿童摄影馆充值1500元,准备为女儿拍摄宝宝照。该摄影套餐有效期至2024年4月,订单明确记载了宝宝的姓名。

2023年8月,陈女士的女儿不幸因病身故。由于充值的套餐未消费,陈女士于当年12月到店,与经营者协商退款事宜,但店内负责人表示订单上有注明:“活动消费款项及会员充值,概不退还”,但陈女士可以让亲戚朋友过来消费或者帮忙介绍两个客户才可以退款。

无奈之下,陈女士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接到投诉后,合肥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摄影馆负责人,组织双方调解协商退款事宜,但该店负责人始终表示无法直接退款,不接受调解。

律师:商家对于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

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万亚波律师分析案情后指出,从订单合同内容上看,已明确了特定的消费服务对象,是一份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身故,导致案涉消费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继续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万亚波表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陈女士的女儿不幸身故是不可抗力,已不能实现摄影的合同目的,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返还摄影费用1500元。

消保委:“消费款项概不退还”属无效条款

合肥市消保委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摄影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商家对于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订单内容中有“消费款项概不退还”属于书面印刷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合肥市消保委表示,商家在守法经营的同时,还应当理解消费者家庭面临失去亲人这一悲痛时刻的感受,退款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尊重,也是对消费者家庭的一种关怀和支持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来源:大皖新闻
编辑:徐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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