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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传来重磅消息!

2017-05-27 基金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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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关于A股“新游戏规则”,从减持数量、减持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要求。


在周五盘后表示将修改大股东减持若干规定之后,中国证监会便在今日(27日)公布了修改后的减持制度,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此,上交所、深交所迅速作出响应,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


2016年1月7日,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在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大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


三是,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行为。


主要措施内容如下: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大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境外成熟市场通行的制度规则,涉及资本市场的各个方面,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提振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市场各方主体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自觉遵守减持制度规则,切实做到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我会将持续跟踪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规则。


修改“过桥减持”细则


与上一次(即2016年1号文)的减持制度不同,本次减持实施细则还对“过桥减持”作出了修改。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两大交易所还称,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本所将另行通知。


减持新规是否存在不利?


对于“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这一问题,证监会回应称:


我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有无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证监会明确回答称: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还表示,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通过竞价方式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为何再次修改减持规定?


证监会之所以再度修改减持规定,其背景是:现行减持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比较突出,市场反应强烈。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行为时有发生,等等。


证监会表示,无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也会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


因此,“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


基金圈综合自:证监会发布、华尔街见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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