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市场的互联网创业难在哪里? | 每周蒋讲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我和一位想做法律互联网创业的年轻法律人的对话。在“互联网+”已成热词的今天,有类似想法的人一定不在少数。然而,法律互联网创业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由于法律服务本身的特殊性,它其实比其他行业更难被互联网化。
如果有信心和毅力去克服这些困难,创业当然值得鼓励。但如果并不能为这些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必要硬着头皮去创业。在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道路上,除了要有创业者,那些积极适应互联网化学习和工作方式的法律人,也是必不可少的助推者和必然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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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时长 1分23秒
青年律师:蒋律师,我这次过来主要是想和您交流一些法律互联网创业方面的想法。我自己是有一个初步的打算,想做一个网上仲裁的项目,让争议各方到这个平台上来解决争议。不知道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蒋勇律师:如果要做法律互联网的创业,我们必须首先思考两大问题:
其一,这个模式跟在线下的交易有什么区别。换句话说,大家在线下能解决的事情,为什么要搬到线上来做?
其二,如何克服必定会面临的技术难题?如果答案是外包给一个技术开发公司,那是肯定做不下去的。原因在于,在这样的“软件开发”式思维下做出来的产品,并不是真正的互联网产品。
在软件开发的流程中,当一个软件被推向市场,它的产品开发的工作就基本结束了。如果需要对它做一些升级,你可以在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要求技术团队做一些调整。类似这样的工作,的确是可以外包给技术开发团队去做的。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产品开发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品的发布和上线并非产品开发的终点,而更像是一个开始。互联网人总是从最基本、最简单的设计入手,不断试错,快速迭代。
要实现这样的迭代,相应的产品开发流程也与传统的软件开发完全不同。在推出一款互联网产品后,你需要不断搜集和整理用户反馈,由专业的产品经理据此提出产品升级的设计思路,与开发团队沟通,再由开发团队进行升级,发布新的版本,并且再次进入搜集反馈和升级产品的流程。
这样循环往复的过程只有在法律人和互联网技术人员的密切配合下才可能完成,而绝不是我们向外包团队提出技术要求,他们把产品交给我们那么简单。
两种模式相较,传统软件的设计和各方面的功能或许都不逊于互联网产品的雏形。但它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开发过程过于求精,周期太长,等软件终于被开发出来,可能早就过时了;而另一方面,它将发布作为产品开发的终点,难以及时根据运营状况和用户需求进行调整,甚至都不能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在哪里,就很容易被“小步快跑”、不断迭代的互联网产品所超越。
青年律师:如果我组建起了一个属于自己的互联网技术团队,还会面临其他的困难吗?
蒋勇律师:以我自己这两年的切身体会而言,组建这样一个做法律互联网创业的团队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法律人和互联网人一般会这么看这件事。
在法律人中,可能资深律师会说,我每天活儿都忙不完,为什么还要参与创业项目?年轻律师又会觉得,如果做律师,我可以按从实习律师到律师到合伙人这样的发展路径往前走,但如果加入法律互联网的创业项目,我未来的职业发展路径在哪里?尤其是,一旦我退出创业团队,职业的出路“接口”在哪里?
对互联网人而言,他们又会觉得,互联网时代的“风口”那么多,我为什么一定要来做法律行业的事情?
另一方面,即使我们把这两类人都吸引到了团队里,要让事事谨慎、精益求精的法律人适应不断试错、快速迭代的互联网思维,让天天写代码的程序员们理解律师的工作是怎么一回事,也都非常困难。
我自己其实也非常庆幸,目前我们的创业项目“无讼”的团队已经基本搭建完成,并且配合很默契。回想起来,当初邀请一个个优秀的法律人和互联网人加入,以及我们在工作中的不断磨合,真的都是非常艰难的过程。当然也正因如此,这个团队的每一个人就显得尤其珍贵。
第二个难点在于,即使你搭建起了这样的团队,做出了一款还不错的法律互联网产品,也很难让你的主要用户——律师们信服。
律师其实是一个很特别的群体。一方面,法律服务是市场化运作的,律师们习惯自由竞争,靠业务能力说话。另一方面,他们还是一群“很挑剔”的人。在法庭上,律师们总是擅长找出对方的逻辑漏洞,而如果一款法律互联网产品做得不够好,也很难真正让律师们愿意尝试使用。
如果一个人说想做法律互联网的创业,去颠覆这个行业,可能律师立马就会说:你想颠覆我这个行业?你自己做的怎么样啊?如果你自己的业务都没有做得特别好,还能教我怎么做?
只有我们自己做得足够好,并且真心地帮助他,他才有可能心悦诚服地支持。
第三个难点是更为根本性的:法律服务需求的低频次性。
和购物、金融这些方面的需求不一样,可能很多人这辈子都不会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拿你想做的网上仲裁项目来说,有这样仲裁需求的人,相较于有着超高频次购物需求的淘宝网用户,一定是特别少,而且特别分散的。如果按照淘宝网的模式去设计项目,恐怕很难吸引到足够多的用户。
从根本上说,这样的低频次是由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
第一,普遍的互联网使用习惯尚未建立。我之前到一些地方讲课,发现很多律师都不会下载APP,平常也很少使用网络。对这样的人群,我们很难让他愿意到互联网平台上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互联网技术与法律的融合尚且需进一步探索。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是突飞猛进了。在十年前,我们根本无法想象,能通过手机收发邮件、视频通话、货币支付,乃至提供一些基于位置的服务。但是,技术与法律的真正融合,尚未被任何成熟的法律互联网项目所验证。
第三,中国法治环境和人们的法治意识尚待优化、强化。比如说在美国,网上签合同已经很普遍了,可能两个生意人谈着谈着就会说,我俩在手机上签一个合同,把这件事给敲定了。但中国人可能说,咱哥们说好了就行了,还签什么合同?
这或许也能解释,为什么在美国,每300人就拥有1名律师,而在中国,13亿人口,到今年律师也只有27万,而且其中还有很多律师觉得自己没活儿干。
不过,值得期待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视,或许将激活法律服务需求的新一轮爆发。
同时,在这三点得到根本性改善之前,并不是说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就是不可能的。但其前提在于,必须深入地思考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本质,去做一些商业模式上的创新。这是一个很大的值得研究的课题。
青年律师:蒋律师,听您这么一讲,我可能真的把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化想得太简单了。但是,我觉得,互联网对法律服务市场的改变是迟早的事情,我特别想做点什么,参与到这个时代里来,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变化。
蒋勇律师:这样的意识是很好的。有了这种意识,再去仔细研究我刚刚提到的那些互联网创业的难点,用你的创业热情和深入思考把这些难点个个击破,做出好的法律互联网服务创业项目来也并非痴人说梦。
不过,有一点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参与到这个时代里来的途径不只有自己创业一种。就像是在电子商务领域,淘宝网对传统商品交易模式带来的改变的确是根本性的,但要跟上这种互联网化的发展,并不是说人人都要去做一个淘宝网。那些最早在淘宝网上开店的店家,同样抓住了机遇,发展得非常好。
另一点则在于,互联网的核心是开放,是打开边界。如果你做了一个法律互联网的创业项目,你会提供给全国律师来用;如果他做了一个法律互联网的创业项目,也是要提供给全国律师来用。如果创业项目之间在提供的服务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过多的类似开发其实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尤其考虑到做法律互联网创业的种种困难,做这样重复性的创业项目就更不值得了。
所以说,如果你真的想参与到互联网时代里来,去迎接甚至创造法律服务市场的变革,如果你有足够的决心、智慧和勇气,欢迎你加入到法律互联网创业的队伍里来,和我们一起探索。
但如果你对此没有特别的想法,也没有信心解决上述创业路上必定会面临的问题,那就让别人去做好了,你只需要积极参与到他们创建的互联网项目中,去注册使用,去发表评论,去展示你的业务能力。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更多人都会知道你,即使不拥有这个平台,你也仍然可以像淘宝最早的那批商家一样,从这个大的平台中受益。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服务的真正互联网化离不开所有法律人的支持和参与。要实现这样的未来,不仅需要有人去克服在团队构建和商业模式上的困难做创业项目,也需要更多有互联网意识的法律人,积极地在这个平台上交流、学习和工作,共同营造更好的互联网化的法律服务生态。
只有在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互联网+”才有可能真正为我们传统的法律服务行业注入更多生机。
如果您有更多想法,或有希望蒋勇律师讲讲的内容,欢迎加蒋勇律师个人微信(微信号:jylawyer),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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