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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多大才合适? | 每周蒋讲

2015-06-12 天同诉讼圈

“每周蒋讲”栏目开办一年以来,我和大家讨论了许多律师业务、律所管理、宏观法治等方面的话题。其中,关于律所管理的讨论尤受关注。我自己也深切感觉到,我们目前对律所管理、对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规律的认识还太粗浅。真正把它当作一门学问,深入研究,我们才会找到更清晰的发展方向。

在之后的“每周蒋讲”栏目中,我将和我的研究助理一起,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成熟理论,对律师行业做更深入的研究。本期“蒋讲”,我们试着结合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什么样的律所规模是最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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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时长1分49秒


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不同律所的规模差别很大,执业人数多则数千,少则只有几个。律所的规模是大一些好还是小一些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究竟多大才是合适的?

一直以来,大规模似乎更受律师事务所的青睐。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律所规模越大,律所品牌的影响力就越大,而每个人分担的办公成本会更低。

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单个律师的影响力毕竟有限,而律师们联合起来,在共同的律所品牌下提供服务,就能共享律所品牌的影响力。人越多,品牌覆盖的范围就越广,影响力越大。

此外,租用办公场所的成本是律师执业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如果可以和几位律师共同分担房租,执业成本就将大大降低。在可能的范围内,人越多,每个人分摊的房租成本就越少。

但是,如果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里面,律师之间的合作只局限于分担成本和共享品牌,其实有很大的弊端。

在分散的律所结构中,律师服务的质量很难保证,律所品牌很有可能因部分律师的不当作为而受损。同时,在律师与律师之间,如果合作仅限于分担房租,争抢案源的矛盾有可能出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律所品牌的价值。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律师生态很像“小农经济”。从拉案源,做案子,乃至工作中的细枝末节,都需要单个律师“自给自足”。可能很多人成天疲于奔命,却很难把一件事情真正做好。这样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必定有限,阻碍了律师、律所乃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也正是基于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律师专业化和律师之间相互协同的重要性。

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里,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律师们在各自的细分领域都做到极致,同时真正凝聚在一起,通过充分的能力合作提供多元而高效的法律服务。

当然,这样的律师事务所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评价不同律师的不同能力的价值,为能力之间的协同和交换奠定基础?

比如说,我市场能力很强,拉到了案源,如果把这个案件交给业务能力更强的律师来做,我只能分得其中20%的收入,我可能就不会愿意这么做。因为我会觉得,如果再去找4个这样的案子,拿4个20%,是比我自己做案子,得到剩下的80%更难的。如果这样分配,那我还是自己做案子好了。

在这个评价体系下,市场能力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认可,我就不会愿意充分发展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更不会把自己的能力以这样的“价格”提供给他人。

因此,如何为不同律师的不同能力标定能被所有人认可的“价格”,让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能力交换和合作成为可能,是律所管理中最为关键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应该形成让律师能力交换和协同的有效“市场”。虽然这种“市场”的运作机制和真正的市场有所不同,但它们所起的作用都是一样的。

思考到这里,我们发现,这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理论有很高的契合度。

在科斯看来,企业和市场一样,都是资源配置,形成协同的方式。只不过前者的配置通过企业内部的安排实现,后者则通过价格机制调控下的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实现。

资源配置究竟由市场还是企业来组织,是由各自的成本高低决定的。

市场交易的成本在于寻找合适的合作者的成本、和潜在合作者之间反复谈判、签约的成本,以及契约不能履行的风险。

企业虽然可以通过一次劳动合同的签订减少签订无数次交易合同的成本,同时可以通过紧密人事关系的建立降低契约履行的不确定性,但却存在内部沟通的成本、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成本、办公成本、决策风险等等。这些成本都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不断增加。

决定企业规模的,在于企业内部进行交易的成本是否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当新囊括一个交易的成本等于交易在外部市场进行的成本时,企业就会停止扩张。

由此可以推断,在律师的能力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进行交易的成本低于在市场进行交易的成本,律师事务所的存在是有价值的,甚至可以为了实现交易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扩大律所规模,把更多可能需要通过市场才能完成的交易囊括在律师事务所内部。

但当律师能力在律所内部进行交易的成本高于在市场交易的成本,律师事务所的扩张就没有了价值,甚至需要进行相应的规模上的缩减,让原来由律师事务所实现的律师能力交易转而由市场完成。

所以说,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究竟多大才合适,是由市场交易的成本、律所内部协同的成本、管理者的能力等诸多因素决定的。

但无论怎样,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能让律师的能力很好地协同起来,律所的大规模是没有意义的。“小农经济”主导下的律所毫无效率可言,规模越大反而会给律所管理带来更高成本。而在律师专业化的基础上,律所无论规模大小,都是组织律师能力协同的方式,规模大小本身并没有优劣可言。对每一家律师事务所来说,重要的是充分促进律所内部“市场”的形成,从降低律师能力交易成本的角度,寻找适合自身能力和当地市场环境的最佳规模。

更要注意的是,在“互联网+”时代,市场交易的成本正在降低。

“互联网”最根本的特性就是“互联”,通过为信息的聚合、传递、匹配提供极其便捷的巨大平台,它能从根本上降低传统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和沟通成本,从而将所有碎片化的能力和资源相互连接,实现能力与资源的充分协同。

也就是说,一旦资源的供给和需求信息都可以在网上实现实时沟通,传统交易中存在的寻找合适合作对象的成本和签约成本都将大大降低。通过一些在互联网上的协同工具,远距离工作和大规模协同也将成为可能。

如果这样的互联网技术得以在法律服务市场运用,市场交易的成本就将大大降低,律师事务所这种机构的优势也会相对减少。甚至,当市场交易的成本低到一定程度,律师之间的资源配置和能力协同可能完全由市场组织,从而打破律所的边界。

所谓的“无边界”律所,在不久的将来,也许并不是天方夜谭。真正到了那个时候,通过一个互联网平台,所有的律师都可以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同时和拥有其他方面能力的律师进行能力的交易和合作。而这个新的平台,你说它是“网络律所”也好,不是律所也罢,都已经不再重要。

到那时,我们现在纠结的律所的规模究竟是大一些好,还是小一些好的问题,还有谁会关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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